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狗善心人士 - 苗栗
By Bethany
at 2011-12-30T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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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UU_Talk 看板 #1E_Koo_h ]
作者: c51155427 (潛意識) 看板: NUU_Talk
標題: [尋找]愛狗善心人士
時間: Fri Dec 30 13:31:27 2011
以下幫同學代PO
非常急!!小花(嚕嚕、米格魯),在今天早上被抓走了,2星期後1/13就會被安樂死!!
聯大的同學一定都知道,校園內有一隻很可愛又有靈性的米格魯,就是之前語傳系的同學
有報導過的那隻狗。今早12/30他已經被抓走了,目前安置在苗栗市的流浪動物收容中心
內,希望有好心的同學能救救他。
愛他請不要遺棄他,也請多多轉發、傳遞此消息,讓這消逝中的生命能再次得到重生的力
量。
若您有意認養,請與我或總務處聯絡,我會盡一切的努力,幫助您處理認養的相關事宜。
能源工程四年甲班,羅同學
手機:0985-291-375
信箱:[email protected]
此消息已PO上PTT,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附註:若您有這隻狗的照片,請幫我付上,讓想認養他的人能更了解他!感激
領養相關事宜:
苗栗市公所網站:http://www.mlcg.gov.tw/mlcg/4-3.php?menuID=1274
苗栗市公所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36046)苗栗市府前路76號
Tel:037-331910 Fax:037-352440
注意:
公告苗栗縣中區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認領養申請人資格條件。
主旨:公告苗栗縣中區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認領養申請人資格條件。
依據: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公告事項:
一、認領養申請人申請條件如下:
(一)年滿20歲,並攜帶本人之身分證件。
(二)攜帶適切之認領養用品(請自備狗籠、項圈或背帶等用品)。
二、認領養申請人若有下列情事者,本所得暫時保留其申請,並行文動物飼養地之動物保
護法主管機關派員勘查,評估飼養場地及環境、本身飼養能力(含時間、經濟能力等),
若不符合、不適合動保或相關法令時可拒絕領養。
(一)有多次認領養記錄,累積超過5隻動物者。
(二)有下列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或第7條或其他相關法規者:
1、曾經民眾反應或檢舉飼養環境髒亂、惡臭或飼養動物之大小便造成環境污染者。
2、縱放動物,未提供適切之自家飼養生活環境僅提供食物或飲水者。
3、其他上開未定之情事但違反動物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者。
(三)年滿20歲且非設籍本縣之學生,或未取得家人或房東同意者 (需出示同意函)。
三、前項申請人經暫時保留申請後,待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交付書面評估資料前,不得進
行認領養;符合者得進行認領養程序。
四、認領養申請人經查違反動物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且經處罰者,本中心得撤銷其認養
資格,登記列管並限制半年內及改善前不得再度領養。
五、經查有棄養記錄者不得再度認領養。
一、如有意認領養之民眾,請攜帶雙證件(含身分證)逕至本縣中區流浪犬收容中心辦理認
養(本市衛生掩埋場後方);連絡電話:037-331910轉161。
二、有意認領養之民眾,請攜帶適切之用品辦理認領養;大型犬請自備大型狗籠,項圈,
背帶等、小型犬請自備輕便狗籠,項圈等。
三、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下午一點半至三點半,週末及例假日恕不開放。
--
作者: c51155427 (潛意識) 看板: NUU_Talk
標題: [尋找]愛狗善心人士
時間: Fri Dec 30 13:31:27 2011
以下幫同學代PO
非常急!!小花(嚕嚕、米格魯),在今天早上被抓走了,2星期後1/13就會被安樂死!!
聯大的同學一定都知道,校園內有一隻很可愛又有靈性的米格魯,就是之前語傳系的同學
有報導過的那隻狗。今早12/30他已經被抓走了,目前安置在苗栗市的流浪動物收容中心
內,希望有好心的同學能救救他。
愛他請不要遺棄他,也請多多轉發、傳遞此消息,讓這消逝中的生命能再次得到重生的力
量。
若您有意認養,請與我或總務處聯絡,我會盡一切的努力,幫助您處理認養的相關事宜。
能源工程四年甲班,羅同學
手機:0985-291-375
信箱:[email protected]
此消息已PO上PTT,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附註:若您有這隻狗的照片,請幫我付上,讓想認養他的人能更了解他!感激
領養相關事宜:
苗栗市公所網站:http://www.mlcg.gov.tw/mlcg/4-3.php?menuID=1274
苗栗市公所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36046)苗栗市府前路76號
Tel:037-331910 Fax:037-352440
注意:
公告苗栗縣中區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認領養申請人資格條件。
主旨:公告苗栗縣中區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認領養申請人資格條件。
依據: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公告事項:
一、認領養申請人申請條件如下:
(一)年滿20歲,並攜帶本人之身分證件。
(二)攜帶適切之認領養用品(請自備狗籠、項圈或背帶等用品)。
二、認領養申請人若有下列情事者,本所得暫時保留其申請,並行文動物飼養地之動物保
護法主管機關派員勘查,評估飼養場地及環境、本身飼養能力(含時間、經濟能力等),
若不符合、不適合動保或相關法令時可拒絕領養。
(一)有多次認領養記錄,累積超過5隻動物者。
(二)有下列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或第7條或其他相關法規者:
1、曾經民眾反應或檢舉飼養環境髒亂、惡臭或飼養動物之大小便造成環境污染者。
2、縱放動物,未提供適切之自家飼養生活環境僅提供食物或飲水者。
3、其他上開未定之情事但違反動物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者。
(三)年滿20歲且非設籍本縣之學生,或未取得家人或房東同意者 (需出示同意函)。
三、前項申請人經暫時保留申請後,待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交付書面評估資料前,不得進
行認領養;符合者得進行認領養程序。
四、認領養申請人經查違反動物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且經處罰者,本中心得撤銷其認養
資格,登記列管並限制半年內及改善前不得再度領養。
五、經查有棄養記錄者不得再度認領養。
一、如有意認領養之民眾,請攜帶雙證件(含身分證)逕至本縣中區流浪犬收容中心辦理認
養(本市衛生掩埋場後方);連絡電話:037-331910轉161。
二、有意認領養之民眾,請攜帶適切之用品辦理認領養;大型犬請自備大型狗籠,項圈,
背帶等、小型犬請自備輕便狗籠,項圈等。
三、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下午一點半至三點半,週末及例假日恕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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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2-01-04T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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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08T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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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13T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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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17T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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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26T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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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30T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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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2-02-04T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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