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 生活
By Andy
at 2007-06-28T00:00
at 2007-06-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要一些有關生活法律的常識~
例如:傷害罪 竊盜罪...之類的~
要有說明或例子~
我們班7/25要參加法律常識的搶答比賽~
需要相關資料~
謝謝各位的幫忙喔~感恩~~
例如:傷害罪 竊盜罪...之類的~
要有說明或例子~
我們班7/25要參加法律常識的搶答比賽~
需要相關資料~
謝謝各位的幫忙喔~感恩~~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Emily
at 2007-06-28T17:03
at 2007-06-28T17:03
竊盜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傷害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87-3 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By Zora
at 2007-06-28T03:16
at 2007-06-28T03:16
By Frederic
at 2007-06-28T15:45
at 2007-06-28T15:45
第二 社會上存在許多被繼承人死的太突然或繼承人不懂法律等等因素 造成許多繼承人 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或孫子 根本不知道要保護自身權益 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又未適時主張權利 讓許多無辜的繼承人背負龐大的繼承債務
第三 以前 這種情形幾乎無解 現在針對未成年的繼承人給予實務上的免除債務 實在應給予高度肯定 問題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 還要上級法院的支持才行
實例來源 摘錄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51...
《 民事 》 拋棄繼承新解!背債兒成年申請 法官裁准
摘自 法源
一名彰化縣民十年前病逝,因妻子未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當時年僅六個月至十歲的四個兒子,必須揹負父親留下的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債務。四兄弟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剛滿二十歲的老大昨(二十五)日終於獲法官裁准拋棄繼承,創下國內司法罕例。
彰化縣一名林姓養豬戶飼養一千多頭豬隻,因民國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豬隻遭到全面撲殺,畢生心血毀於一旦,還積欠銀行一千多萬元債務,家庭頓時陷入困境,林某因此鬱鬱寡歡,同年底即罹患猛爆性肝炎去世。留下洪姓妻子、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洪妻在家族壓力下,未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四兄弟年紀輕輕就共同揹負上千萬元債務。後來,洪妻帶著四個兒子搬到台中縣大里市,靠著在工廠工作的微薄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勉強帶大四個兒子,但丈夫欠下的債務,十年來連同利息已高達一千六百多萬元,逼得他們喘不過氣,洪妻還數度想自殺。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律師得知後決定伸出援手,幫四兄弟聲請拋棄繼承,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時效,將六、七次的聲明、抗告駁回。律師認為,林家長子已滿二十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彰化地院法官也認為,要讓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而長子當時年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因此,裁定准許長子得於年滿二十歲(即成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
不過,已成年的繼承人還是要注意拋棄繼承的時間
By Delia
at 2007-07-01T06:27
at 2007-07-01T06:27
竊 盜 罪 --- 竊 取 他 人 財 物
搶 奪 罪 --- 強 行 取 得 他 人 財 務 占 為 己 有
恐 嚇 取 財 罪 --- 以 恐 嚇 手 段 使 人 心 產 恐 懼 , 而 交 出 財 物
如 果 還 有 , 我 還 會 補 充 上 去
Related Posts
關子嶺住宿旅社
By Caitlin
at 2007-06-28T00:00
at 2007-06-28T00:00
惡靈古堡4的秘技詢問
By Noah
at 2007-06-28T00:00
at 2007-06-28T00:00
最近想買筆記型電腦。想請教依下專業人士
By Blanche
at 2007-06-28T00:00
at 2007-06-28T00:00
請問台中有什麼地方好玩的?
By Lauren
at 2007-06-28T00:00
at 2007-06-28T00:00
我想2個月減掉8公斤
By Caitlin
at 2007-06-28T00:00
at 2007-06-28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