藉口作頭髮硬留下過夜 男性侵同學女友 - 澎湖
By Ingrid
at 2012-02-18T19:53
at 2012-02-18T19:53
Table of Contents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等現
事 實
一、王等現係成年人,與A女(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
籍均詳如卷附對照表)之前男友B男為國小同學及朋友關係
,於民國100 年夏天某日在澎湖縣馬公市曼都美髮店附近與
A女偶遇,王等現告訴A女伊在美髮店上班,如果私下做頭
髮會比去店裡便宜。彼等乃約定在100 年8 月14日21時30分
王等現下班時到馬公市○○街A女租屋處幫她燙髮,王等現
依約前往,因做完頭髮後已經是翌日凌晨3 、4 點,乃在A
女上開租屋處所過夜。王等現於8 月15日出門上班時告訴A
女頭髮還需做一些修正。A女乃請王等現於8 月17日再至其
上開租屋處所幫她修正頭髮,王等現於8 月17日凌晨0 時30
分左右A女下班後到上開處所,嗣A女洗澡後再幫A女做頭
髮,做好後已凌晨1 點多,A女乃告訴王等現可以在她房間
過夜,但警告王等現:「我是你朋友的女友,不要侵犯我。
」乃自行上床就睡。王等現於A女將入眠時告訴A女:「我
有性衝動。」並拉A女的手摸其陰莖,A女告訴王等現:「
我不要。」。王等現乃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違反A女之
意願方法,告知A女:「如果我不要侵犯你可以,但是你要
幫我吹出來。」並將A女之頭往其生殖器方向壓,A女不得
已乃告訴王等現:「你放手,我自己來。」A女幫王等現口
交數分鐘後表示累了,王等現乃向A女說:「你沒有吹出來
,後果要自己負責。」乃將A女強拉入浴室,將A女內褲和
短褲拉下脫掉,以站姿面對面方式,違反A女意願,將其陰
莖插入A女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得逞。嗣王等現射精在自
己手上,並拿衛生紙擦掉後,方與A女共同睡到床上,並於
該日上午10點多請A女騎乘機車載伊前往上班。嗣因A女之
前男友B男友於100年8月22日自大陸返回澎湖,察覺有異追
問A女後,旋帶A女前往報警,始知悉全情。
--中間省略
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等現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12頁及第2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
中證述情節均相符(見警卷第11至12頁、偵卷第8 至10頁)
,復有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人A女指認犯罪嫌
疑人相片單1 張、刑案現場平面圖1 張、刑案現場彩色照片
6 張(見警卷第14至18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任意性
自白有上開補強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與事實相符。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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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甚麼都有 甚麼都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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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等現
事 實
一、王等現係成年人,與A女(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
籍均詳如卷附對照表)之前男友B男為國小同學及朋友關係
,於民國100 年夏天某日在澎湖縣馬公市曼都美髮店附近與
A女偶遇,王等現告訴A女伊在美髮店上班,如果私下做頭
髮會比去店裡便宜。彼等乃約定在100 年8 月14日21時30分
王等現下班時到馬公市○○街A女租屋處幫她燙髮,王等現
依約前往,因做完頭髮後已經是翌日凌晨3 、4 點,乃在A
女上開租屋處所過夜。王等現於8 月15日出門上班時告訴A
女頭髮還需做一些修正。A女乃請王等現於8 月17日再至其
上開租屋處所幫她修正頭髮,王等現於8 月17日凌晨0 時30
分左右A女下班後到上開處所,嗣A女洗澡後再幫A女做頭
髮,做好後已凌晨1 點多,A女乃告訴王等現可以在她房間
過夜,但警告王等現:「我是你朋友的女友,不要侵犯我。
」乃自行上床就睡。王等現於A女將入眠時告訴A女:「我
有性衝動。」並拉A女的手摸其陰莖,A女告訴王等現:「
我不要。」。王等現乃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違反A女之
意願方法,告知A女:「如果我不要侵犯你可以,但是你要
幫我吹出來。」並將A女之頭往其生殖器方向壓,A女不得
已乃告訴王等現:「你放手,我自己來。」A女幫王等現口
交數分鐘後表示累了,王等現乃向A女說:「你沒有吹出來
,後果要自己負責。」乃將A女強拉入浴室,將A女內褲和
短褲拉下脫掉,以站姿面對面方式,違反A女意願,將其陰
莖插入A女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得逞。嗣王等現射精在自
己手上,並拿衛生紙擦掉後,方與A女共同睡到床上,並於
該日上午10點多請A女騎乘機車載伊前往上班。嗣因A女之
前男友B男友於100年8月22日自大陸返回澎湖,察覺有異追
問A女後,旋帶A女前往報警,始知悉全情。
--中間省略
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等現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12頁及第2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
中證述情節均相符(見警卷第11至12頁、偵卷第8 至10頁)
,復有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人A女指認犯罪嫌
疑人相片單1 張、刑案現場平面圖1 張、刑案現場彩色照片
6 張(見警卷第14至18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任意性
自白有上開補強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與事實相符。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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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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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21T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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