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古物最好佔為己有免得吃上官司 - 淡水
By Jack
at 2010-05-27T00:00
at 2010-05-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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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老師工作室所在地是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若依法要收回時紀老師當然要把東西收走啊!
咦?爭議在文物的搬移與保管費,而不是工作室所在地。
自由的新聞也是這樣報導。請問這工作室所在地的問題是哪裡冒出來的?
如果是工作室所在地有問題,應該告竊佔國土才對吧。
: 至於紀老師所說的文物 是不是文物本來就須要認定
: 總不能紀老師說是文物就是文物 那他把他所有私人東西都說是文物
: 那這筆搬遷(代履行?)費用 不就要國家(人民?)來包 之後還要全部依法徵收補償
: 那不是很奇怪嗎?
紀老師應該不至於那麼低級地把自己的細軟當成文物吧。
而且這有點顛倒因果。應該是那些東西先被文化局不認定為文物,
然後再成為私人物品,而不是把私人物品哪去當文物。
從新聞報導看來也是因為對於文物認定的有出入,
而不是紀老師把自己的私人細軟要由政府買單。
再者,一個已經提報給政府的「東西」,不被政府認定為文物,
難道那個文物就是提報人的?法律上說是發現者,
紀老師不是發現者啊。也許有人會說,那紀老師何不告訴政府
發現者是誰。但這不就是擺明著要紀老師當爪爬子把真兇「供」出來嗎?
好吧,不論官方再怎麼引用法律與規定,這事情擺明著就是,
百姓把東西提報給政府,政府把好的挑走了,
挑剩的是你百姓自己要去處理的。
請問,這樣的狀況,不就是那百姓跟白痴一樣嗎,
沒獎狀,沒工錢,沒好處,還要幫人家擦屁股,不擦還被告不當得利。
請問到底利在哪裡?也許紀老師是熱心過度,但
把紀老師講得跟無賴的流浪漢一樣,未免過於侮辱一個文化工作者。
: 而且若之後認定是國家必須或可以徵收的文物 紀老師也可以透過無因管理 國賠法
: 或相關行政法規的方式 向國家尋求補償 賠償或救濟
大家都知道國賠法連總統說了都不算數,
如果我是像紀老師這樣的通報人
我才不會想去搞這個國賠法嗎?
忙著上班賺錢,何必沒事惹事去弄國賠?
不過是熱心的去通報個文物,弄到國賠,不是吃飽沒事幹嗎?
況且,那文物又不是紀老師的阿嬤留下來的老骨頭,是別人告訴他,他去通報的。
而文化局也搞錯對象,紀老師只是那個被抓到的替死鬼,
其他人都跑了,只有一個熱心天真的白痴還在哪裡等政府去告。
如果文化局認為那不是文物,何不直接叫清潔隊載去燒了,
而要假腥腥的遷移保管,然後再去告那個沒跑的老百姓。
文化局肯花律師費,卻對一個熱心天真的百姓追討保管費,一塊錢都不能少,
我不覺得他們珍惜老百姓的錢。
: 當然文化局這樣做是有點機車 都已經通報了 至少也應該多少給予援助
: 顯示行政機關的鄉愿與官僚 以後誰還敢積極作文物保存
: 不過換個方向想 不這樣做 那這筆搬遷費用誰來買單
: 而且此例一出 以後違法住在國有地的居民 面臨強制驅離時
: 也都可以先通報說他家都是文物 那行政機關要怎麼辦?
抱歉,您又離題了,不是強制驅離國有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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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5-29T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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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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