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何從-低放選址電視公民討論會結論報告 - 澎湖
By Daniel
at 2010-03-22T10:28
at 2010-03-22T10:28
Table of Contents
核廢何從-低放選址電視公民討論會 結論報告
一、核廢處置與能源政策的連動性為何?
我們並不反對低放廢料的處置(以下簡稱核廢處置),但整體的核能政策仍未有明確的規劃
,有待進一步釐清。首先,須評估核能自前端開採至後端處理的整體過程,並自永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考慮核能的必要性,尋求足以替代的新能源技術。
其次,鑒於目前核能政策充滿著不確定,包括核能機組或核廢料是否會再增加、核廢的後
端處理方案為何、目前的規劃是否足以容納未來的貯存量、如何處理未來增加的核廢料等
問題,皆須有妥善和清楚的規劃。
第三,能源發展(核能存廢)及核廢問題,應拉高至國家安全的層級來處理。
最後,在政策連續性和整體性的思維下,政府的決策必須充分納入民眾考慮的面向,涵蓋
不同世代的需求,符合世代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這類攸關生態永續和民眾福祉的政策
,不應隨著政府首長更替而任意變換,並應考量設置可長久專門負責處置的組織。
二、核廢處置場選址的主要評選參數為何?
在選址前,我們認為目前選址條例規範,並非唯一之選址原則及考慮的標準,政府應列出
過去選址委員會考量與決定的參數(如政治因素),並讓民眾透過多元的方式參與,表達民
眾對選址評選參數優先順序的關切,解決專家可能的本位盲點。
另外,針對候選場址,政府也應公告候選場址被選定的原因。其次,我們認為選址小組成
員的背景及專長應多元化並公開,不應只有來自特定專業的人士,不是僅有工程、核工等
專業人士,並應包括公民代表,以呈現多元觀點。公民的遴選,應依據公平、民主及利害
相關等原則設計。
最後,都會區及工業區使用電力較多,基於環境正義的原則,應由這些區域承擔核廢的處
置與風險。已知的潛在場址皆是原始山林生態、物種豐富之地,又極少使用電力,不應該
承擔核廢的汙染風險。
三、處置低放核廢有急迫性嗎?現有核能發電廠址是否能成為候選場址?當中會有哪些利
弊考量?
台灣土地有限,應珍惜使用土地資源。我們建議政府應審慎考慮將低放廢料存於既有核電
廠。理由一:核電廠選址的要求應是較嚴苛,故我們認為低放核廢應可處置於既有核電廠
。核電廠所產生的高、低放廢料,目前均貯存在核能電廠內,且台電之前並未清楚說明為
何低放不可放置既有核電廠址;理由二:既有核電廠用地尚未滿載,可以作先行性實驗,
來解決處理急迫性的核廢問題,核廢的問題不能因為急迫,而缺乏討論的空間;理由三:
既有的核電廠處置核廢較為方便,不需多建一個港口,不會產生核廢運輸上的問題,可避
免社會動蕩不安與溝通成本降低。
四、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架構與規範之原則
處置場設置條例的精神應強調全方位土地的永續經營,開始封閉及監測之後,最終處置場
的土地就長時間無法使用。目前,選址條例中,低密度人口的條件,往往都是生物多樣性
豐富的區域,應審慎考量其效益問題。
關於,應該由誰來進行同意與否的決策?選址之前必須先徵詢候選場址的地方居民意見,
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此外,範圍應該要包含受影響的鄰近區域,因為生態區域與人為行
政界線是不同的。
最後,我們認為原住民基本法相關的配套法規,應盡速完成,才能釐清是否選址條例與其
牴觸。
五、如何擴大公民的參與 ?
第一,公民參與程序應更具嚴謹性,程序設計需要更完善,包括讓公民瞭解會議目的,以
及事前議題準備、議題程序、納入民眾與專家溝通平台。
第二,選址小組的組成應具有多方代表性,除了由經濟部選派人,也應由NGO推薦代表,
以及遴選公民小組成員參加。
第三,確保公民多元管道的參與,包括網路平台等資源提供的制度設計。讓不同意見的人
也有資源,雙方在平等基礎下去做溝通。因此,擴大公民參與須讓民眾在參與前有充分的
資訊,以及足夠的宣傳。
第四,大家都關心資訊公開的問題,認為要加強知情平等參與機制,使人民與政府在資訊
上的對稱與平等,讓人民有平台可以監督、考核以及強化政府部門專家的平行參與、監督
機制,並改善目前外包模式制度設計缺陷,及官方會議記錄應更詳實。
最後,我們認為要擴大公民參與,政府應與選址在地人民充分接觸及溝通,提供給其專業
、知識、常識,提供安全把關的防範措施,其具體作為是設立單一行政窗口,對公民參與
結果有所回應,讓人民意見有反應的窗口。
六、核廢選址的資訊揭露
我們公民一致認為資訊應全面公開,但政府和全民在資訊公開上的認知,仍有落差,形成
質疑或不信任的關係。
我們認為資訊的揭露,應該由中央主辦機關(經濟部)負責,所有資料(包含後續營運監督)
都應提供電子檔、會議影音檔,以利查詢,形成單一民眾查詢的窗口。同時,資訊揭露的
方式,也應主動送到基層村里層級。然而,核廢屬於重大公共議題,所有資訊應依法全部
揭露,但公部門仍會有所缺漏。因此,相關機關的資訊揭露若有缺失,應有明訂的罰則,
讓民眾有檢舉的窗口。而該懲罰的情況除了隱瞞資訊之外,也應包括未提供正確資料、未
於規定合理作業期限內上傳資料等等。故,這些資訊的提供與檢舉也需要有法源依據以及
提供的窗口。
另,我們所有公民也非常期待台電於電視公民討論會中,所承諾將由經濟部於未來幾個月
,整合各部會所有關於核廢處理資訊於網路上,呈現給所有國人知道,民眾或相關團體需
要的資訊,不僅是科學數據,而是需要政府提供整個計劃、研究或調查過程中的合法資料
。
然而,這些整合的資料,我們建議除官方所提供的資訊外,也應包括民間團體的報告及意
見,或是相關碩博士論文的連結,及國外文獻中英翻譯對照等。因此,應要讓民間團體也
得以將不同單位所製作及研究的報告或是調查,上傳到經濟部整合的平台,並納入國民教
育的教材中。
七、關於核廢選址的回饋金
資源應審慎運用,促進社會和諧往良善方向前進。但現有之回饋金額度,超出其他國家低
廢處置場的標準(以日本為例,其回饋金為新台幣20億元),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可能會
強迫、引誘這些地方因回饋金而接受核廢。且回饋金只會讓地方政治人物、有利益關係的
意見領袖被收買。目前台灣現有的經驗顯示,未謀其利先見其害。所以我們希望政府應對
現行的法規與預算分配制度作檢討,並建議立法院修法,將回饋金從選址條例中拿掉。
台灣過去對回饋金的運作缺乏詳細的分析,所以政府應委託第三公正團體與當地居民共同
研究過去回饋金的使用,對台灣社會造成哪些影響,以及檢討回饋金的發放是否影響了人
民的選擇權。
八、對於處置設施工程設計的期限,及其對健康安全的考量、影響及疑慮
公民小組關心的是意外的不確定性,包括輻射外洩、天災、地質遭受破壞、水源受污染等
,還有農作物、動植物、重金屬、微生物等破壞問題。技術方面的不確定性,包括科學的
不確定性、施工品質的擔憂、當今技術的承受度與堪用期限等。故,我們建議應深入瞭解
本土的地質特性,採用最好的專業技術、參考他國的標準、經驗,訂定事前防範措施及事
後求償機制,積極面對問題且全程讓民眾知情參與。
九、關於核廢處置場選址、興建、運轉、封閉與監管時期,應對社會、環境、健康有即時
的監測。
低放核廢處置場的施工及營運期很長,歷經至少三百年,對於環境、生態、社會、健康會
有一定的影響。故,應由立法指定中立客觀的環保團體、民間團體,以及工程、核能、社
會等各方面領域專家定期監督、監測,避免執行過程中偷工減料。
最後,我們認為核廢處置場選址、興建、運轉、到後續封閉與監管,應立法強化當地民眾
的參與。且若在營運期間發生核災,舉證責任應由主管機關及處置場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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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廢處置與能源政策的連動性為何?
我們並不反對低放廢料的處置(以下簡稱核廢處置),但整體的核能政策仍未有明確的規劃
,有待進一步釐清。首先,須評估核能自前端開採至後端處理的整體過程,並自永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考慮核能的必要性,尋求足以替代的新能源技術。
其次,鑒於目前核能政策充滿著不確定,包括核能機組或核廢料是否會再增加、核廢的後
端處理方案為何、目前的規劃是否足以容納未來的貯存量、如何處理未來增加的核廢料等
問題,皆須有妥善和清楚的規劃。
第三,能源發展(核能存廢)及核廢問題,應拉高至國家安全的層級來處理。
最後,在政策連續性和整體性的思維下,政府的決策必須充分納入民眾考慮的面向,涵蓋
不同世代的需求,符合世代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這類攸關生態永續和民眾福祉的政策
,不應隨著政府首長更替而任意變換,並應考量設置可長久專門負責處置的組織。
二、核廢處置場選址的主要評選參數為何?
在選址前,我們認為目前選址條例規範,並非唯一之選址原則及考慮的標準,政府應列出
過去選址委員會考量與決定的參數(如政治因素),並讓民眾透過多元的方式參與,表達民
眾對選址評選參數優先順序的關切,解決專家可能的本位盲點。
另外,針對候選場址,政府也應公告候選場址被選定的原因。其次,我們認為選址小組成
員的背景及專長應多元化並公開,不應只有來自特定專業的人士,不是僅有工程、核工等
專業人士,並應包括公民代表,以呈現多元觀點。公民的遴選,應依據公平、民主及利害
相關等原則設計。
最後,都會區及工業區使用電力較多,基於環境正義的原則,應由這些區域承擔核廢的處
置與風險。已知的潛在場址皆是原始山林生態、物種豐富之地,又極少使用電力,不應該
承擔核廢的汙染風險。
三、處置低放核廢有急迫性嗎?現有核能發電廠址是否能成為候選場址?當中會有哪些利
弊考量?
台灣土地有限,應珍惜使用土地資源。我們建議政府應審慎考慮將低放廢料存於既有核電
廠。理由一:核電廠選址的要求應是較嚴苛,故我們認為低放核廢應可處置於既有核電廠
。核電廠所產生的高、低放廢料,目前均貯存在核能電廠內,且台電之前並未清楚說明為
何低放不可放置既有核電廠址;理由二:既有核電廠用地尚未滿載,可以作先行性實驗,
來解決處理急迫性的核廢問題,核廢的問題不能因為急迫,而缺乏討論的空間;理由三:
既有的核電廠處置核廢較為方便,不需多建一個港口,不會產生核廢運輸上的問題,可避
免社會動蕩不安與溝通成本降低。
四、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架構與規範之原則
處置場設置條例的精神應強調全方位土地的永續經營,開始封閉及監測之後,最終處置場
的土地就長時間無法使用。目前,選址條例中,低密度人口的條件,往往都是生物多樣性
豐富的區域,應審慎考量其效益問題。
關於,應該由誰來進行同意與否的決策?選址之前必須先徵詢候選場址的地方居民意見,
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此外,範圍應該要包含受影響的鄰近區域,因為生態區域與人為行
政界線是不同的。
最後,我們認為原住民基本法相關的配套法規,應盡速完成,才能釐清是否選址條例與其
牴觸。
五、如何擴大公民的參與 ?
第一,公民參與程序應更具嚴謹性,程序設計需要更完善,包括讓公民瞭解會議目的,以
及事前議題準備、議題程序、納入民眾與專家溝通平台。
第二,選址小組的組成應具有多方代表性,除了由經濟部選派人,也應由NGO推薦代表,
以及遴選公民小組成員參加。
第三,確保公民多元管道的參與,包括網路平台等資源提供的制度設計。讓不同意見的人
也有資源,雙方在平等基礎下去做溝通。因此,擴大公民參與須讓民眾在參與前有充分的
資訊,以及足夠的宣傳。
第四,大家都關心資訊公開的問題,認為要加強知情平等參與機制,使人民與政府在資訊
上的對稱與平等,讓人民有平台可以監督、考核以及強化政府部門專家的平行參與、監督
機制,並改善目前外包模式制度設計缺陷,及官方會議記錄應更詳實。
最後,我們認為要擴大公民參與,政府應與選址在地人民充分接觸及溝通,提供給其專業
、知識、常識,提供安全把關的防範措施,其具體作為是設立單一行政窗口,對公民參與
結果有所回應,讓人民意見有反應的窗口。
六、核廢選址的資訊揭露
我們公民一致認為資訊應全面公開,但政府和全民在資訊公開上的認知,仍有落差,形成
質疑或不信任的關係。
我們認為資訊的揭露,應該由中央主辦機關(經濟部)負責,所有資料(包含後續營運監督)
都應提供電子檔、會議影音檔,以利查詢,形成單一民眾查詢的窗口。同時,資訊揭露的
方式,也應主動送到基層村里層級。然而,核廢屬於重大公共議題,所有資訊應依法全部
揭露,但公部門仍會有所缺漏。因此,相關機關的資訊揭露若有缺失,應有明訂的罰則,
讓民眾有檢舉的窗口。而該懲罰的情況除了隱瞞資訊之外,也應包括未提供正確資料、未
於規定合理作業期限內上傳資料等等。故,這些資訊的提供與檢舉也需要有法源依據以及
提供的窗口。
另,我們所有公民也非常期待台電於電視公民討論會中,所承諾將由經濟部於未來幾個月
,整合各部會所有關於核廢處理資訊於網路上,呈現給所有國人知道,民眾或相關團體需
要的資訊,不僅是科學數據,而是需要政府提供整個計劃、研究或調查過程中的合法資料
。
然而,這些整合的資料,我們建議除官方所提供的資訊外,也應包括民間團體的報告及意
見,或是相關碩博士論文的連結,及國外文獻中英翻譯對照等。因此,應要讓民間團體也
得以將不同單位所製作及研究的報告或是調查,上傳到經濟部整合的平台,並納入國民教
育的教材中。
七、關於核廢選址的回饋金
資源應審慎運用,促進社會和諧往良善方向前進。但現有之回饋金額度,超出其他國家低
廢處置場的標準(以日本為例,其回饋金為新台幣20億元),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可能會
強迫、引誘這些地方因回饋金而接受核廢。且回饋金只會讓地方政治人物、有利益關係的
意見領袖被收買。目前台灣現有的經驗顯示,未謀其利先見其害。所以我們希望政府應對
現行的法規與預算分配制度作檢討,並建議立法院修法,將回饋金從選址條例中拿掉。
台灣過去對回饋金的運作缺乏詳細的分析,所以政府應委託第三公正團體與當地居民共同
研究過去回饋金的使用,對台灣社會造成哪些影響,以及檢討回饋金的發放是否影響了人
民的選擇權。
八、對於處置設施工程設計的期限,及其對健康安全的考量、影響及疑慮
公民小組關心的是意外的不確定性,包括輻射外洩、天災、地質遭受破壞、水源受污染等
,還有農作物、動植物、重金屬、微生物等破壞問題。技術方面的不確定性,包括科學的
不確定性、施工品質的擔憂、當今技術的承受度與堪用期限等。故,我們建議應深入瞭解
本土的地質特性,採用最好的專業技術、參考他國的標準、經驗,訂定事前防範措施及事
後求償機制,積極面對問題且全程讓民眾知情參與。
九、關於核廢處置場選址、興建、運轉、封閉與監管時期,應對社會、環境、健康有即時
的監測。
低放核廢處置場的施工及營運期很長,歷經至少三百年,對於環境、生態、社會、健康會
有一定的影響。故,應由立法指定中立客觀的環保團體、民間團體,以及工程、核能、社
會等各方面領域專家定期監督、監測,避免執行過程中偷工減料。
最後,我們認為核廢處置場選址、興建、運轉、到後續封閉與監管,應立法強化當地民眾
的參與。且若在營運期間發生核災,舉證責任應由主管機關及處置場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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