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的合憲性? - 菸草

By Todd Johnson
at 2009-11-22T12:40
at 2009-11-22T12: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吸菸者是被污名化了沒錯,但我想也要釐清健康捐的本質而非單純討厭也污名化
: 先說明特別公課的定義。所謂的特別公課指的是
: 國家基於特定政策目標需求,而對和該政策有特定關係的國民所課徵的特別稅課。
: 比如說空污防制收費辦法→對空污源造成者課徵空氣污染防制費→流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而對於並沒有污染空氣的使用者,則不會被課征稅務。
: 在學理上這樣的使用者付費的公課有以下效果(1)增加基金收入(2)管制並誘導使用者減量
: 當然這個特別課稅必須要有限制,學理上點課徵義務人必須是具有同型的群體。
: 並對此群體所造成的事實有有共同責任
不過其實我原本對健康捐是不是「特別公課」自己也是很懷疑
因為也有看過有人似乎認為其實是一種消費「稅」
如果是稅的話 當然對於它要怎麼花 我也不能說什麼
另外我覺得實務上曾出現過的「○○捐」名目的東西
都是在欠缺對「稅」和「特別公課」本質理解下
(也就是不知道「將某類財政支出由少數特定群體負擔 有可能違反平等原則」下的觀念)
而沿襲中國古代的制度名稱而來的東西
凡是叫「○○捐」的其實都應該要用特別公課的法理來立法、執行和解釋
所以我還是以特別公課來理解健康捐
: 而在目前台灣的釋字426號則有對特別公課進行法律保留,即對於
: (1)徵收目的
: (2)徵收對象
: (3)徵收用途
: (4)必須符合政策用途,禁止不當聯結。
: 此外尚需專款專用,以防止第四項不當聯結而變項對不特定人增稅。
其實我對於「對特定或不特定人增稅」
或是「提高菸品稅率」沒什麼意見
國家為了政策目的增稅本來就是常見而有必要的事
今天如果是對菸品增稅 然後收的錢和其他稅款一樣統收統支
最後用來買武器、造橋舖路或補助弱勢健保費什麼的 我都沒意見
但像健康捐一個破壞掉「稅」形式和統收統支原則的制度
我認為它就是特別公課 要受特別公課使用原則的拘束
現在把它像稅一樣用就有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 在目前1,2,3點都有法源依據,散見於全民健保法、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 我們會在後文說明。
其實我對健康捐「符合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性原則?」這點沒什麼質疑
我想這些基本的觀念和表面工夫 現在的行政機關一定會作足
我對健康捐用途的質疑其實主要是你說的第(4)點
: 法條都引錯了要怎麼信服於人,幫你個忙解錯,是34條
: ....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
: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謝謝指正
因為是一邊上網一邊看日劇一邊打的
所以打錯了
另外授權依據不是我想質疑的
我質疑的是健康捐它的用途
也就是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4項: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
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
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
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
審查。」
: 以目前健康捐總數為380億,380*0.04=15.2億 這個數字則是健康捐的社福補助上限
: 目前的發放情形...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0/5/1vcag.html
: 我們假設它是正確的目前已經拿健康捐補助貧戶2.1億元健保費,那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
: 我們再來處裡這個問題:
形式上是合法、合憲的
這點我本來就沒意見
: : 把與吸菸者無關的「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補助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
: : 者之健保費、社會福利」等均納入菸品健康捐的用途,
: : 也就是說這種立法,違反「特別公課」制度本質上該有的用途限制,可能違憲。
: 在行政法上面,憲法因為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關係,故實際上對此用途僅是採取法律保留
: 這點提出務實從法學看,能推翻426號解釋可能性並不會太樂觀。
我覺得Nr.426只是對特別公課「形式的合法性(合憲性)」的要求而已
我沒有要推翻它啊
我提Nr.426其實只是剪貼它對「特別公課」的定義說明而已 :p
(因為這個定義應該比較多人有看過啦)
我質疑的是立法和行政沆瀣一氣 對健康捐的不當使用
造成加重吸菸者對於某類政府支出的負擔的結果
這種結果既是差別待遇又違反「事物本質」 侵害了吸菸者的平等權
這是「實質合法性(合憲性)」的問題
: 從學理來論,特別公課他雖然有說課徵對象必須是具同樣特徵的特定族群。
: 故特別公課需對繳納的特定群體有利,即不得為他人利益而課徵。
: 但巧妙的是學理上也有個後門,那就是如果在公益為前提下,
: 管制誘導性為目的公課也是可分配至他人利益
: ──特別是使用者不能阻斷污染影響至其他人的情況下。
講到重點了,
其實目前的菸害管制法令不是已經阻斷吸菸者將污染影響他人了嗎?
(就算不是完全阻斷,至少也是發揮相當大程度的效果了
但完全阻斷本來就是不太可能的是)
即使在你所提到的
「將管制誘導性為目的公課也是可分配至他人利益」的例外狀況
我的理解是此處的「他人」
指的是「因不能阻斷污染致受污染影響的他人」
並不是毫無關連性的他人
在健康捐的狀況也就是指因為菸害而受影響的他人
(我甚至不反對從寬解釋
把董氏基金會這種號稱公益的團體也納入)
學理上的例外應該不是指:
只要在「使用者不能阻斷污染影響至其他人」的情況,
就可以基於其他公益目的(比如說拿去買武器增強國防或擴大內需什麼)使用特別公課
這種使「特別公課」發生「質變」變成「稅」的用法
: 再看健康捐使用用途:查緝私菸、菸害防制、健康保險、社會福利
: 我認為唯一無關的是社會福利負擔,如果要修正的話....我建議可遊說再增加戒菸門診的
明顯無關的還有:
「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這和吸菸者有什麼關係?罕見疾病
是因為有人吸到二手菸誘發的? 或者因為有人抽菸造成某些地區醫療資源缺乏)、
「提升醫療品質」(這個也很扯,難道因為社會上有人抽菸,所以醫生才不想好好看病、
醫院不好好經營?)、
「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是這次是我想質疑的,
一個人繳不起健保費,原因可能很多嘛
比如說可能是因為政府鼓勵西進所以工廠外移造成他失業、或者是他好吃懶作什麼的
這也要抽菸的人來負擔?
但我們用常識來判斷,就知道健康捐的法定用途,大部分都和吸菸無關嘛!
事實上只要我們不要自己騙自己,
就知道這些用途指定過程與考量因素當中,
「衛生署主管業務用錢的考量」,大於「『菸害防制』與『健康捐作為特別公課』的
『事物的本質』的考量」
我想如果要肯認吸菸者應該要負擔這些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或合憲性,
只有兩種可能:
1.吸菸者是諸惡的根源,所造成的污染要為台灣的
「健保破產、癌症與罕見疾病發生、醫療品質不佳、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
弱勢者繳不起健保費、……」負責
或者是說
2.吸菸者有救健保、救弱勢、救台灣的能力與義務
: 補助範圍,並放寬關稅以增加更多菸品進入。
: 因為反過來說,目前健保的虧損金額與健保局社會福利有一大部分是吸菸者補助
: 如果管制過了頭,造成沒人抽菸雖然對董事是目標達成,但對政府亦是僅空名卻無一利
: 所以行政院應該要反過來降低關稅讓更多菸品進駐,讓人民有更多吸菸的選擇
: 而人民吸煙更多→負擔健保額度與社福越多→政府越賺→丟錢給更多選民→正當性提升
: 那更可證明吸煙與社會福利是可以並存的!
: 政府應該大力推銷『吸菸救健保!救救甘苦人!』
: 也要修法在菸盒加註『多買一盒菸,可多幫助窮人5塊錢,社會正義需要你我的熱情贊助
: 再表揚每日吸菸最多者,給它個榮譽獎狀,以示大愛的決心才對。
: 這才是健康捐的真正意義呀!!!
現在的法制和大環境
和你上面所說的「應然面」差太遠了
這就是我為吸菸者最感到悲哀和淒涼的地方
如果這個社會作不到像像上文所述的對待吸菸者、
而還要吸菸者被污名化、醜化的話
好嘛
那我退而求其次
只要求國家尊重「特別公課」的形式、對於吸菸者支付的「特別公課:健康捐」的使用
應當合乎其目的
要求吸菸者有和其他國民一樣的尊重和平等
這樣可以吧?
但沒想到這個國家社會對於吸菸者連這點最低限度的尊重也不給
: 所以問題在於政府真的太笨只會聽懂事的話 深不知董事的遠景正式政府財源空缺之時
: 我們應該要讓政府了解到這一點 不要讓董事使政府砸了自己的腳。
我們一面被董氏和社會大眾壓迫和醜化
一面被政府當提款機
無人敢或願意為我們發聲
而且絕大多數吸菸者連自己身為權利意識、平等意識也沒有
社會上哪一類人群是像這個樣子的?
所以有時真的有淪為賤民階級的感受
--
: 吸菸者是被污名化了沒錯,但我想也要釐清健康捐的本質而非單純討厭也污名化
: 先說明特別公課的定義。所謂的特別公課指的是
: 國家基於特定政策目標需求,而對和該政策有特定關係的國民所課徵的特別稅課。
: 比如說空污防制收費辦法→對空污源造成者課徵空氣污染防制費→流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而對於並沒有污染空氣的使用者,則不會被課征稅務。
: 在學理上這樣的使用者付費的公課有以下效果(1)增加基金收入(2)管制並誘導使用者減量
: 當然這個特別課稅必須要有限制,學理上點課徵義務人必須是具有同型的群體。
: 並對此群體所造成的事實有有共同責任
不過其實我原本對健康捐是不是「特別公課」自己也是很懷疑
因為也有看過有人似乎認為其實是一種消費「稅」
如果是稅的話 當然對於它要怎麼花 我也不能說什麼
另外我覺得實務上曾出現過的「○○捐」名目的東西
都是在欠缺對「稅」和「特別公課」本質理解下
(也就是不知道「將某類財政支出由少數特定群體負擔 有可能違反平等原則」下的觀念)
而沿襲中國古代的制度名稱而來的東西
凡是叫「○○捐」的其實都應該要用特別公課的法理來立法、執行和解釋
所以我還是以特別公課來理解健康捐
: 而在目前台灣的釋字426號則有對特別公課進行法律保留,即對於
: (1)徵收目的
: (2)徵收對象
: (3)徵收用途
: (4)必須符合政策用途,禁止不當聯結。
: 此外尚需專款專用,以防止第四項不當聯結而變項對不特定人增稅。
其實我對於「對特定或不特定人增稅」
或是「提高菸品稅率」沒什麼意見
國家為了政策目的增稅本來就是常見而有必要的事
今天如果是對菸品增稅 然後收的錢和其他稅款一樣統收統支
最後用來買武器、造橋舖路或補助弱勢健保費什麼的 我都沒意見
但像健康捐一個破壞掉「稅」形式和統收統支原則的制度
我認為它就是特別公課 要受特別公課使用原則的拘束
現在把它像稅一樣用就有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 在目前1,2,3點都有法源依據,散見於全民健保法、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 我們會在後文說明。
其實我對健康捐「符合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性原則?」這點沒什麼質疑
我想這些基本的觀念和表面工夫 現在的行政機關一定會作足
我對健康捐用途的質疑其實主要是你說的第(4)點
: 法條都引錯了要怎麼信服於人,幫你個忙解錯,是34條
: ....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
: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謝謝指正
因為是一邊上網一邊看日劇一邊打的
所以打錯了
另外授權依據不是我想質疑的
我質疑的是健康捐它的用途
也就是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4項: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
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
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
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
審查。」
: 以目前健康捐總數為380億,380*0.04=15.2億 這個數字則是健康捐的社福補助上限
: 目前的發放情形...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0/5/1vcag.html
: 我們假設它是正確的目前已經拿健康捐補助貧戶2.1億元健保費,那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
: 我們再來處裡這個問題:
形式上是合法、合憲的
這點我本來就沒意見
: : 把與吸菸者無關的「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補助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
: : 者之健保費、社會福利」等均納入菸品健康捐的用途,
: : 也就是說這種立法,違反「特別公課」制度本質上該有的用途限制,可能違憲。
: 在行政法上面,憲法因為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關係,故實際上對此用途僅是採取法律保留
: 這點提出務實從法學看,能推翻426號解釋可能性並不會太樂觀。
我覺得Nr.426只是對特別公課「形式的合法性(合憲性)」的要求而已
我沒有要推翻它啊
我提Nr.426其實只是剪貼它對「特別公課」的定義說明而已 :p
(因為這個定義應該比較多人有看過啦)
我質疑的是立法和行政沆瀣一氣 對健康捐的不當使用
造成加重吸菸者對於某類政府支出的負擔的結果
這種結果既是差別待遇又違反「事物本質」 侵害了吸菸者的平等權
這是「實質合法性(合憲性)」的問題
: 從學理來論,特別公課他雖然有說課徵對象必須是具同樣特徵的特定族群。
: 故特別公課需對繳納的特定群體有利,即不得為他人利益而課徵。
: 但巧妙的是學理上也有個後門,那就是如果在公益為前提下,
: 管制誘導性為目的公課也是可分配至他人利益
: ──特別是使用者不能阻斷污染影響至其他人的情況下。
講到重點了,
其實目前的菸害管制法令不是已經阻斷吸菸者將污染影響他人了嗎?
(就算不是完全阻斷,至少也是發揮相當大程度的效果了
但完全阻斷本來就是不太可能的是)
即使在你所提到的
「將管制誘導性為目的公課也是可分配至他人利益」的例外狀況
我的理解是此處的「他人」
指的是「因不能阻斷污染致受污染影響的他人」
並不是毫無關連性的他人
在健康捐的狀況也就是指因為菸害而受影響的他人
(我甚至不反對從寬解釋
把董氏基金會這種號稱公益的團體也納入)
學理上的例外應該不是指:
只要在「使用者不能阻斷污染影響至其他人」的情況,
就可以基於其他公益目的(比如說拿去買武器增強國防或擴大內需什麼)使用特別公課
這種使「特別公課」發生「質變」變成「稅」的用法
: 再看健康捐使用用途:查緝私菸、菸害防制、健康保險、社會福利
: 我認為唯一無關的是社會福利負擔,如果要修正的話....我建議可遊說再增加戒菸門診的
明顯無關的還有:
「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這和吸菸者有什麼關係?罕見疾病
是因為有人吸到二手菸誘發的? 或者因為有人抽菸造成某些地區醫療資源缺乏)、
「提升醫療品質」(這個也很扯,難道因為社會上有人抽菸,所以醫生才不想好好看病、
醫院不好好經營?)、
「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是這次是我想質疑的,
一個人繳不起健保費,原因可能很多嘛
比如說可能是因為政府鼓勵西進所以工廠外移造成他失業、或者是他好吃懶作什麼的
這也要抽菸的人來負擔?
但我們用常識來判斷,就知道健康捐的法定用途,大部分都和吸菸無關嘛!
事實上只要我們不要自己騙自己,
就知道這些用途指定過程與考量因素當中,
「衛生署主管業務用錢的考量」,大於「『菸害防制』與『健康捐作為特別公課』的
『事物的本質』的考量」
我想如果要肯認吸菸者應該要負擔這些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或合憲性,
只有兩種可能:
1.吸菸者是諸惡的根源,所造成的污染要為台灣的
「健保破產、癌症與罕見疾病發生、醫療品質不佳、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
弱勢者繳不起健保費、……」負責
或者是說
2.吸菸者有救健保、救弱勢、救台灣的能力與義務
: 補助範圍,並放寬關稅以增加更多菸品進入。
: 因為反過來說,目前健保的虧損金額與健保局社會福利有一大部分是吸菸者補助
: 如果管制過了頭,造成沒人抽菸雖然對董事是目標達成,但對政府亦是僅空名卻無一利
: 所以行政院應該要反過來降低關稅讓更多菸品進駐,讓人民有更多吸菸的選擇
: 而人民吸煙更多→負擔健保額度與社福越多→政府越賺→丟錢給更多選民→正當性提升
: 那更可證明吸煙與社會福利是可以並存的!
: 政府應該大力推銷『吸菸救健保!救救甘苦人!』
: 也要修法在菸盒加註『多買一盒菸,可多幫助窮人5塊錢,社會正義需要你我的熱情贊助
: 再表揚每日吸菸最多者,給它個榮譽獎狀,以示大愛的決心才對。
: 這才是健康捐的真正意義呀!!!
現在的法制和大環境
和你上面所說的「應然面」差太遠了
這就是我為吸菸者最感到悲哀和淒涼的地方
如果這個社會作不到像像上文所述的對待吸菸者、
而還要吸菸者被污名化、醜化的話
好嘛
那我退而求其次
只要求國家尊重「特別公課」的形式、對於吸菸者支付的「特別公課:健康捐」的使用
應當合乎其目的
要求吸菸者有和其他國民一樣的尊重和平等
這樣可以吧?
但沒想到這個國家社會對於吸菸者連這點最低限度的尊重也不給
: 所以問題在於政府真的太笨只會聽懂事的話 深不知董事的遠景正式政府財源空缺之時
: 我們應該要讓政府了解到這一點 不要讓董事使政府砸了自己的腳。
我們一面被董氏和社會大眾壓迫和醜化
一面被政府當提款機
無人敢或願意為我們發聲
而且絕大多數吸菸者連自己身為權利意識、平等意識也沒有
社會上哪一類人群是像這個樣子的?
所以有時真的有淪為賤民階級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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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09-11-23T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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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09-11-24T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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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26T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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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21T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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