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關基本法律的認識!! - 生活Isabella · 2009-02-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小弟我要做一篇報告!!報告主題為"基本法律的認識"!!我想知道"法律"分為哪些!!?要怎要歸納法律!!?法律的用意!!?法律的基本常識!!!! 3Q各位大大 !!生活All CommentsSandy2009-02-18一、何謂法:「人類社會生活的規則」由人制定也規範人類的行為。 二、何謂六法: 1. 憲法: 性質-具有基本性與最高性。 內容-1人民基本權利義務。 2國家基本組織(七大)五院、總統「義指總統府所有有關之事務」、國民大會「已相關規定停止適用而廢止」「民國85年台灣省政府已虛極精簡化」 3國家基本政策(基本國策)。 2. 民法: 性質-規範人民與人民間財產身分 內容-1總則篇2債篇3物權篇4親屬篇5繼承篇 3.刑法: 性質-罪、刑(國家與私人關係,公法) 內容-論罪苛刑1罪「論罪內容」2刑「科刑範圍」 ※採「罪刑法定主意」:無法律及無犯罪 ※「過失責任主義」非故意及過失者不罰『論罪從寬、科刑從嚴』 *同宅共居之親屬間或直系親屬關係所發生竊盜行為不發生罪責(免除其刑)。 4.民事訴訟法:程序法、公法 性質-解決人民與人民間財產身分有爭議時的程序 內容-1基礎理論2行政組織法3行政作用法4行政救濟法 5.刑事訴訟法:程序法、公法 性質-1偵查2訴訟3執行 內容-論罪苛刑的過程 6.行政法: 性質- 內容-1行政程序法2行政執行法3行政罰法4行政訴願法5行政訴訟法 7.其他法: 三、最早之法典:「漢摩拉比法典」 四、影響近代最深的法典:羅馬法—十二銅表法 五、民法起源於:羅馬法 六、我國民法典及刑法典繼受歐洲大陸的法律受-羅馬法-影響最深。 七、法學派: (一)分析法學派:凱爾生提出法律位階說理論,純粹法學創始人,法學界的愛因斯坦。 (二)哲學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始祖『蘇格拉底』代表人物『史坦木拉』 (自然法學派) 格勞秀斯:1最早將國際法導入『以自然法奠定國際法基礎』,尊稱為國際法之父。 2認為自然法之基礎在於人類的天性,以作為國家產生法律之基礎。 3主張自然法係基於社會契約說。 (三)歷史法學派: 1薩維尼德國人創立,主張法律乃民族精神產物、堅持反對民法立法。 2梅因(英國歷史法學創始人):提出進步社會法律發展過程乃是『由身分到契約』 (四)社會法學派: 1代表人物:龐德。 2狄驥:主張「社會連帶說」提倡人民應有義務之概念 3洛克(英):主張「二權分立」最早實施者為英國 八、知名法學者: (一)薩維尼—德國人—為歷史法學創立人。 (二)格勞秀斯—主張以自然法研究國際法被後世尊稱為國際法之父。 (三)凱爾生—創立純粹法學—法律位階說—法律有最高位階說。 (四)梅因—英國人—主張由身分到契約。 (五)盧梭—主張天賦人權說,著有(民約論、社會契約論)。 (六)洛克—主張二權分立《行政 立法》。 (七)孟德斯鳩(法)—主張三權分立《行政 立法 司法》—以權力抑制權力(制衡理論)。 三權分立最早由法國推出,但美國最早實施。 (八)亞里斯多德—創立自然法及實定(實證)法『具法條形式』。 九、法系: (一)法律是一個學術概念並沒有絕對的劃分標準 (二)中國傳統的法典自唐律以後皆已儒家思想為主「已不符現實所需」 (三)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1.以羅馬法為基礎 2.採用成文法典,法院判例僅有補充法律 3.訴訟採二元制除普通法院外另設有行政法院 4.審議除一審採獨立制外二審後均採合議制為多 5.訴訟程序採法官審判制 6.法律思考以法典抽象為基礎,制定修改較不靈活,運用較靈活 (四)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 1.以普通法為基礎 2.較重視統一判例及習慣法(不成文法)為主 3.訴訟採一元制均由法院審判 4.審議採獨任制 5.訴訟程序採陪審制及巡迴裁判制 6. 法律思考以判例為中心,制定修改較靈活,運用較不靈活 (五)其他法系: 1.伊斯蘭法系(回回法系):奉可蘭經為圭臬,創立者:穆罕默德。 2.印度法系:以婆羅門教義為基本精神,採嚴格的階級制度為特質,採世襲制度。Related Posts台北市公立幼稚園逃家後的一些問題有關天竺鼠飼養〈請飼養過的人進來〉誰有”黑暗森林的馬戲團”的日文歌詞??常常出現藍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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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六法:
1. 憲法:
性質-具有基本性與最高性。
內容-1人民基本權利義務。
2國家基本組織(七大)五院、總統「義指總統府所有有關之事務」、國民大會「已相關規定停止適用而廢止」「民國85年台灣省政府已虛極精簡化」
3國家基本政策(基本國策)。
2. 民法:
性質-規範人民與人民間財產身分
內容-1總則篇2債篇3物權篇4親屬篇5繼承篇
3.刑法:
性質-罪、刑(國家與私人關係,公法)
內容-論罪苛刑1罪「論罪內容」2刑「科刑範圍」
※採「罪刑法定主意」:無法律及無犯罪
※「過失責任主義」非故意及過失者不罰『論罪從寬、科刑從嚴』
*同宅共居之親屬間或直系親屬關係所發生竊盜行為不發生罪責(免除其刑)。
4.民事訴訟法:程序法、公法
性質-解決人民與人民間財產身分有爭議時的程序
內容-1基礎理論2行政組織法3行政作用法4行政救濟法
5.刑事訴訟法:程序法、公法
性質-1偵查2訴訟3執行
內容-論罪苛刑的過程
6.行政法:
性質-
內容-1行政程序法2行政執行法3行政罰法4行政訴願法5行政訴訟法
7.其他法:
三、最早之法典:「漢摩拉比法典」
四、影響近代最深的法典:羅馬法—十二銅表法
五、民法起源於:羅馬法
六、我國民法典及刑法典繼受歐洲大陸的法律受-羅馬法-影響最深。
七、法學派:
(一)分析法學派:凱爾生提出法律位階說理論,純粹法學創始人,法學界的愛因斯坦。
(二)哲學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始祖『蘇格拉底』代表人物『史坦木拉』
(自然法學派)
格勞秀斯:1最早將國際法導入『以自然法奠定國際法基礎』,尊稱為國際法之父。
2認為自然法之基礎在於人類的天性,以作為國家產生法律之基礎。
3主張自然法係基於社會契約說。
(三)歷史法學派:
1薩維尼德國人創立,主張法律乃民族精神產物、堅持反對民法立法。
2梅因(英國歷史法學創始人):提出進步社會法律發展過程乃是『由身分到契約』
(四)社會法學派:
1代表人物:龐德。
2狄驥:主張「社會連帶說」提倡人民應有義務之概念
3洛克(英):主張「二權分立」最早實施者為英國
八、知名法學者:
(一)薩維尼—德國人—為歷史法學創立人。
(二)格勞秀斯—主張以自然法研究國際法被後世尊稱為國際法之父。
(三)凱爾生—創立純粹法學—法律位階說—法律有最高位階說。
(四)梅因—英國人—主張由身分到契約。
(五)盧梭—主張天賦人權說,著有(民約論、社會契約論)。
(六)洛克—主張二權分立《行政 立法》。
(七)孟德斯鳩(法)—主張三權分立《行政 立法 司法》—以權力抑制權力(制衡理論)。
三權分立最早由法國推出,但美國最早實施。
(八)亞里斯多德—創立自然法及實定(實證)法『具法條形式』。
九、法系:
(一)法律是一個學術概念並沒有絕對的劃分標準
(二)中國傳統的法典自唐律以後皆已儒家思想為主「已不符現實所需」
(三)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1.以羅馬法為基礎
2.採用成文法典,法院判例僅有補充法律
3.訴訟採二元制除普通法院外另設有行政法院
4.審議除一審採獨立制外二審後均採合議制為多
5.訴訟程序採法官審判制
6.法律思考以法典抽象為基礎,制定修改較不靈活,運用較靈活
(四)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
1.以普通法為基礎
2.較重視統一判例及習慣法(不成文法)為主
3.訴訟採一元制均由法院審判
4.審議採獨任制
5.訴訟程序採陪審制及巡迴裁判制
6. 法律思考以判例為中心,制定修改較靈活,運用較不靈活
(五)其他法系:
1.伊斯蘭法系(回回法系):奉可蘭經為圭臬,創立者:穆罕默德。
2.印度法系:以婆羅門教義為基本精神,採嚴格的階級制度為特質,採世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