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如何和解? - 生活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0-06-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日前網拍pS2主機被權利人以釣魚的方式,6/3當面交易
發現附贈的光碟有侵害到他們的版權,因此被以違反著作權法被告…
去年年中, 我到園區的力新科技回收一批舊電腦,其中包含一台舊款遊戲機PS2 並附上跳舞機用光碟8張,後來整理發現機器有問題,光碟都不能讀取,如果要賣就要修理才有價值……….
我看了 You Tube 網站有教人維修機器方法 ,當時為了測試機器好壞,便宜行事,下載網路遊戲三款,以為測試機器使用,光碟是有代理商所以惹上官司
使用那些光碟的動機,並不是要販售圖利,數量上算微量
拍賣的價格也跟一般賣家把光碟包含在裡面以提升價格不同, 大家都知道客家人的生活,一向簡單 勤儉,也養成客家人,愛物惜物的習慣, 客家人多重視物盡其用的道理! 對客家人來說,早把這樣的思維,落實於日常生活中身體力行做環保。客家人向來很珍惜資源這也是一種環保的思維。我的年紀也50歲了,平時拈花惹草,修身養性,修築步道(註一),利益眾生, 偶而回收舊電腦轉贈家扶中心貧童使用,報答小時候家貧接受家扶濟助恩情,年輕時會喜歡電玩,現在已經跟電玩絕緣了,早已經過了那年齡,都是年輕人小孩玩較多
(6/7 那天去電玩店訪價,老闆還問我是不是要給小孩買電玩軟體…當天訪查親權軟體市價約4500元)
遊戲都是日文看不懂本身也沒有在玩遊戲,因此修好後把機器拿到網拍去賣,軟體並註明是贈品單純天真的以為不涉及買賣光碟不會有問題,把它丟掉也很可惜吧! 客家人就是勤儉持家,愛物惜物珍惜資源這也是一種環保的思維, 沒有考慮太多想說送給人應該不會有什麼大礙, 只有移轉「占有」也不會想做損人不利己之事啊!
( 這方面的法律常識,有待加強!!! )
PS2 (過時的機種很難賣)現在是PS3 , 最後竟然是抓盜版的來買…
一時的無知為我召來麻煩,誠無心之過!
現在也沒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經濟上有困難,身體有隱疾!
網拍一些舊電腦,真的收入微薄!!
和解進行式
人性弱點 ?
6/25 PM 18:00 左右我打電話給原告楊X華先生
先表達我的歉意和和解的誠意,談到我的案子對方先是說不是什麼大案子,很單純的小案子
我也表達贊同,仍須溝通,談到和解對方問我有什麼腹案? 我說不就是錢? 他說這樣說
侮辱了他,我說我沒有這個意思,只是講話直了,我說你講的太專業,你的腹案不就是拿一筆錢來
賠償對方,我說自己沒有工作,經濟狀況不是那麼的好,賠償也要兼顧社會正義,換個立場來想
我詢問對方侵權的軟體市價多少? 對方就答非所問地拿什麼法律條文說有什麼500倍的損害賠償等等 , 我說我知道若500倍就不用談和解了, 也沒有那麼多錢賠, 言下談到主題對方似乎露出貪婪的人性,完全不知道我問的是光碟市價多少 ? 小案子還需要用500倍來恫嚇取財 ?!
先禮後兵 孫子兵法 ? 還是人性 ? 我再問軟體市價多少? 對方不回應
最後我表達願意用市價的2倍來補償,對方即說不用談了!隨即掛了電話
這是我的第一次和解,早期和解雙方似乎沒有交集欠缺資訊
著作權法的最大問題,在於刑罰過早介入,使得被害的權利人可以「以刑逼民」,以刑事訴訟獲取高額賠償,有機會成為新的加害人
有過來人可以指教 !?
已更新項目:
還會跟對方談談看,以得出對方的腹案
著作權法不處罰過失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而以故意侵害著作權為必要,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係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竟加以散布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為加重處條件,至於同條文第一項則仍以故意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使予處罰,若經證明係過失,不但無明知,且非故意,自不在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處罰範圍,僅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這是章老師的文章,我係過失,不但無明知,且非故意該是原告要先證明是故意,被告再證明是過失,有些除了販售行為,還需要積極證據,有些則是不證自明,這要由法院判斷。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重製光碟? 法律還有解釋空間吧!?
我想是來源的問題,但是我擁有第一片光碟時並沒有再重製其他光碟僅有一片
一般是接收別人的片子,或是購買盜版來源的不同罷了
若是有了盜版片再重製法律應該是處罰這類的行為
當初自己用就不會有問題,動機也不是要販賣應該有差吧!
3 個已更新項目:
我做筆錄的時候沒有想到這個問題
就一五一十的老實說,其實我可以推說
是廠商送給我的片子連同另外八片
這樣說卻反而害到自己,不是說坦白從寬嗎 ?
只有微量的片子,微罪不舉
下次誰還敢說實話 ?
說實話會加刑? 還是說謊話會減刑 ?
評評理!!
4 個已更新項目:
冤有頭,債有主 提供下載的網站才是源頭
還有智慧財產權觀念有待加強吧!
5 個已更新項目:
聖嚴法師的開示

●一切都是因緣因為自己的太在乎自我,自私自利行為,而造種種的惡業
反而為自己帶來困擾,凡事若能夠三思而後行, 這個社會紛爭會少一點
用智慧來處理事,用慈悲來處理人,處理以後就放下,心中不再罣礙了,因此逆緣
也不用往最壞的方向想,因此逆緣對我來說 不能說是困擾,而是值得感謝的因緣
世間無常, 壞的無常不用太悲傷,記取教訓,繼續向好的方向努力,才是最重要的.
●人生有些波折,才能有些成長,所以不論順逆, 凡是成長成功的助緣,都應該心存感激
●用因緣的觀念來處理問題,遇到煩惱要面對它、 接受它、 處理它 、放下它

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0-06-25T01:43
1.九層塔的意見雖然不中聽,但都是事實。你的理由是不會讓你免責的,或許可以判緩刑,但是該罰的該賠的只會越搞越多而不會減輕。
2.筆錄作完,接著會移送法院,檢察官會給你傳票到庭,這是偵查庭,此時檢察官會問你們要不要和解?這是你的第一次和解機會,也是最便宜的一次。
一般被害人因為訴訟成本最多只有律師費六萬+車馬費+一點點懲罰金=10~15萬差不多了。
3.因為你的案子是確實侵害著作權,是刑事並附帶民事賠償,非常明確你是輸定了,檢察官會暗示明示你趕快和解,如果在檢察官的期限內沒有和解,那檢察官會移送地院,這個時候就麻煩大囉!原告的訴訟成本又至少增加律師費六萬,加上車馬費及開始憤怒的懲罰,通常要求的賠償金會加倍。
此時你有第二次和解機會,在地院開庭前會有一個調解和解的流程,大概給你10~15分鐘決定,此時的和解金大概就是三十萬,如果再不和解,那等到法院判決,即便是法官判你緩刑,法院的罰金(10萬左右跑不掉)+民事賠償,我看你大概要準備五十萬來消災。
2010-06-26 00:23:48 補充:
著作權法是規定了「使用」盜版軟體、販賣、重製侵害、散播,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著作權法的概念已宣導很多很多年了吧!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0-06-28T14:42
女朋友放不開就買.春藥讓她發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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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等什麼?快來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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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0-06-27T14:28
任何的解答
還是僅供你去了解
多看其他人的問題和多問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0-06-28T02:27
反正你認為是小案子 和解也沒有共識 你就讓法院去判吧 盜版光碟量刑不重 只不過是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已 熬一下 就過了
2010-06-25 23:20:40 補充:
章先生的文章 我極不以為然 但我在此先不予置評 是明知故意還是過失 不是你自己講講 或是你自以為是過失 就真的是過失 這樣八 如果你連我的質問都無法解釋 無法說服我你真的是過失 我相信 你也一樣無法面對法院的質問你也一樣無法說服法院你真的是過失
你在網路下載遊戲 並燒錄成光碟 作為你維修机器使用 你下載游戲之前 你應該知道 這遊戲 是電玩公司設計的 是有版權的 你並沒有擁有這版權 你也許並不完全清楚這遊戲版權是屬於哪一個公司所有 但你一定知道 遊戲想當然是電玩公司設計出來販售的 而你也一定知道你沒有擁有電玩公司授權
2010-06-25 23:24:55 補充: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下載遊戲這一個行為 在著作權法上 定義為重製的一種方式 也就是說你在網路上下載遊戲 就已經是重製的行為 你又是重製於光碟
2010-06-25 23:32:41 補充:
你明知道遊戲版權是屬於電玩公司 你明知道你沒有得到電玩公司授權 可是你仍然為了自己的便利 私自下載遊戲 並燒錄於光碟 你還要主張這行為是過失嗎???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光是你下載遊戲後燒錄成光碟這一個行為 就已經是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
這不算過失喔 就算你不知道遊戲是哪一個公司擁有版權 你也一定知道某家公司擁有版權 有一點你自己一定知道也一定可以肯定 這版權絕對不是你的
2010-06-25 23:38:40 補充:
所以你當然是明知不可為而為 光重製罪 你就沒辦法主張是過失行為了
你把修好的遊戲主機網拍賣掉 這行為沒有問題 可是你明知道這3張光碟是你自己沒有得到廠商授權私下重製的 你明知道這3張光碟是盜版的 你把他送給了買家 這就是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而且你散布的重製物又是光碟 又是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你要主張這行為不是明知而是過失 可是你明明知道這3張光碟片是你自己私下重製的 是不合法的重製物 這部份很明確 如果今天光碟片是你買的 有精美印刷包裝 也許你還能說 你分不出光碟是正版還是盜版 可今天這光碟是你自己燒錄的 你還能說你不知道那是盜版??
2010-06-25 23:45:22 補充:
雖然你並沒有把盜版光碟的價值加在遊戲主機的售價 但同樣的售價 有附3張遊戲光碟 對買方來說 一定比相同售價沒有付遊戲光碟的遊戲主機 更有吸引力 也就是說 雖然你沒有因為附贈盜版遊戲光碟抬高主機的售價 但的確因為你附贈盜版遊戲光碟 提高了買方的購買意願
你認為法院會接受你私下下載遊戲 燒錄成光碟 給你自己為了將壞掉的主機修好轉賣換取現金來做測試 是屬於合理使用?? 你認為法院會認同 你附贈盜版遊戲光碟來作為你賣主機的合理使用?? 你明知道3張遊戲光碟是你自己私下燒錄的 你還在拍賣網頁上註明 你會贈送遊戲光碟 你認為法院會接受你不是明知不是故意??
2010-06-25 23:54:00 補充:
你所主張的過失 跟一般初次被取締告發的人 是一樣邏輯 第一你認為你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觸犯法律的 第二 你如果事先知道法律規定處罰是那麼重 你一定不會犯 所以你不認為自己是明知而故犯 但事實上 只要你知道版權是別人的不是你的 你還重製 這就是明知這就是故意 這當然也不能算是過失 至於你不知道法條規定處罰那麼重等等 更不能說是過失 試問 那一個犯罪的被告 在法官判決定讞前 會知道自己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2010-06-25 23:58:21 補充:
所以 就算你搞不清楚殺人會判無期徒刑還是死刑 你搞不清楚 搶劫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你搞不清楚盜版到底是只有民事責任還是也有刑事責任 但你一定知道 殺人是犯法的 搶劫是犯法的 盜版 是犯法的 知道 你還做 就算你做之前你不知道法律的制裁有多嚴重 只要你知道那行為是犯法的你還做你就是明知你就是故意
重製光碟跟散佈盜版光碟都是公訴罪 和不和解 只是檢察官跟法官認定被告犯後態度是否良好有悔意的判斷依據之ㄧ 並不代表和解後 檢察官就不能起訴被告 法官就不能對被告審理判刑
2010-06-26 00:04:51 補充:
而檢方跟院方 基本上會因為希望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即便是公訴罪 還是會建議兩造和解 而後給予緩起訴跟緩刑 但通常不介入兩造和解的條件 所以 和不和解 是你跟對方自己去談 如果談不妥 那就只好讓司法程序跑完 至於檢方跟院方對你重製跟散佈盜版遊戲光碟這2個行為的認定判斷 跟結果 到底是跟廠商和解所付出的代價是比較清 還是嚴重得多 這我也不知道 只能看你自己去斟酌判斷.. 也許 法院真的認為只是過失 那你賺到了幸虧沒有和解 也許法院認為是明知而故意 而妳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還強辯 從嚴處分把你重製跟散佈都拿來論罪論刑 那也許你會認為早知道和解還比較划算
2010-06-26 00:06:48 補充:
更正意見五的筆誤 重製光碟是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06-26 09:24:29 補充:
重製是屬於權利人的專有權利 非一般消費者所擁有 重製光碟 不管你是買一張正版的 然後燒錄備份 還是買盜版的然後再燒錄 還是網路下載檔案在燒錄 都是非法重製 而如果重製於光碟 還要加重處分
解釋的空間 哪有空間 法條明確規定 你的犯行事證明確 你要怎麼解釋??
法條並沒有規範要販售牟利為犯行成立的必要條件 而是規範為只要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就算成立 你原本必須花一片4500 三片就要13500元才能擁有的遊戲光碟 結果你沒有付費 直接下載燒錄 就算你沒有轉賣牟利 你的行為也已經造成廠商13500元的損失 所以當然是侵權違法的
2010-06-26 09:29:24 補充:
當然 動機不是要販賣當然是有差的 如果你的動機是販賣牟利 法官量刑的時候 會罰更重
坦白當然會從寬 一定會從寬 所以 雖然你重製跟轉讓盜版光碟 都屬於公訴罪 但是因為你坦白 如果再跟告訴人達成和解 檢察官幾乎可以說一定不會為難你 給你緩起訴應該不是問題
可是如果你說謊 你連我都騙不過了 你認為檢察官會被你騙嗎 如果你推說是廠商送的 轉讓盜版光碟是公訴罪喔 檢察官一是要證實你說的話是不是真的 二來是廠商送你盜版光碟也一樣是犯了著作權91-1條 檢察官必須偵辦
2010-06-26 09:34:55 補充:
發傳票給廠商 廠商如果承認 他就要背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 而你一樣是轉讓 也一樣是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
廠商如果否認 你還多了一條偽證罪 到時候 你重製盜版光碟 轉讓盜版光碟 法庭上為了脫罪 又誣賴無辜第三者 你官司打不完了.....
微罪不舉???你重製跟轉讓盜版光碟 都是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喔 這不是微罪了喔 加起來是一年有期徒刑了 還自以為是微罪???
評評理??從頭到尾 都是你不對 你到電玩店問過價錢 知道一片要4500 不願意買 轉而下載燒錄侵權 這起只是明知而已 犯罪動機已經非常明確
2010-06-26 09:40:12 補充:
你明知道光碟是你未經授權私下燒錄重製的 你還在賣場網頁註明是贈品 吸引買方出價購買 這都是你犯罪的事證 而在我眼裏你唯一作對的 反而是坦白從寬 因為你坦白陳述事實 在日後檢察官起訴前 或法官判刑前 會有所斟酌 對你的官司反而是有利的...
冤有頭債有主 源頭的確是不法網站 如果你發現不法網站向保智大隊檢舉 你不但不會有罪 也許還會有獎金 可你不但沒有檢舉 反而為了個人私利 利用不法網站提供的遊戲檔案 下載燒錄轉讓 你怎麼會沒有罪??
2010-06-26 09:45:22 補充:
你的收入來源之ㄧ 是回收舊電腦 維修後在網拍轉賣 你就應該比常人更多接觸著作權的機會 我個人認知上 我認為你更應該知道所有軟體都受著作權保護 我也猜測 檢察官跟法官也會有同樣的觀感 所以我認為他們更難接受你主張過失等等的說詞 你如果堅持要這樣為自己辯護 我也無權阻止 我祇怕檢方跟院方會因為這樣 認定你態度不佳 狡辯推卸責任 犯後毫無悔意 反而加重處分..
2010-06-26 09:48:37 補充:
很多人都認為自己是不小心觸法 所以是過失 所以不應該罰 可是很遺憾的 我幾乎沒看過這類的行為是真的過失
有過失致人於死 卻沒有過失殺人 為什麼 因為你可能是開車打瞌睡 因為打瞌睡撞死人 你沒有殺人動機 只是因為打瞌睡導致他人死亡 所以是過失致人於死 而不是過失殺人 也沒有過失強姦 就算你本來是想強姦住三樓的女生 沒想到燈光昏暗 一時誤認 強姦了住4樓的女生 那也還是強姦 而不是過失強姦..
2010-06-26 09:56:20 補充:
著作權法也一樣 盜版就是盜版 侵犯了他人權利 不管你有沒有牟利 是轉讓還是販售 就是侵犯他人權利 你的整個過程中 從下載到燒錄 轉讓 全部都是你自由意志下完成的 你原本沒有打算侵權 事實上你原本還想買正版 但聽到正版要4500之後 你覺得太貴 所以轉而上網找不法網站下載燒錄 這就是你的犯罪動機了 依你的職業跟年齡 你應該有能力判斷 遊戲是有版權的 版權不屬於你 你根本無權做下載 燒錄跟轉讓的動作 可是你還是做了
你明知不可為而為 犯罪動機也明確 你還想主張過失?? 隨你吧 反正 是你在打官司 不是我們在打官司.....
2010-06-26 10:27:20 補充:
修正 你是6月3號面交被抓 6月7號去電玩店問軟體市價 所以 我原先說的犯罪動機 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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