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遲來的贍養費(判決離婚) - 生活

Table of Contents

人物:男方:一家私人診所所長,加上股票等,收入高,目前已另娶。女方:偏遠衛生所醫生,收入約十萬。子女:兩名,監護權屬女方,目前皆將近二十歲。前提:男方行為不當(可說是精神虐待,如:初期賺錢和家務皆由女方負責、不照顧小孩、後來賺錢也連菜錢不給、心情不好會摔東西、說話惡毒

All Comments

Regina avatarRegina2012-08-09
1 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以在判決離婚時,雙方皆無陷於生活困難之情形,則沒有請求贍養費的權利至於『這幾年賺的錢越來越少』則與判決離婚無關,亦沒有所謂遲來的贍養費2 扶養費雙方現無婚姻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