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契約優先順序的問題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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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目前承接幾項公共工程,但是發生一些工程上的爭議事項,契約內容節錄如下....
(三)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下列各項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
1.本契約條款。
2.開(決)標紀錄。
3.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
4.工程圖說。
5.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
6.施工規範及說明書。
我想要問的問題:
1.甲方將工程項目都畫在工程圖說,可是標單卻缺少該項目,承商應無償吸收嗎?是否有欺騙廠商之嫌?
2.承上題,若契約已簽訂,承商是否有協商或陳情之管道?
3.採購法似乎沒有明訂契約文件優先順序,針對工程項量衝突時,都對甲方有利(契約是他們寫的),廠商權益該如何保障?
4.承上題,上述契約條款若與採購法牴觸,是否無效?
麻煩專業人士協助解惑,感謝!

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09-07-07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
總價承包契約如將工程風險全歸之於承商,則當業主所訂圖說、工作項目、數量等如未能精確予以編列、說明或估算時,對承商必有不公,故應依公平、誠信原則為適當調整。
版主應再確認一下契約價金條文,按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契約要項第3條,總價承包之工程項目,其實做數量如較合約數量增減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份得以變更設計增減之。故而對於契約價金之調整已於契約中明訂,則業主即有給付義務。
另,採購契約要項第4條: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據此,工程採購契約才有版主所說契約文件效力規定,但並非全然由業主無理解釋,民法上仍相當重視兩造合意及契約執行上之公平誠信原則。
契約條文與法律抵觸者無效,但明訂契約文件之效力可是於法有據的。
Joe avatarJoe2009-07-06
這個問題你要去詢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它們會給你正確的答案!
PS: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