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1999年分居到現在,是否已構成離婚的條件。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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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不了先生結婚以後即加諸在我和孩子身上的語言暴力(動輒三字經),精神暴力(動輒威脅恐嚇),所以我選擇帶著已上班的一雙兒女,在1999年另貸款買房子搬離先生居處,至今已6年,在這6年間一切食衣住行育樂全自己打理,請問這樣可否構成離婚的條件,謝謝有這方面法律知識的仁人君子為我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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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Kelly2006-06-25
先澄清一個觀念分居多久在法律上並沒有確切的定位目前所謂分居三年以上而離婚在民事上都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來判決但是不一定要遷戶籍才能構成分居事由妳只要提出能證明妳與妳先生並無共同生活的證明即可例如: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來往信函.........附上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
Olivia avatarOlivia2006-06-24
分居達三年以上即可判決離婚,但似乎是要把你的戶籍從你婚姻中的戶籍給遷出,不知你是否有把你的戶籍給遷出來呢?如果有才算是你有分居的條件吧!!看你會問這種問題一定是對方不想跟你協議離婚吧!那就是要用判決離婚的方式,所以不知你的老公會不會用你不告而別離家出走的說辭?所以你一定要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