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95年1月18日修正) - 居家修繕
By Ivy
at 2008-09-10T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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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一些跟修繕有關的條文
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
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
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
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
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
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
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
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
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
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
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
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
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
擔。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
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
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
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
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
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
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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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為公寓大廈時 遇有修繕 請記得先參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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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
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
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
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
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
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
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
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
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
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
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
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
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
擔。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
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
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
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
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
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
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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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為公寓大廈時 遇有修繕 請記得先參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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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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