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與房客的紛爭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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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明一下目前租屋處一共有10個人住,但因為我們簽約時都是未滿20歲的人,所以請了其中一位的家長當代表來簽約。現在發生一件事情,其中2位房客因為想讓朋友入住而要趕走剩下的8位房客,但那2位房客只是負責收錢的房客而不是簽約者。最近那2位房客想要把其他人趕走,2位房客說要強制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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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avatarMary2015-03-16
依照民法第421條所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於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權利義務只存在於簽約之當事人,因此有權利決定10位房客去留的只有代表簽約之家長,其他人是沒有任何權利的。2位住房客並沒有與房東簽約,所以他們是沒有權利趕走其他8位住房者的。此事你們可以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