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是公民權利。
不過紙風車一事關乎公益,這則報導真的讓人蠻好奇
https://i.imgur.com/s7VxHJ4.jpg

言下之意似乎主張
1.紙風車不應被稱為「廠商」
2.指紙風車13年來「沒有拿過公家機關一毛錢」
這則報導這則段落到底應該怎麼理解?我看起來有三種可能
(1)紙風車在過去13年內從未拿過政府機關的標案
(2)紙風車在過去13年內從未接受過政府的金錢補助
(3)紙風車在「過去13年每一次368巡迴演出」都沒有接受政府補助
先討論(3)
都說是公益活動
而且大家都知道是「自行向民間募款」
我很納悶到底會有哪個白目
會主張他在「這次368巡迴」有拿過政府的錢
因此他的意思若是主張(3)
顯然牛頭不對馬嘴
因為 有人質疑這次紙風車巡迴演出的公益性質嗎?
我目前看是沒有啦
然而依照目前的公開資訊 (1)和(2)並不成立
還是有其他遺漏的第4種或第5種解釋?
我覺得很難以理解
目前看到的公開資訊是這樣:
紙風車106 107年所獲補助
107年度「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
https://imgur.com/YUrWzxZ
106年度法務部
補助辦理青少年教育劇場工程--臺灣拯救浮士德計畫
https://imgur.com/hRUIC2U
紙風車過往得標案件
從2000年至2019年 各年度得標金額:
https://imgur.com/ZCHph3Z
2018年花博標案以一億元得標
https://imgur.com/tODstlL
https://imgur.com/gZH5W09
所以到底,哪個是真,哪個是假?
目前看起來,各種公開資訊與該則新聞報導似有矛盾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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