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技職校院規定進修博士學位一定要簽約,合理嗎?有強制性嗎? - 生活
By Agatha
at 2007-09-29T00:00
at 2007-09-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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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於私立技術學院,與學校簽約進修博士學位。若原始簽約年限至今年7月31日,學校說進修期間一定要簽約,要求我換新約加簽今年,是否合法?舊約為切結書,新約為契約書,不知效力是否有差?
Update:
其實我想知道,學校是否能要求我一定要換新約並將期限延長一年。目前並未使用學校規定之到校時間來進修學位,但學校擴大解釋將課餘及假日皆包含在其工作時間內,所以他認定你是使用工作時間來進修。再則並未由學校支付進修之費用,印象所及好像補助了1千多元。
學校簽約的做法是每年換約,今年沒畢業就換簽一張新的合約,將進修期限及畢業返校服務期限延長一年,若違約,則每年必須賠償4個月的全薪,且以最後的薪資為計算標準。
但若我已不再需要利用上班時間進修,是否他不能強制我簽新約。
Update 2:
仔細審視新約內容,多了一條
乙方未盡履行服務義務之償還事項,願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及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不知道多了這條,差多少?
Update:
其實我想知道,學校是否能要求我一定要換新約並將期限延長一年。目前並未使用學校規定之到校時間來進修學位,但學校擴大解釋將課餘及假日皆包含在其工作時間內,所以他認定你是使用工作時間來進修。再則並未由學校支付進修之費用,印象所及好像補助了1千多元。
學校簽約的做法是每年換約,今年沒畢業就換簽一張新的合約,將進修期限及畢業返校服務期限延長一年,若違約,則每年必須賠償4個月的全薪,且以最後的薪資為計算標準。
但若我已不再需要利用上班時間進修,是否他不能強制我簽新約。
Update 2:
仔細審視新約內容,多了一條
乙方未盡履行服務義務之償還事項,願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及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不知道多了這條,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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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Mason
at 2007-10-01T09:21
at 2007-10-01T09:21
不過就您字面表述來看,是否是因為您任職期間有利用到學校的資源或上班時間等,取得您個人學位的狀況?因此站在學校立場,給您較優惠的條件完成學位,希望以簽約確定您願意遵守服務現職的承諾約定,這似乎不牽涉到合不合法問題,而是你們之間對某種利益交換的互相約束.
切結書跟契約書其實都是一種合意的書面形式,只要內容夠具體原則上效力是相同的.
這種類似競業條款約束個人提供勞務的規定,無非在確保提供者(校方勞方等)提供某種形式投資後,可以在某個期限內回收預期效益的做法,於法並未不合,除非時間定太長,有其他實務上難以達成或嚴苛的附加條件等,令您卻步,請仔細研讀合約內容,若還合理,基於相互利益的做法,您不妨就簽訂以便放心取得學位,或者有爭議條款不妨與校方再做商議,適度修正.
但若無關你有獲得優惠條件達到進修博士學位的話(沒有必然相互關係)您現在已經約滿,加簽新約的目的為何??您就要深思了.
By Christine
at 2007-10-01T08:56
at 2007-10-01T08:56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不適用勞基法.....以上
所以.你只能跟學校協商.或是教育部能幫你.
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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