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勞資問題) - 生活
By Franklin
at 2008-10-30T00:00
at 2008-10-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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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公司.工廠到處都在倒閉'我工作的餐廳薪水已兩個月沒發了'老板.老板娘總是說沒錢"但天天還是吃餐廳裡好料的'真是苦了我門這些員工'有的員工領不到錢已離職了'而且餐廳也沒幫我們投勞健保'不知該如何要得到積欠的薪資'可以尋法律追求嗎?該如何採取保障我們辛苦的薪水呢?請懂得這方面知識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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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08-11-02T21:46
at 2008-11-02T21:46
但你可以用就業保險法第五、三十八條為訴求,請公司賠償你不能請失業給付的損失,並依據勞基法14條要求資遣費。
就保法第5條(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
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就保法38條(罰則)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勞基法14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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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覆嗎
雖然可以在打
不過還是先學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