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銷活動最有利標的法律問題 - 生活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
我時常投標政府機關的行銷活動
都是最有利標
我有一個想法
就是 在每一個案子都結合民間廠商贊助獎品和廣告
如此 政府機關節省公帑 得標承商施作順利 民間贊助商也能參予政府標案 豈不三贏???
但實務經驗上
業務單位對此行為合法 (採購法) 性的解釋不一
有請採購法執行達人指點迷津 謝謝

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09-04-09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的問題:
政府行銷活動採最有利標而非最低標,其目的就是因為每家廠商所能提供的標的有異質性,履約結果與價格有差異,且價格非決定得標與否的惟一因素。因此,只要在不違背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條件,且在預算以內即可。
廠商贊助和廣告本身即有對價關係,亦即廠商以提供贊助取得廣告版面,此部份非機關所要求,若結合於政府機關採購行銷活動案件,有以下爭點:
一、招標文件是否有規定協商機制。
二、評選項目是否有將此情形列入。
三、整體行銷活動係屬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亦或有規定主要部份,廠商贊助若非主要部份則得分包。
由於契約簽訂係由機關與得標廠商兩造之間之私法行為,縱使是分包廠商也必須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得標廠商對於該分包部份亦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