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白爛的臺灣人,被坑被殺死應該 - 菸草

By Ivy
at 2010-06-03T19:08
at 2010-06-03T19:08
Table of Contents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9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96.10.11訂定)
第 2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計算並徵收之。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視受輔導與照顧者實際需求,以定額先分配供
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菸品健
康福利捐徵收金額之百分之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
,其餘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百分之七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
二、百分之六供癌症防治之用。
三、百分之五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
四、百分之三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
五、百分之二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之用。
六、百分之四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之用。
七、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之用。
八、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之用。
九、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之用。
十、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
簡單說 健康捐要怎麼使用 其實是有法律明文規定
總額的 1% 要拿去照顧菸農及台灣菸業(包括種植與製造)
剩下的99% 依上面講的10點來運用
若以100%為基準的話是這樣
1.00% 照顧菸農及輔導菸業
69.30% 供健保安全準備
5.94% 癌症防治
4.95% 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
2.97% 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1.98% 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
3.96% 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
2.97% 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
2.97% 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
2.97% 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
0.99% 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
這樣大家對健康捐的使用應該一個更清楚的概念
至於目前有無實際依法照比例運用
當然我們可以要求衛生署提供切確數據
也可以要求審計部做審核
至於若分配比例大家覺得不合理不盡理想
當然可以要求修法調整比例
當然怎麼調整 調成怎樣
就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
但很顯然 這也不是煙民單方面說的算
我的個人立場
我雖然不欣賞董氏把反煙主張高度道德化
但煙民有強烈主張個人吸煙權的權利
自然他們也有主張道德式反煙的權利
正反我們健康捐的運用
是有法律明文規範
從法律面去討論 會更有意義
--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96.10.11訂定)
第 2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計算並徵收之。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視受輔導與照顧者實際需求,以定額先分配供
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菸品健
康福利捐徵收金額之百分之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
,其餘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百分之七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
二、百分之六供癌症防治之用。
三、百分之五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
四、百分之三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
五、百分之二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之用。
六、百分之四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之用。
七、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之用。
八、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之用。
九、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之用。
十、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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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健康捐要怎麼使用 其實是有法律明文規定
總額的 1% 要拿去照顧菸農及台灣菸業(包括種植與製造)
剩下的99% 依上面講的10點來運用
若以100%為基準的話是這樣
1.00% 照顧菸農及輔導菸業
69.30% 供健保安全準備
5.94% 癌症防治
4.95% 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
2.97% 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1.98% 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
3.96% 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
2.97% 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
2.97% 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
2.97% 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
0.99% 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
這樣大家對健康捐的使用應該一個更清楚的概念
至於目前有無實際依法照比例運用
當然我們可以要求衛生署提供切確數據
也可以要求審計部做審核
至於若分配比例大家覺得不合理不盡理想
當然可以要求修法調整比例
當然怎麼調整 調成怎樣
就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
但很顯然 這也不是煙民單方面說的算
我的個人立場
我雖然不欣賞董氏把反煙主張高度道德化
但煙民有強烈主張個人吸煙權的權利
自然他們也有主張道德式反煙的權利
正反我們健康捐的運用
是有法律明文規範
從法律面去討論 會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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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0-06-04T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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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0-06-06T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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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0-06-09T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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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03T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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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03T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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