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作時數及休假天數想請教對勞動法規精通的專家達人 - 過年
By Anthony
at 2006-02-06T00:00
at 2006-0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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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是從事於旅館業,且已經待了3年多
以下先陳述一些我覺得在職場上不太合理的情況
問題在最後會條列出,
有點冗長...請各位精通勞動法規的專家或是曾經遇過類似遭遇的人
耐心看完並撥冗回答
**********************************************************************
過年期間相信大家都有一段很長的假期吧
但是我們不僅過年期間都要上班
且一年到頭所有勞工有的假期
(春節,228,中秋,端午,清明,勞動節,國慶...等)
都沒有放假,只是每個月固定月休六天,
另因我們是算連鎖的飯店,有所謂的總公司,從事一些內勤的工作
他們卻是固定週休二日,且各公休日包含颱風天也照常放假
甚至我們在颱風天也需照常到班,並沒有補休假或加班費等,
當然公司會說的很好聽:颱風天你們可以不來上班啊!
公司一切按規定,不會扣薪水的,
問題是我們是三班制的,我不去上班,別人就不用下班啦...
基於對同事的人情,不去也不行啊!
所以我們就這樣被吃定了...
----------------------------------------------------------------------------------------------------------------
問題1. 勞基法規範是2周84工時而我們每月固定休6天,每天上班8小時,但公司為規
避此一法令將其中0.5小時,歸類為休息用餐時間,故每日的實際工時變成7.5
小時請問是否合理(合法)呢?
問題2. 因為旅館業已納入勞基法規範的保障範圍內,所有法定的勞工休假日,即便
因工作性質需24小時,365天有人輪值,但是否應於事後補休或加發薪資及加
班費呢?
問題3. 倘若我與同事說好,\"依公司規定\"我們在颱風天(人事行政局或地方政府宣
佈停止上班上課),集體請颱風假不去上班,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能否因此懲
處未到班的員工呢?
問題4. 同一公司但休假方式卻不相同(即總公司週休二日,且有國定假日;其他分公
司卻是固定月間輪休6日,遇國定假日亦不補休),已有違公平原則,是否有
法可懲處呢?
問題5. 倘若公司確實違反規定(休假天數及工時),我們能否追溯過去幾年的薪資或
補休假呢?
以下先陳述一些我覺得在職場上不太合理的情況
問題在最後會條列出,
有點冗長...請各位精通勞動法規的專家或是曾經遇過類似遭遇的人
耐心看完並撥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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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相信大家都有一段很長的假期吧
但是我們不僅過年期間都要上班
且一年到頭所有勞工有的假期
(春節,228,中秋,端午,清明,勞動節,國慶...等)
都沒有放假,只是每個月固定月休六天,
另因我們是算連鎖的飯店,有所謂的總公司,從事一些內勤的工作
他們卻是固定週休二日,且各公休日包含颱風天也照常放假
甚至我們在颱風天也需照常到班,並沒有補休假或加班費等,
當然公司會說的很好聽:颱風天你們可以不來上班啊!
公司一切按規定,不會扣薪水的,
問題是我們是三班制的,我不去上班,別人就不用下班啦...
基於對同事的人情,不去也不行啊!
所以我們就這樣被吃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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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勞基法規範是2周84工時而我們每月固定休6天,每天上班8小時,但公司為規
避此一法令將其中0.5小時,歸類為休息用餐時間,故每日的實際工時變成7.5
小時請問是否合理(合法)呢?
問題2. 因為旅館業已納入勞基法規範的保障範圍內,所有法定的勞工休假日,即便
因工作性質需24小時,365天有人輪值,但是否應於事後補休或加發薪資及加
班費呢?
問題3. 倘若我與同事說好,\"依公司規定\"我們在颱風天(人事行政局或地方政府宣
佈停止上班上課),集體請颱風假不去上班,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能否因此懲
處未到班的員工呢?
問題4. 同一公司但休假方式卻不相同(即總公司週休二日,且有國定假日;其他分公
司卻是固定月間輪休6日,遇國定假日亦不補休),已有違公平原則,是否有
法可懲處呢?
問題5. 倘若公司確實違反規定(休假天數及工時),我們能否追溯過去幾年的薪資或
補休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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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Erin
at 2006-02-09T04:46
at 2006-02-09T04:46
By Gilbert
at 2006-02-07T20:36
at 2006-02-07T20:36
另外 , 如果你對你自己很有信心 , 覺得自己對公司的價值不只如此 , 那你一定要爭取你應該得到的部分!
By Joseph
at 2006-02-08T22:11
at 2006-02-08T22:11
且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台端所述,如雇
主確已給予休息用餐時間,則計算每日工作時間自不應將休息
時間計入。
二、旅館業因工作特性,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指定適用彈性工
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得在法定限度內調整勞工工
作時間;又旅館業中鋪床工更經指定為另行約定之工作者,不
受勞基法關於工時、加班、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
限制。準此,如雇主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將例、休假日
調移排定為每月休息六日,則一年休息日數計有七十二日,應
未違反勞基法關於例、休假日之規定,又依台端所述,工作時
間每日未超過八小時,兩週合計未超過84小時,應認無延時工
作之情形;綜上,台端既無延時或假日出勤工作,雇主自無庸
發給加班工資或另予排定補休。
三、颱風日是否出勤工作,法無明文規定,是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
定為宜,如天然災害未達勞雇雙方約定停止工作之程度,則勞
工自應依約定出勤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到職者,雇主得依曠工
之規定辦理;如勞雇間未約定出勤與否之標準,則勞工於颱風
日未到勤工作,雇主不得視為曠職,惟可扣發勞工當日之工資
。又勞雇間爭議非經調解無效,並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不得宣
告罷工,建議台端應循其他合法途徑與雇主協商工時、加班費
及補休事宜。
四、連鎖飯店雖為集團式經營,惟各店如為個別之法人,以個別權
利主體之意思與台端訂立勞動契約,尚非不得另行約定勞工之
工作時間。
五、勞工請求工資之權利,自約定發放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倘若雇主有要求勞工延長工時或於假日工作之情形,台
端自得請求雇主依法應發給加班工資,惟超過前揭消滅時效之
工資部分,雇主得拒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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