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 生活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07-06-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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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一些有關生活法律的常識~
例如:傷害罪 竊盜罪...之類的~
要有說明或例子~
我們班7/25要參加法律常識的搶答比賽~
需要相關資料~
謝謝各位的幫忙喔~感恩~~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07-06-28T17:03

竊盜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傷害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87-3 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07-06-28T03:16
想請教一下,小妹不太會用簡單扼要的方式敘訴所以請各位見諒,只想有誰能幫幫小妹忙,請求答案,這是一件十幾年前債務問題,債務人是爸爸友人和爸爸跟銀行借錢的案子,因不知其中的細節,也知道欠錢要還的道理,但整個拍賣過程瑕疵重重,可是法院居然判決過程毫無瑕疵,真的是睜眼說瞎話,事情的開始是,銀行說在3月31日有寄書面通知爸爸要進行土地拍賣,但爸爸在3月16日已住院直到過世,在法拍前沒收到信件,法院給的判決是不管債務人有無收到拍賣通知,都跟拍賣過程無關聯,都屬合法,在爸爸過世後,我們接到銀行打來的電話,我們告知銀行爸爸已過世的消息,銀行詢問爸爸哪時出儐,再下去跟他們協商,拍賣日是4月22日,下去跟銀行協商是4月20日下午,也跟銀行告知繼承人的財務狀況,談到償還金額,已超出我們償還的範圍,我們跟銀行說,我們盡量湊看看,但一下子1天是沒辦法拿的出來,只好眼睜睜看著土地被拍賣,想說拍賣已成定局,就認命了,過沒幾天銀行打電話來說叫我們跟得標著協商,得標著願意拿出比得標價還要高的金額來購買,扣除還銀行的錢,還有剩,算補償,總比沒有的好,當時覺得怪怪的,就去公所尋求法律諮詢,法扶律師請我們去法院閱卷才知道有什麼問題,而法扶律師也打電話至法院書記官,書記官跟律師說拍賣無效,法院請求債權人補上債務人已死亡需補上繼承人系統表還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才能繼續拍賣程序也請得標人暫勿付尾款,而銀行卻聲明不知債務人已過世,而繼續拍賣,而拍賣結束後,法院發出聲明,請債權人補其債務人死亡後繼承人之繼承表還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請問我們如果沒有給銀行,那銀行交出的資料是否合法,有無盜竊個資,還有法院居然採用不實的資料,認定過程中並無瑕疵,如果沒瑕疵為什麼案子拖到9月才准許得標人做代位繼承,而且之中銀行和得標人,頻頻打電話來詢問有做拋棄繼承嗎?而我們告知沒有,再次去法院閱卷,得標人聲稱在4月28日已繳尾款,但未何銀行在8月中旬,請求法院讓得標人繳清尾款,再辦理過戶,這樣不是互相矛盾嗎?然後稅捐處發文請銀行附上繼承人的資料,因附上資料不合,遲遲不給過戶,銀行就沒動作,反而得標人向法院聲請代位繼承,就在9月初法院發文給得標人可代位繼承,為何在9月中旬得標人還要打來說要買我們的地上物,給予我們兩條路(一)把地上物(鐵皮屋)賣他辦買賣合約,(二)就是法院見,告我們侵占,而且還說狠話說他老闆很有錢,我們是告不贏的,不要浪費錢了,還是賣一賣好了,是問法院已經判決給他了,為何我在10月初的時候,土地還是爸爸的名字,然而在請問律師,律師說寫聲明異議書,上訴,結果法院在10月底發文,異議書駁回,表示得標人說繳尾款純屬他個人行為,沒辦法理會,也表示整個程序無瑕疵,得標人拿著法院文件,順利辦理過戶,我拿著法院發給駁回書給律師看,律師只是嘆了一口氣,說這已不是法律的問題ㄌ,叫我看開一點,是問難道沒錢就要認人宰割嗎?就這樣被宣判死亡嗎?有人可以給我一個答案嗎?謝謝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07-06-28T15:45
第一 版主未說明是刑事或民事 所以個人舉民事為例 若需要刑事的 請再寫信給我
第二 社會上存在許多被繼承人死的太突然或繼承人不懂法律等等因素 造成許多繼承人 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或孫子 根本不知道要保護自身權益 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又未適時主張權利 讓許多無辜的繼承人背負龐大的繼承債務
第三 以前 這種情形幾乎無解 現在針對未成年的繼承人給予實務上的免除債務 實在應給予高度肯定 問題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 還要上級法院的支持才行
實例來源 摘錄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51...
《 民事 》 拋棄繼承新解!背債兒成年申請 法官裁准
摘自 法源
一名彰化縣民十年前病逝,因妻子未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當時年僅六個月至十歲的四個兒子,必須揹負父親留下的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債務。四兄弟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剛滿二十歲的老大昨(二十五)日終於獲法官裁准拋棄繼承,創下國內司法罕例。
彰化縣一名林姓養豬戶飼養一千多頭豬隻,因民國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豬隻遭到全面撲殺,畢生心血毀於一旦,還積欠銀行一千多萬元債務,家庭頓時陷入困境,林某因此鬱鬱寡歡,同年底即罹患猛爆性肝炎去世。留下洪姓妻子、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洪妻在家族壓力下,未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四兄弟年紀輕輕就共同揹負上千萬元債務。後來,洪妻帶著四個兒子搬到台中縣大里市,靠著在工廠工作的微薄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勉強帶大四個兒子,但丈夫欠下的債務,十年來連同利息已高達一千六百多萬元,逼得他們喘不過氣,洪妻還數度想自殺。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律師得知後決定伸出援手,幫四兄弟聲請拋棄繼承,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時效,將六、七次的聲明、抗告駁回。律師認為,林家長子已滿二十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彰化地院法官也認為,要讓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而長子當時年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因此,裁定准許長子得於年滿二十歲(即成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
不過,已成年的繼承人還是要注意拋棄繼承的時間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7-07-01T06:27
傷 害 罪 --- 傷 害 他 人 身 體 或 健 康
竊 盜 罪 --- 竊 取 他 人 財 物
搶 奪 罪 --- 強 行 取 得 他 人 財 務 占 為 己 有
恐 嚇 取 財 罪 --- 以 恐 嚇 手 段 使 人 心 產 恐 懼 , 而 交 出 財 物
如 果 還 有 , 我 還 會 補 充 上 去

關子嶺住宿旅社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07-06-28T00:00
最近想去關子嶺住上一天可是不知道哪間好請問誰有住過的能跟我說不錯的嗎?2人房希望價錢在盡量在2000以下溫泉 ...

惡靈古堡4的秘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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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07-06-28T00:00
我的問題如下:我已經帶著艾許莉到了一個大橋前,武器商人也在這邊(大概是2-2吧),通過大橋後結過被村民包圍而進� ...

最近想買筆記型電腦。想請教依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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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7-06-28T00:00
我最近想買筆電是因為我不再家住了在外面沒有電腦很麻煩~所以想買個筆電~比較不會無聊電腦我只會用它上網 ...

請問台中有什麼地方好玩的?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7-06-28T00:00
請問台中有什麼好玩ㄉ地方?或是好吃ㄉ?最好離市區近一點.....比較好能玩得高興ㄉ定點最重要.....

我想2個月減掉8公斤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07-06-28T00:00
我算是易胖體質我157-58公斤我胖都胖在下半身.我不愛運動.是屬於久坐那種所以屁股大不知道要怎樣吃才可以瘦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