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古物最好佔為己有免得吃上官司 - 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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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沒看錯標題,發現古物也許比較好的方式是佔為己有。
不然真的會吃上官司。

滬尾文史工作室的紀榮達老師,最近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告訴,
罪名是「不當得利」8萬3千多元。事情是這樣的:
有人通報紀老師的工作室,說有發現古物。紀老師於是去把
那些古物搶救出來,放在某古蹟建築內,並通報文化局。
那棟建築因縣府「另有規劃」而被夷平,夷平之前,
文化局要求紀老師把那批古物另移它處,但紀老師認為既然已經
通報文化局,應由文化局處理,於是不去理它。
因為拆除在即,文化局於是僱用工人搬移到租用的貨櫃內存放。
這8萬多元就是搬遷費用與儲存費用。
文化局反過來,根據民法808條主張「埋藏物之所有權在未認定前
應歸屬發現人」,也就是說,文化局主張那批他們還沒完成認定
的古物是屬於紀老師所有,紀老師要出錢保管,而紀老師不理會
他們的要求,讓他們出了那筆費用,就是「不當得利」。

這官司還在進行中,我是昨天聽人家轉述的。

從這個例子來看,我只有一個心得:
如果發現古物,然後去通報台北縣文化局,
這種行為簡直是愚蠢無比,因為誰能知道他們要花多少時間認定?
而這段時間你不但要花錢替他們保管,更恐怖的是,不保管
還會被文化局告「不當得利」。不過8萬多塊,台北縣文化局
不但想吃百姓豆腐,甚至不惜花好幾萬的律師費來告百姓。

當你發現古物的時候,請務必三思,私吞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熱心文物保存可能反而惹禍上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不是好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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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0-05-25
好賤.真的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5-25
我覺得你聽到的應該只是一造之詞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5-25
樓上,有認識媒體的話請他們兩造都採訪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5-26
紀被文化局提告不當得利是事實,我看到複本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5-26
推紀老師 單純的文史老好人 不過就這幾
Steve avatarSteve2010-05-27
年看北縣府的狀況 其實不意外耶
Leila avatarLeila2010-05-27
還有後續報導嘛
Delia avatarDelia2010-05-28
文化局主張紀老師所有的東西不只古物
Noah avatarNoah2010-05-28
還有他的私人物品..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0-05-28
而且它存放的地方是屬於公家的空間
Olive avatarOlive2010-05-29
提告不當得利是事實沒錯 但也要兩造
Eartha avatarEartha2010-05-29
兼聽 算了 我還是PO文好了
Sandy avatarSandy2010-05-30
文化局可以再誇張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