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未到期退租,先前預繳的房租費能退否? - 生活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3-10-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般來說都是「月繳」的,
這樣的問題就比較不多。
若是「年繳」的可能問題就會產生。
我知道有人租房子是年繳的,
簽約時一次一年,這一年的租金就當場繳納。
租屋者租到半年有事要搬離,
跟房東提出能否退還剩餘半年的房租,
房東說「這是不可能的事」,
因為契約就是一年嘛!
要提早搬離視同個人自動放棄權益。
這種事到底誰有理?
能否請法律底子好,或是有此經驗的網友賜教。
或許有人會說那就不要先行退租,
這未來的半年仍舊給它使用不就得了。
問題重點不在此,
主要是請問在法律方面,房客有權提出退費的要求否?
謝謝。
已更新項目:
●●- - - - -補充條款- - - - - -補充條款- - - - - -補充條款- - - - - -補充條款- - - - - -●●
謝謝各位用心的回答。
這是屬於法律專業、條文式的規約,
外行人往往很難會通理解。
民法454條要成立前是否要先確認451、452、453的有效,
這點「情定小王子」網友好像有不同意見。
這就會造成外行人的為難。
因為之前缺少契約的重點條文,要再一一回應似乎意義不大,
所以先行以上的綜合回應答之。
2 個已更新項目:
以下是契約的相關條約:
◎租賃期限:
甲乙雙方洽定願意訂為 壹 年 零 個月。
◎租金:
1. 每年租金 拾貳萬 元整,現金應於每期 壹個 月前繳付。
2. 保證金新台幣 貳萬 元整,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甲方無息交還乙方。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6.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租款或移轉費及一切權利金,當自將該房屋無條件照原狀交還甲方,乙方決不異議。
3 個已更新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知以上這樣的契約條文,
在一年租期未到,就只住到半年時要搬離,
這樣能否要回剩餘半年的租金?
至於兩萬元的押金又要如何處置?
以上兩點請法律高手再行賜教,謝謝。
4 個已更新項目:
●● 冒煙---發神經的笨冒煙:
你再做的補充就是再次強調454條的成立,
其前提是在於453條的「中途解除契約」的方式生效。
這點我可以理解。
就我所知這位房客沒有跟房東再另行訂定中途解約的條款,
似如此,依我所列的契約條款,
該房客提早半年搬離不就只能認了是嗎?
另外兩萬元的押金可以完全領回吧!
〈沒有毀損房屋器具的問題〉
謝謝。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3-10-11T09:57
hi,發問者您好:
依您問題解答如下:
請問法律方面,房客有權提出退費的要求否?
民法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租到一半不想續租了,就是上面法條中所說的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自己不想繼續租),並不能免除繼續支付租金的義務。
所以如果有問題中所說的狀況的話,房東是不必退還這未到期的半年的房租的。
月繳或者年繳,其實就問題的本身是沒有差別的。月繳的情況的話,房客不要以為自己搬走就算了,事實上契約的效力仍然存在,房東可以打官司要求房客支付未來半年的租金。
除非租屋契約中有約定,中途要解約的時候要如何辦理,雙方才能依照約定的方式中途解約。
2013-10-12 09:20:26 補充:
補充說明:
民法454條的成立要件,是要契約中有民法453條的約定。
民法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本人原來的回答,最後一行,就有說明這個民法453條。
沒有這個約定可以中途解約的條件的話,根本沒有辦法去主張民法454條退還剩餘租金。
2013-10-13 09:06:44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民法454條的完整條文:「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民法條文裡面就寫了「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這裡的前二條,指的就是民法452條和453條。
454條寫的很清楚,要行使民法454條的權利,必須是契約裡面有約定民法453條的中途解除契約的方式。
有約定可以中途解除契約,那才能去主張民法454條。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3-10-15T04:23
您好:
當您向房東提出提前終止契約的要求時,房東只有依契約,向房客請求違約金賠償的權利。不論房客的租金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房東都無權扣留房客的預繳租金;否則會有觸法之虞。

民法第454條規定,非常清楚指出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如果要提前終止時,終止之後才到期的租金,房東若已經預先受領者,應該要返還給房客。
就這麼簡單、清楚,請指教~
歡迎蒞臨我的部落格討論:
情定小王子~賃居租屋法律、智慧財產權、飾品、烘焙、手工皂
2013-10-11 23:31:35 補充:
有關網友提到民法第441條,在此是不適用的。
民法441條的意思,是指房客在契約關係仍然繼續時;因為自己的原因,例如出國遊學一個月,都沒住在租屋處,卻要求房東要減收他一個月的租金;當然,這樣子是行不通的。
而民法第454條,是指房客已經向房東,提出終止契約、不再需租時,房東需退還預繳租金的規定。
契約存續時、與契約終止後,兩者規定差異甚大,不可混用。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10-11T18:42
這要看您當初契約有無約定解約權 通常的租賃契約都有約定 可提前解約 但須給付一個月租金做為賠償 如您的契約也有本條規定 那麼已預付的五個月租金 仍可請求返還喔(回去好好檢細檢視自己的契約喔^^ )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3-10-12T00:09
民法第450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2.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3.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第451條 (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擬制):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013-10-11 13:16:57 補充:
民法第452條 (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3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4條 (預收租金之返還):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2013-10-11 13:18:57 補充:
452條是指 承租人(也就是發問者)已死亡 承租人都死了 租約可以中止 房東必須把已經收的租金返還
453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是指 雙方 房客或房東 於期限屆滿前 可以終止契約 如果他在終止契約前 預付了超過契約規定時間的租金 可以要求返還
454條必須是依照452條跟453條的情況 才成立
2013-10-11 13:23:33 補充:
所以 就你的問題 依法只有房客死亡 或是房客多給了契約規定時間以外的租金 (比方說 契約是102年一月到12月 對方除了102年的租金之外 還預付了103年的租金 那因為契約厎到102年12月 雙方也確定不續租 那房客可以要求退還103年租金 )
除了這2種情形以外 房客自己不想住 想搬走 因為其他原因想解約 房東都不需要退還已經預繳的租金
除此之外 如果房客是按月繳 自己提前搬走 房東也一樣可以要求房客繼續付租金 直到契約終止時間為止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3-10-12T06:30
如果當初有訂契約
就得交付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例如:押金被沒收....

熱水器安裝公升數的選擇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3-10-11T00:00
因為新房剛交屋準備安裝熱水器,但不知道我該安裝幾公升的熱水器比較適合?我是新大廈總層11樓的5樓,熱水需要有2個衛浴+1個廚房需要提供,需要�� ...

請問一條走道上有5個門.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3-10-11T00:00
請問我們的一條走道上有5個門.廁所在右.前面是廚房門.後面是主臥的門.左邊是另外兩個房間門.主臥的門打開.就是主臥廁所門.請問這樣主臥廁所跟廚房 ...

手機發出的光暈是長方形的還是圓形的?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10-11T00:00
半夜在房間玩手機我看到手機的光覺得是圓形的
卡通或電影裡的看起來也是圓形的
但手機是長方形的啊
是我們眼睛感受到的是圓的,他實際上�� ...

五金行電器行決擇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3-10-11T00:00
我有找到兩間工作.
1間是五金行的司機
1間是電器行的
我想問的是現在做電器行好嗎?
安裝一台冷氣需要多久的時間.
電器行月薪25000
因為� ...

最近誰亂刪除跟joe相關的問答阿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10-11T00:00
是誰刪除的阿
Joe回答我的答案
都被刪除我都看不到
歡迎在這裡開砲
不要只會亂刪除
會害到有心想看的人
已更新項目:
Joe你好
我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