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夫妻義務包括性行為嗎? - 生活
By Regina
at 2011-05-17T00:00
at 2011-05-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我知道民法規定的夫妻義務有同居這項
但有包括性行為嗎?
因為我結婚不到一年
種種壓力讓我生活過的很不愉快
孩子也生了 但先生跟婆家也從不體諒我
反而拿我都不跟他上床來跟我吵
我想請問一下
在這種狀況下
我因為心情極差而完全沒性慾不想跟他上床
跟他躺再同一張床上我只想睡覺
在法律上有違反夫妻義務嗎?
我個人認為是沒有
因為女人本來就不是天生要給男人上的
我有我的身體自主權 更何況他讓過過的不開心
但在離婚法律判決上 這會構成違反夫妻義務嗎?
有判決的實例嗎?
會問這問題是因為有朋友離過婚的曾經跟我說這樣會違反夫妻義務
加上法律條文在實際執行上常常有些死角
會不會有法官認為我在這種狀況下還應該配合他?
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回答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我的問題應該是這樣:
如果我要主動訴請離婚 (不是由我先生提)
有辦法嗎?
那我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讓我無法獲准離婚?
我不懂離婚的判決是怎麼進行的
但我想知道的是我這樣會不會理虧
我知道民法規定的夫妻義務有同居這項
但有包括性行為嗎?
因為我結婚不到一年
種種壓力讓我生活過的很不愉快
孩子也生了 但先生跟婆家也從不體諒我
反而拿我都不跟他上床來跟我吵
我想請問一下
在這種狀況下
我因為心情極差而完全沒性慾不想跟他上床
跟他躺再同一張床上我只想睡覺
在法律上有違反夫妻義務嗎?
我個人認為是沒有
因為女人本來就不是天生要給男人上的
我有我的身體自主權 更何況他讓過過的不開心
但在離婚法律判決上 這會構成違反夫妻義務嗎?
有判決的實例嗎?
會問這問題是因為有朋友離過婚的曾經跟我說這樣會違反夫妻義務
加上法律條文在實際執行上常常有些死角
會不會有法官認為我在這種狀況下還應該配合他?
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回答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我的問題應該是這樣:
如果我要主動訴請離婚 (不是由我先生提)
有辦法嗎?
那我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讓我無法獲准離婚?
我不懂離婚的判決是怎麼進行的
但我想知道的是我這樣會不會理虧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Zanna
at 2011-05-19T00:38
at 2011-05-19T00:38
但給予的法律觀念皆非正確的
以致誤導了網友基本的法律觀念
民法第一千零一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此同居之義務乃係指
夫妻應居住在同一處所並互相照顧
指的並非性生活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 ,他方固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而在婚姻未撤銷前 ,究不能以此為拒絕同居之理由
(28上二四六九號判例)
也就是說是因為身體上之疾病導致性功能喪失
而且不能治療或無法治療才能提起撤銷婚姻
且法院判決撤銷前也不能因此為由拒絕同居
如果功能正常單純只是意願之問題
並不是同居義務當中之主訴
另
夫妻性愚鈍缺乏常識 ,並非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29上九一六號判例)
故一年沒有性生活並不能訴請離婚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By Ida
at 2011-05-20T08:49
at 2011-05-20T08:49
By Delia
at 2011-05-21T18:01
at 2011-05-21T18:01
因為太太並沒有意願要跟丈夫發生性行為,
不論在什麼立場,夫妻也好,情侶同居也好
只要非出自本人之意願,就有妨害自主權的意思了!
為什麼在離婚法律上會有什麼違反夫妻義務?!
你又不是丟著孩子不管,也不是丟下丈夫出去玩
甚至更沒有不打理家庭的大小事
只是你不願意,也不想跟他發生性行為
一點也沒有構成違反夫妻義務的問題噢!
只要他要對你強行性侵,甚至你可以驗傷告他!
因為這個非出自你的意願範圍內!
不要把問題想的很困難!
這個無關夫妻義務,憲法的觀點是保障個人權益的!
By David
at 2011-05-19T01:25
at 2011-05-19T01:25
只有妳先生能提離婚
By Iris
at 2011-05-20T09:27
at 2011-05-20T09:27
夫妻間不能強迫他方發生性行為,
否則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此時是告訴乃論)。
但若長期未與他方發生性行為,
如無特殊緣由,
實務上已有採為可判決離婚的理由,
這種情形是一方想要發生性行為、另一方沒正當理由卻屢次拒絕。
只是,如果說「夫妻間發生性行為」是「義務」,
這樣說恐怕太沉重(同居義務不等於性行為義務),
但長期未發生性行為,恐怕是判決婚姻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By Kyle
at 2011-05-17T23:51
at 2011-05-17T23:51
By Lauren
at 2011-05-19T00:59
at 2011-05-19T00:59
妳怎麼這麼傻?當然有包括性行為...法律名詞...就是夫妻雙方要屢行同居義務.
沒有性交這種字眼拉...<哈...因為檢察官ˋ法官ㄝ訴人囉>
主觀的條件...跟配偶分房ˋ離家出走.....等.<視為不履行同居義務.可判決離婚>客觀的條件....你們夫妻倆同房睡覺....妳丈夫說你沒有跟他性行為..
如果你說有呢?...法官會相信誰呢.?
這時候法官會以主觀的條件來判斷...
ㄝ就是會以夫妻倆同房為由.視同夫妻雙方有屢行同居義務..
不准離婚....
題外話 : 主臥室床位有問題...請找專家移位..
可能床尾要向南面比較好....我只是猜猜而已..
建議囉....<無關法律>
2011-05-21 15:21:13 補充:
恩...是做樣喔....
可能你這種情形...粉難離婚ㄝ..
有吃ˋ有穿的ˋ有住的..幹麻離婚呀?
你可以調解依下心態..或者到外面走走..或者去醫院住院病房看看..
或許妳心中會得到紓解...對於人生觀會有所改變的..
聽企鵝的話..好好珍惜你前輩子修來的福..有到..伊葉夫七百世恩..
By Dinah
at 2011-05-21T23:57
at 2011-05-21T23:57
2011-05-17 04:28:07 補充:
夫妻沒有行房是離婚的原因嗎?
法律解析:
一、我國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採列舉主義,也就是必須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原因,始得裁判離婚。
二、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增設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三、夫妻結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且同居之義務,事實上亦包括行房在內,先生竟拒絕與太太行房,甚至以嫌太太髒為理由拒絕行房,長久以往,確實難以維持婚姻。更因購屋產權登記起爭執,妻子不滿遭丈夫掐脖毆打,夫妻已失互愛和互信的基礎。因此,妻子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亦判准離婚。
夫妻間是否能夠享受魚水之歡,不僅被部份民眾視為婚姻幸福與否的指標之一,有時候也是訴請離婚的一大理由,法界人士指出,夫妻行房次數多寡,通常並不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但如無具體事由拒絕行房或對配偶性虐待,因已無感情基礎,常會是法官判准離婚的理由。 民法規定,丈夫或妻子的一方,有與人外遇通姦、不堪同居的虐待等行為,或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近年來,愈來愈多的民眾則以性生活不協調、配偶拒絕行房等五花八門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案例也不少。 一名中年男子好不容易娶回越南籍妻子,但行房時妻子要求付錢被拒,最後乾脆離家出走,他灰心之餘向地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雙方已無感情基礎,判准離婚。 一對結婚十四年的夫婦,因丈夫有家暴性虐待傾向,妻子不堪其擾,向地院訴請離婚獲准,法官還判決丈夫需給付三十萬元精神賠償給妻子。不少實例是,若一方提不出具體事由卻拒絕行房,法院通常會採納另一方訴請離婚主張,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離婚。中部地區曾有一位國小女教師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原因是丈夫譏笑她和一位自稱上流人士的公眾人物長得很像,丈夫因此不和她行房做愛,使她覺得很受傷。但像陳姓男子以一年行房四十次還不夠而打離婚官司的案例,並不多見,敗訴的結果也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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