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不須子償(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之疑問!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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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09-07-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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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一位朋友他父親生前替人作保,然後他父親卻因病過逝
之後當事人跑了
我朋友(已成年)事後卻莫名其妙背負大筆繼承債務
銀行存款被銀行吃走了,房子也被查封
真的很為他難過!
但今年2009年5月2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http://www.nownews.com/2009/05/22/301-2454600.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23/tod...
然後2009年6月10日經總統府(總統)公布
增訂並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條文 [PDF] doc pdf
增訂、刪除並修正民法繼承編條文 [PDF] doc pdf
 
此修正案宣告為他解套,真的很替他高興!
但問題來了. . .
1.此修正案經總統公告就馬上生效施行嗎?還是需等一段時間才會施行?
2.去銀行存錢或開戶,會被吃掉嗎?
3.我朋友他媽媽適用此修正案嗎?
4.要去法院聲請繼承人清算程序嗎?
先謝謝解答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Update:
總統府公報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prez/showpaper...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prez/showpaper...
Update 2:
應該是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三吧!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Update 3: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pdf/6867-8.pdf
Update 4:
謝謝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9-07-08T21:44
主文:多年前,我一位朋友他父親生前替人作保,然後他父親
卻因病過逝,之後當事人跑了。我朋友(已成年)事後卻莫
名其妙背負大筆繼承債務,銀行存款被銀行吃走了,房子也
被查封,真的很為他難過!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22.gif
此修正案經總統公告就馬上生效施行嗎?還是需等一段時
間才會施行?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是的。但是,有部份規定變更後,因為需要宣導或是配套
方案或是其他原因,會特別說明開始實施後的時間。例如:離
婚由原本的儀式制變更為登記制。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22.gif
去銀行存錢或開戶,會被吃掉嗎?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會。”被吃掉”應該修正為”強制執行”,這個程序不一定
會做,主要原因是因為債權人會去評估該程序是否有實質效益,
假如,存款只有200元,他應該不會去做這個動作,因為銀行無
權直接根分本行以外的銀行拿錢,要經過法院同意,移轉命令接
獲後才可以。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22.gif
我朋友他媽媽適用此修正案嗎?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gif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民法親屬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第1項亦明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98年2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因此,繼承開始的時間如是發生在97年1月23日至98年2月22日之過渡期間,仍有適用之空間。要看本案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但是,依照案由主旨說明”銀行存款被銀行吃走了,房子也被查封”,相信繼承發生的時間應該有1年以上了,恐怕,不適用本規定。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22.gif
要去法院聲請繼承人清算程序嗎?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gif
補充:「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如主文觀之,朋友於繼承開始時,已經成年了,於常理推斷,應有其相當之知識及常識才是。2009年5月2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6月10日總統府(總統)公布生效,其中有關成年人承受不平等之債務部分,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是以,為顧及部份成年人因為之因素而導致不平等之債務,亦衡量債權人之權利義務事,是而,於民法親屬繼承篇施行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4項增加成年人相關之免責規定: 民法親屬繼承篇施行法第1-2條第1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親屬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98年2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縱上,本案並非完全無法解套,但須符合該法第1-2條第1項「…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或該法第1-2條第4項「…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規定,才能以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其定義須以法官之自由心證判決取決之。法律條文是死板的規定,還需要更多的有心人來解讀,案由人既然已經遭受到不平等之際遇而耗盡努力工作所得之心血,建議還是找專業人士協助解決問題,你不理法,法不理你。參酌本提各位專家及個人淺酌意見予以回覆,祈勿怪責。2006生活法律推廣聯盟 網址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9-07-08T13:58
http://glin.ly.gov.tw/web/pdaNationalLegal.do?isCh...
公布日期 : 2009-06-10
生效日期 : 2009-06-12
2009-07-18 00:03:01 補充:
http://glin.ly.gov.tw/web/pdaNationalLegal.do?isCh...
公布日期 : 2009-06-10
生效日期 : 2009-09-01
Ida avatar
By Ida
at 2009-07-09T10:35
1.此修正案經總統公告就馬上生效施行嗎?還是需等一段時間才會施行?
A:以總統公告生效之施行日為準.
2.去銀行存錢或開戶,會被吃掉嗎?
A:不會.
3.我朋友他媽媽適用此修正案嗎?
A:適用.
4.要去法院聲請繼承人清算程序嗎?
A:不需要.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9-07-09T17:00
民法繼承篇新.增修法條
並非全面概括不用"父債子還"
而是條件式的不用父債子還
舉個例來說:
於繼承事實發生時你朋友已成年?
有無繼承其他如財產上的權利?
這兩點將是他適用與否的重點
因無法從題目判斷這兩點
故僅就上述供參考
我部落格有相關文章
有問題歡迎留言~~
http://tw.myblog.yahoo.com/jiunnming-lee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09-07-08T20:20
CC大大,目前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編乃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您所採之施行法,似已不合時宜,本人如此解讀不知是否不妥,爰因繼承編一修再修,甚而本於今年11月方生效之規定,尚未生效之前,即被新修條文取代而胎死腹中,上述案例倘因現行並生效之條文規定,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若施行法何以規定,恕在下學藝不精,仍須回答人據新修條文予以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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