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屋前房東說屋內的東西如用得到可拿來用,壞掉就算了丟棄即可。
而現在我們搬走了,才又說損壞的東西我們要賠錢,問題是有些東西是租屋前就已損壞的且從未使用過例電熱水器,水龍頭一邊沒有水 ,為何還要我們賠?
二,要搬離之前,四月中旬已有至電告知房東沒要再續約,但房東遲遲未來,到了隔月6號才來說,四月中旬到5/6這段時間也是要算一個月的租金。
這樣合理嗎?
三,他們也說我們拿了他們的沙發,但問題是根本沒有,而是交屋時他們把我們搬去的沙發載走。
四,屋內的排水孔,是租屋時就已經存在的,但房東卻說是我們挖的。
五,交屋時房東嫌說屋內不乾淨,他說要找清潔公司來,但我們說要自己清理就可以了,但他卻執意要叫清潔公司來,而且費用還要我們出,合理嗎?
六,許許多多的問題,他都執意要我們去負責,而馬桶沒故障也說要換新的也要我們付錢,合理嗎?
而現在我們搬走了,才又說損壞的東西我們要賠錢,問題是有些東西是租屋前就已損壞的且從未使用過例電熱水器,水龍頭一邊沒有水 ,為何還要我們賠?
二,要搬離之前,四月中旬已有至電告知房東沒要再續約,但房東遲遲未來,到了隔月6號才來說,四月中旬到5/6這段時間也是要算一個月的租金。
這樣合理嗎?
三,他們也說我們拿了他們的沙發,但問題是根本沒有,而是交屋時他們把我們搬去的沙發載走。
四,屋內的排水孔,是租屋時就已經存在的,但房東卻說是我們挖的。
五,交屋時房東嫌說屋內不乾淨,他說要找清潔公司來,但我們說要自己清理就可以了,但他卻執意要叫清潔公司來,而且費用還要我們出,合理嗎?
六,許許多多的問題,他都執意要我們去負責,而馬桶沒故障也說要換新的也要我們付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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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在我們搬走了,才又說損壞的東西我們要賠錢,問題是有些東西是租屋前就已損壞的且從未使用過例電熱水器,水龍頭一邊沒有水 ,為何還要我們賠?
二,要搬離之前,四月中旬已有至電告知房東沒要再續約,但房東遲遲未來,到了隔月6號才來說,四月中旬到5/6這段時間也是要算一個月的租金。
這樣合理嗎?
三,他們也說我們拿了他們的沙發,但問題是根本沒有,而是交屋時他們把我們搬去的沙發載走。
四,屋內的排水孔,是租屋時就已經存在的,但房東卻說是我們挖的。
五,交屋時房東嫌說屋內不乾淨,他說要找清潔公司來,但我們說要自己清理就可以了,但他卻執意要叫清潔公司來,而且費用還要我們出,合理嗎?
六,許許多多的問題,他都執意要我們去負責,而馬桶沒故障也說要換新的也要我們付錢,合理嗎? 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 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名單請點選這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消費者依照以上程序提出申訴,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依照同條第3項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如果依照本法第43條所提出之申訴,不能得到妥適的處理時,依本法第44條的規定,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向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第一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可選擇向消費者之住所地、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
聯絡人:廖銘義.服務專線:0928-063-865.TEL:(02)2100-2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