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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玉娟/澎湖報導】 2012.02.18 02:41 am
王姓男子在馬公市一家連鎖美髮店上班,他以「私下做頭髮會比店裡便宜」為藉口,將
國小同學前女友性侵得逞;澎湖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7個月,緩
刑5年,並應賠償被害人25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4日晚間王姓男子依約到女子租屋處幫她燙髮,因做完頭髮後已經
是凌晨3、4 點,於是留下來過夜。
隔天王男離開前告訴女子「頭髮還需做一些修正」,與女子約好17日再來。
王姓男子17日凌晨又到女子住處幫她做頭髮到凌晨1點多,女子雖同意王可以在她房間過
夜,但警告他「我是你朋友的女友,不要侵犯我」,王等到女子快入眠時靠近她,「我有
性衝動」,並拉她的手撫摸性器官,女子反抗。
「要我不侵犯你可以,但是你要幫我」,他將女子的頭壓往生殖器方向;「你放手,我自
己來」,女子不得已就範,她幫王口交數分鐘後表示累了,王卻說「你沒有弄出來,後果
要自己負責。」
他將女子強拉入浴室性侵,事後不但沒有立即逃離,反而與女子同床共枕到隔天上午,還
要求女子騎機車載他上班,直到女子前男友從大陸回澎湖,察覺有異追問,事情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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