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頭停車場要收費了縣務會議通過草案 - 金門
By Charlotte
at 2007-05-15T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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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頭停車場要收費了縣務會議通過草案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港務處水頭港區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辦法草案,業經金門縣政府召開縣務會
議審議通過,將提請金門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公布實施。
金門縣港務處為明確水頭港區停車場之收費及管理事項,特依停車場法及金門縣公有
收費停車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水頭港區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辦法草案。
根據管理辦法草案指出,本停車場為計時收費之停車場,凡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須
遵循路標指示行駛停放,禁止逆向行駛或任意停放。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
之用,管理機關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管理機關事由者,不在此限。
而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
這項辦法指出,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
,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
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管理機關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警察機
關派員依法舉發違規停車,並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及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移置費(前
後輪胎之一端已跨越停車格線時,即視為違規停車),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
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免收停車費之車輛,包括:(一)消防、救護及CIQS等相關進駐單位之車輛。(二)
執行或應邀至管理機關接洽公務之車輛(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
程救險車、囚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灑水車)。(三)領有管理機關核發公務停車
證之車輛。(四)領有殘障手冊人員。(五)前(一)至(四)項免收費停車證使用須知,由管理
機關另訂。
辦法草案規劃,停車收費費率方面,將分A、B、C區及D區收費標準。A、B、C區收費
標準方面,機車、小客車、大客車停車未逾十五小時出場者,免費。逾十五小時以上,每
小時收費方面,機車免費,小客車三十元、大客車五十元。而採每二十四小時段最高收費
並累進計費,機車免費,小客車二百七十元,大客車四百五十元。收費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計時收費制(並配合管理機關訂定時間適當調整)。費率說明,停車時數未逾十五小時出場
者不收費;停車時數逾十五小時起,每連續停放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
時數逾十五小時以上,每一小時以三十元收費並採每二十四小時段最高收費累進計費。
在D區收費標準方面,停車未逾七十二小時出場者,小客車免費;逾七十二小時以上
者計時計次收費,小客車三十元。收費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計時收費制(並配合管理機關訂
定時間適當調整)。費率說明,停車時數未逾七十二小時出場者不收費;逾七十二小時者
,每增加二十四小時收費三十元,不滿二十四小時以二十四小時計收。
辦法草案指出,於停車收費劃設之停車格內停車之車輛,除依本辦法第六點免收停車
費者外,其餘車輛?須依規定收費。停車場管理人員應佩帶識別證,執行收費管理等相關
作業。本停車場之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依預算法第十一條規定編入預算處理。
而車種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
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停置逾十四日車輛之處理:(一)凡停車逾十四日之車輛,由停車管理員,將車號
、車型、顏色及已停放日數等資料送交管理機關函轉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查復車主姓名、住
址、電話等相關資料。(二)管理機關依車主住址以書函或電話等通知方式,請車主速至指
定地點繳納停車費並將車輛領回,逾期未至管理機關處理者,管理機關得通知當地環保或
警察機關將車輛移至其他處所及依停車場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事項辦理。(三)
無牌照車輛逕行通知當地環保或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草案指出,本停車場內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在內)
。而這項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相關新聞見二版)
960508/金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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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港務處水頭港區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辦法草案,業經金門縣政府召開縣務會
議審議通過,將提請金門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公布實施。
金門縣港務處為明確水頭港區停車場之收費及管理事項,特依停車場法及金門縣公有
收費停車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水頭港區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辦法草案。
根據管理辦法草案指出,本停車場為計時收費之停車場,凡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須
遵循路標指示行駛停放,禁止逆向行駛或任意停放。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
之用,管理機關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管理機關事由者,不在此限。
而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
這項辦法指出,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
,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
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管理機關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警察機
關派員依法舉發違規停車,並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及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移置費(前
後輪胎之一端已跨越停車格線時,即視為違規停車),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
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免收停車費之車輛,包括:(一)消防、救護及CIQS等相關進駐單位之車輛。(二)
執行或應邀至管理機關接洽公務之車輛(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
程救險車、囚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灑水車)。(三)領有管理機關核發公務停車
證之車輛。(四)領有殘障手冊人員。(五)前(一)至(四)項免收費停車證使用須知,由管理
機關另訂。
辦法草案規劃,停車收費費率方面,將分A、B、C區及D區收費標準。A、B、C區收費
標準方面,機車、小客車、大客車停車未逾十五小時出場者,免費。逾十五小時以上,每
小時收費方面,機車免費,小客車三十元、大客車五十元。而採每二十四小時段最高收費
並累進計費,機車免費,小客車二百七十元,大客車四百五十元。收費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計時收費制(並配合管理機關訂定時間適當調整)。費率說明,停車時數未逾十五小時出場
者不收費;停車時數逾十五小時起,每連續停放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
時數逾十五小時以上,每一小時以三十元收費並採每二十四小時段最高收費累進計費。
在D區收費標準方面,停車未逾七十二小時出場者,小客車免費;逾七十二小時以上
者計時計次收費,小客車三十元。收費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計時收費制(並配合管理機關訂
定時間適當調整)。費率說明,停車時數未逾七十二小時出場者不收費;逾七十二小時者
,每增加二十四小時收費三十元,不滿二十四小時以二十四小時計收。
辦法草案指出,於停車收費劃設之停車格內停車之車輛,除依本辦法第六點免收停車
費者外,其餘車輛?須依規定收費。停車場管理人員應佩帶識別證,執行收費管理等相關
作業。本停車場之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依預算法第十一條規定編入預算處理。
而車種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
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停置逾十四日車輛之處理:(一)凡停車逾十四日之車輛,由停車管理員,將車號
、車型、顏色及已停放日數等資料送交管理機關函轉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查復車主姓名、住
址、電話等相關資料。(二)管理機關依車主住址以書函或電話等通知方式,請車主速至指
定地點繳納停車費並將車輛領回,逾期未至管理機關處理者,管理機關得通知當地環保或
警察機關將車輛移至其他處所及依停車場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事項辦理。(三)
無牌照車輛逕行通知當地環保或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草案指出,本停車場內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在內)
。而這項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相關新聞見二版)
960508/金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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