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闖紅燈撞傷人離去 檢:撞痕輕微 -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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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Kaohsiung/breakingnews/3122649
2.完整新聞標題:汽車駕駛闖紅燈撞傷人離去 檢:撞痕輕微難辨不算肇逃

3.媒體來源(作者/媒體)/完整新聞內文:黃佳琳/自由
曾姓汽車駕駛在林園區沿海路闖紅燈,撞飛簡姓機車騎士後離去,警方循線找到曾男,曾
辯稱自己不知道撞到人,檢方偵查時,因目擊證人說詞與肇事情況不符,加上警方也只採
到輕微的撞擊痕跡,因此採信曾的說法,不起訴肇逃罪,但過失致重傷害罪另行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去年3月17日上午8點多,曾姓男子開車行經林園區沿海路與林園南路交叉口時
,他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闖紅燈後汽車右後方與簡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簡男當場摔車倒
地,造成四肢多處擦傷,胸部和腰椎也有損傷。

曾男肇事後沒有留下來處理,反而揚長而去,當時目擊車禍的路人,趕緊騎車追上去要攔
阻他,但最後只抄到曾的車牌,沒有攔到人。警方獲報到場後,召來救護車將傷者送醫,
並根據目擊者提供的資料和現場監錄器畫面,確認曾男涉肇逃後,循線前往逮人。

當曾男在家裡遇到警方上門時,他辯稱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也沒有感覺撞到人,還帶著
員警巡視涉嫌肇逃的車輛,發現只有右後擋泥板的螺絲鬆脫,車輛沒有其他撞痕,但警方
仍將他依傷害、肇逃罪嫌送辦。

檢方偵查時,傳喚簡姓騎士說明,簡說自己只知道發生車禍,但不清楚哪裡被撞,而目擊
的戴姓證人也說,他看到曾男的「車頭」撞飛簡後逃離現場,但根據警方的採證報告,最
有可發生撞擊的部位是汽車的「右後方」,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於法理」之法理,採信
曾的說詞,肇逃部分偵結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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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20-04-07
監視器呢 裝飾用的阿
Ursula avatarUrsula2020-04-10
機車要裝監視器自保
Jacky avatarJacky2020-04-13
就證據都互相矛盾了 怎麼起訴 跟撞痕輕微沒什麼關
係吧
Andy avatarAndy2020-04-16
釋字777瞭解一下
Belly avatarBelly2020-04-19
證人好瞎,車尾看成車頭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04-22
所以傳聞證據不是證據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4-25
偉哉華警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0-04-28
說不定機車想騙錢呢,高雄假車禍一堆。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5-01
證詞是最薄弱的證物吧 記憶污染很容易錯置記憶 不
過不是有現場監視器 難道也不符合撞擊點嗎==?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0-05-04
警方只是依監視器畫面和目擊者提供資料查獲肇事者
而已,監視器畫面不一定有拍到肇事經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