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收養問題?跟一些小孩問題? - 生活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6-10-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朋友...的姐姐跟有婚之夫在一起懷了一名男嬰而男嬰將出世了 !!
因為男方是有家室所以可能不能認領此小孩........
所以男方可能會希望把小孩讓他的妹妹收養....他的妹妹住在國外聽說沒有生子
我想問一些問題希望大大能幫我回答
請大大能不要貼法律的文好嗎 謝謝......我有先翻過六法了 !!
1.當小孩生下來時.....小孩已成未婚生子....請問在出生後....是否可以立即
辦理收養程序 ? 需多久時間?? [ 我有看過六法書但不太懂 ]
在女方也就是我朋友姐姐這邊以後結婚是否會有掛名這位男嬰永遠跟著跑...
女方家的戶口名簿上會多這名男嬰嗎 ??
ps : 因為不能讓女方家人知道...她未婚生子
2.假如辦理收養後....除了法定的收養中止程序外..... 女方是否可以隨時要回
男嬰自行扶養 ?? 在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萬一收養的男方妹妹遠住國外不
願放回小孩...那還有甚方法可要回??
申請收養中止是一定要雙方同意還是單方就可
3.在男方不願認領情況下...對女方未來有甚吃虧 ??
小孩辦理收養後...可以在請求男方認領回歸嗎 ??
因為朋友姐姐算是小老婆..無名份....但希望能夠還能有一些迷補!!
4.小孩在醫院出生後..... 命名是以女方之姓 還是男方之姓 ??
醫院只會開出生證明....會通報戶証事務所嗎 ??

感謝大大能夠幫忙解答 ^^~
Update:
家屬簽同意書
這個可以請家裡的兄弟姐妹代簽嗎 ??
還是要父母....
要生的姐姐三十多 姐妹都是26 ~ 28 之間
這樣可以代簽嗎 ?
還是那位男生可以代簽
Update 2:
假如男方之妻得知此事...
要告其姐姐通奸罪或是某某罪行...
請問是否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
===========
法律上有一條....
假如懷孕期間與他人有染....男方故意用這條罪來誣陷
那是否有何方法可以必免.......機本上姐姐是沒有的!!
但怕有一天因小孩而打法庭!那該如何解決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06-10-19T07:10
Q1
是可以馬上辦理收養,你可以上知識搜尋"收養"有很多答覆
主要是要寫收養契約並且經過法院許可收養,
但是依你所說的國外的妹妹要收養
如果她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了是外國人(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除了要收養契約並且經過法院許可收養外
法院還會審查是否符合收養者的國家關於收養的法律要件
要幫小孩報戶口才會有戶籍資料沒有報是不會有資料的
(關於收養不確定你可詢問戶政機關)
不過收養應該要先辦戶口吧
這樣小孩才有法律的一些權利,
像是知道生母是誰之類的
小孩出養後戶籍就不會有資料了
但是健保會有資料記載生過小孩一個
Q2
原則上小孩被收養後就要不回來
小孩讓人收養後
親生父母是不能要回小孩的
除非養父母對小孩沒有盡到收養的責任
像是虐待還是沒有盡到父母親該盡的責任
親生父母才可以請求法院停止收養
要不然就是小孩讓人收養後
養父母自己自願不要收養讓親生父母才有可能要會自己的小孩
(如果是有養父及養母應該要有兩人的同意)
總之出養的親生父母除非有特別的情形是不能要會自己的小孩的,
因為養父母才是小孩法律上的父母,
親生父母在出養後就只是血緣的父母,
對小孩已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了
Q3
只要女的始終沒跟男的結婚
女的不是法定配偶是不能主張有什麼權利的
如果是有小孩(小孩沒有被收養的情形下)
女方可以因為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替小孩爭取小孩的權利
撫養費之類或是要男方認領小孩
(如果男的不願意認領可以上法院強制男的認領)
認領之後小孩會變成有婚生子的地位
但是小孩被別人收養了之後
小孩跟親生父母就沒有法律關係了
他就是養父母的小孩了
認領要在小孩收養前就要要求認領了
收養後生母在不是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不能替他主張任何權利
法定代理人是養父母了
Q4
醫院會開出生證明
而且醫院行政上會通報戶証事務所
(衛生局有要求醫院對新生兒出生的通報規定 )
但是要替小孩報戶口小孩才會又有戶口
醫院通報只是報備有人出生(對小孩本身的法律証明
像是沒報戶口之前才可以依父或母的健保卡就醫之類的)
沒報戶口之前都叫某某某之女或子
新生兒姓名要報戶口才有如果是未婚的情形是從母姓
父親認領後可以看要跟誰姓
2006-10-26 14:48:57 補充:
懷孕期間與他人有染...這一條法律已經不存在了這是89年修正前的的民法1068條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認領之規定這條法律已經不存在了那個男的不會有如此主張的機會現在只要有真實父子關係(DNA鑑定有血緣)非婚生子女一樣可以主張認領所以那個男的是鬼扯
2006-10-26 14:57:45 補充: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要在最後一次犯罪時日(先生跟女友來往的最後一天)起半年內被害人(就是太太)必須提出告訴但是這通常對太太比較有利她會推說知道通姦這件事的日子是最近你奈他何但是通姦罪是一年以下的罪通常會被判緩刑是不會進監獄的只是不名譽而已至於家屬同意書的是我不知道你可以產檢時問護士或醫生未婚的孕婦同意書可以由成年的姐妹簽嗎
2006-10-27 17:13:13 補充:
非常抱歉民法1068條還沒刪除,
我的資料有誤還是修正草案
希望還來得急補正錯誤
主張民法1068的男方因為這對男方有利
男的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讓法院相信生母有不貞的情事
不是因為口說就讓法院相信
除非女方承認而不爭執男的就不用提證據
但是女的否認的話男方要證明到法院相信她有
總之,資訊錯誤十分抱歉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6-10-20T05:43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06-10-20T08:06
(※太制式的回答我也不會 但法律的意思我懂因為我的小孩也是非婚生子女 有些問題我以前也問過相關人員 就我所知的 儘量回答妳吧)1.寶寶生下即可出養 請問生母幾歲?未滿二十 未成年生產及出生登記都要監護人或父母同意非婚生子女戶籍通常報在生母家 從母姓但生產時要住院幾天 若是需動手術還要有家屬簽同意書這時家人就有可能知道了吧不用等到報戶口;2.出養後不可任意要回!因出養之後孩子監護權歸養父母 與生母親權暫行停止除非終止收養 親權才又回歸原生父母當然也要對方同意終止收養 就算可以 那樣對養父母及孩子都太不公平了....(收養是人倫大事 也關於養父母 原生父母及孩子登三方權益又不是寄物處或當舖 還讓人可以隨寄隨要的??生母的心情可以體會 但別開玩笑了!)(恕我這麼說 生父生母為了自己的方便: 男已婚 女無力獨自扶養一時無奈 只好將小孩送給遠房親戚收養 可是等自己方便時又想領回?那人家養父母算什麼?(生父沒擔當 敢做不敢承認 不敢認領 沒種!女方則太傻 明知男已有家室 何苦要生下寶寶?一來自己沒名份 二來要被迫與親骨肉分離 人倫大悲!若男嬰是收養在男方親戚那邊 只對男方有利因為想看的話 孩子還是看得到 又是讓他的親姑姑扶養但女方呢?想看也沒得看吧 憑什麼去看呢?夢裡相思罷了)3.要彌補什麼?男方不認領 本來就喪失身為爸爸的權益了在法律上 他就不是嬰兒的爸爸 是無關的路人甲之一罷了!(若要出養 就不必認領 多此一舉!因出養只要生母一方同意即可生父不認領又不養 即使小孩要出養 決定權在生母 生父沒有權利贊成或反對;既然出養 孩子監護權就歸養父母生母無權 只是掛名罷了 哪能再認領?當然不行!)4.醫院注重的是產婦資料 不是嬰兒的父親產婦先生的資料都是附帶的 孕婦去產檢或生產 要用到身份證及健保卡(不可能用假證件吧)嬰兒出生證明 最上面是產婦基本資料為主(無配偶就是未婚媽媽 配偶基本資料欄就全部空白)就是記載嬰兒出生時的所有相關資料:出生週數 胎次 性別 自然產或剖腹產 身長 體重 頭圍 胸圍.....等若生母未婚 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超過時間太久沒報戶口 會被戶政事務所的人打電話催(我是嬰兒出生後的四十幾天才去報 就接過這樣電話)(因為我住原來的家 全家人都知我未婚生子在醫院填的表格 把所有的資料都留我家的 因此電話才會打到我家來.....)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6-10-17T01:05
1、小孩出生於辦理出生登記後,即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5-1條,由收養人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辦理收養認可。程序時間應依收養事件之繁複或法院受理案件之多寡訂之。
若女方所設戶籍與其父母相同,於辦理出生登記時,戶籍謄本上將會出現男嬰資料。建議女方可於嬰兒出生前將戶籍遷出,或嬰兒出生後逕辦理出生登記而無須更新戶口名簿(此為暫時之方法)。
2、因收養為當事人雙方合意,故終止收養原則上亦須雙方當事人合意,始得終止(除有民法第1081條各款判決終止事由外)。
惟收養除須具備法律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外,當事人間亦須具備實質收養之合意(如男方之妹其目的在於替男方暫時解決非婚生子女問題,而非真摯欲收養該小孩為子女),若一方當事人非基於收養之意思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構成收養無效之事由,於日後得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但女方須舉證收養人無收養之意思,否則將造成敗訴之結果)。
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與生父發生身分(如親權行使及扶養義務)及財產上(如遺產繼承)之關係。依法而論,因男女雙方間並無婚姻關係束縛,故男方是否認領子女對於女方並無實質影響(頂多是扶養費用之分擔)。但現實上若從子女經認領後,得繼承男方之遺產層面而言,對於女方確實會有影響。
小孩辦理收養後亦得依民法第1067條之規定請求認領,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第1069條)。惟收養後之認領僅發生確定小孩為男方之子,除日後收養關係終止外,小孩與生母及認領之生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仍處於停止之狀態。
小孩經收養後雖得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或請求生父認領,但缺點已如上所述。基於小孩及女方之利益計,建議應請求生父認領;或以請求生父認領為手段,迫使男方預先支付母子日後贍養費而由女方親自扶養小孩,俟子女7歲時,始依民法第11067條強制生父認領。
4、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間視為婚生子女,故命名得以女方之姓,俟經生父認領後始改為男方之姓。出生證明僅會記載某某人之女,由女方持以向戶政事務所請求登記。
2006-10-18 14:15:30 補充:
認領目的之一在於確定子女與生父間是否具有自然血親關係,故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其效力溯及出生時,且對於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無影響(第1069條)。請求認領之訴之當事人民法第1067條明定為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之;民訴第596條亦有相同規定。故請求生父認領,為生母之權利,縱將子女出養後,當然得請求生父認領。僅生父認領後,其與子女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仍處於停止狀態,須等收養終止或確定收養無效後,父子關係始為繼續。另關於認領之時效,第1067條第二項已清楚規定,如前所述,生母須於子女七歲前提起本訴。若超過七歲,子女因已出養,生母提起本訴之時效已過,且非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不得請求生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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