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回罰單事件,原本警察說要寄給車主的罰單,
我同事於昨日收到了>"<
明細
違規事實1.汽車安全帶損壞未予修復(無伸縮性)
2.未帶行照
違反法條第16條 1項 2款
第14條 1項 2款
叫我同事簽名,說要寄給車主的,結果我同事收到了!!
那就直接交給我同事就好,何必寄呢??有什麼用意呀??
且紅單的被通知人是勾選汽車所有人耶??
上監理站查詢罰鍰明細
竟變成了
違規事實 汽車行駛於快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
規則對象變成了駕駛人
這很誇張耶...去監理站申訴有用嗎??
(題外話,他那天一次被開了兩張紅單,1張未帶駕照,簽名後直接給他,
另一張說要寄給車主的,結果昨天收到,他說印象中,
好像沒有未帶行照這一條,而且警察也沒要求要看>"<這...)
年真的快到了,大家要多注意安全,還有可別亂簽名呀~
幫公司做事,被開這種單還得掏腰包...應該超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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