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之瑕疵問題! - 生活
By Christine
at 2012-01-01T00:00
at 2012-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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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例說明民法上之「物之瑕疵」種類?某甲故意不告知出賣之房屋曾在內發生兇殺命案,以致不知情的乙以高價購買,乙對於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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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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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2-01-03T02:29
at 2012-01-03T02:29
一樓大大回答的是「權利瑕疵擔保」,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根據法律,物之瑕疵種類分為三種(都規定在民法第354條)
一種是「減少價值之瑕疵」, 生活中最常遇到的就是買新車
卻發現新車上有刮痕,會造成新車的價值減少
另一種是「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 ,何謂通常效用?
比如說電冰箱就是用來冷藏食物的,偏偏你買來的新冰箱居然把食物煮熟
冰箱的通常效用,也就是常識所能判斷的效用,不能發揮
就是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
第三種是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這個比較難解釋,比方說果汁機
本來的功用能夠用來榨果汁機,今天業務員很虎爛
居然告訴你,他的果汁機連堅硬的開心果也能搾,還保證不會壞
這種通常效用外的保證,就是契約預定效用
如果你拿果汁機回家搾開心果一搾就壞,可以去告那個業務員
因為他違反了契約預定之瑕疵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
根據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如果甲不願意解除契約,則乙有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的請求權
By Rosalind
at 2012-01-02T21:10
at 2012-01-02T21:10
甲對乙得請求解除契約,因為甲故意不告知乙,致乙受損,所以可請求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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