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鞭炮廟會檢舉要用甚麼法律? - 台南
By Sierra Rose
at 2018-04-21T11:41
at 2018-04-21T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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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g2599 (gfdgdfgd)》之銘言:
: 主要是警察的社違法與交通法規
: 可以開罰噪音擾亂及違反交通規則
: 警察也可對宮廟8+9進行盤查
: 環保局可開罰亂丟垃圾
: 很多人都誤以為消防局可以管
: 但其實效果不大
: 因為消防局只能開罰"違法"炮竹
: 但宮廟用的都是合法的
: 消防局只能去勸導 無法可管
: 所以大家只能期待警察局跟環保局硬起來
看到這邊實在很感慨,以前學長常說:
不舉發、不管事,反正處理好,薪水照領,處理不好薪水也照領,
幹嘛去惹事情;
廟方放的都是一般爆竹,不是專業煙火,我們消防無法可管,問了幾個承辦業務的老學長
,都是這樣回我的,「無法可管。」
還說我們只能勸導,別管太多,惹事上身。
但,
But,
可是,
海賊王(現在翻譯叫航海王)的尾田大大曾說「我們是不是故意找個理由,並欺騙自己認
同這個理由,然後讓自己放棄而已」,
我不是個乖學弟,不是個別人說「無法」就接受的乖學弟,學長說的我並不完全相信,所
以打給更高階的承辦人員,所以去翻了相關法令
最後菜鳥我確立了,只要沒有依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第十七條各縣市政府自治法規,再
翻所在地縣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條例
裡面的未依「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就可以開罰至少3-15萬的結論,
並找了很多關於飛行類煙火的包裝說明,其上周圍都是需要淨空20公尺起跳,要空曠不得
可燃物。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30002300-099060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
)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
自治法規。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
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
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
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將個別
認可不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
五、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一般
爆竹煙火。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
七、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
賣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第二十九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
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違反依第九條第七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之安全作
業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
—————————————————————————————————
七、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所定自治法規中有關爆
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
——————————————————————————————————
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有前項第八款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90200000000100-0930730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四條
本市區外保安林禁止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以上者,應經本府專案許
可。
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處罰。
台中法規: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保安林不得施放、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
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不得超過管制量
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60190000000800-1000906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四條
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等基地內及經本局公告易生危害
公共安全之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第五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及限制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但特殊民俗活動等
依第六條規定經本局例外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受第三條至第五條禁止或限制者,得於施放五日前檢具
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
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例外許可,經本局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前項例外許可申請人,應負施放安全之責。
蜂炮炮城之施放,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並禁止使用主體以塑膠體
製造之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檢查。
台南法規: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不得施
放
但是有後門:特殊民俗活動等依第六條規定經本局例外許可者,不在此限。
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80210000000400-1010628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條
下列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八、醫療機構區。
九、各級學校。
十、林班地。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施放之區域。
前項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於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
此限。
第五條
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等足以妨礙安寧之
爆竹煙火。
前項限制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公告解除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飛行類及升空類之爆竹煙火應
垂直對空施放。
第七條
申請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許可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
火備查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
來源。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四、施放爆竹煙火場地使用同意書(為自有場地者免附)。
五、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照片。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內容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
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須檢具之文件。
申請施放前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許可,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施放爆竹煙火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施放場所應嚴禁非施放所必要之火源。
二、施放前應檢查有無受潮或變質之情況,如發現有不適合使用之爆竹
煙火,應予標示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不得施放非法製造販賣之爆竹煙火。
四、施放場所禁止飲酒之人進入。
五、施放現場不得進行火藥充填作業。
六、有下列情形時,施放人員應暫停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一)與施放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時。
(二)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
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煙火施放安全時。
(三)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或
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者。
高雄法規: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施放有爆炸音、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不得施放
但也是有後門:前項限制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公告解除限制者,不在此限。
可是多了與施放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或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者。應暫停施
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盼順心,愉快
順頌時祺
P.S.
很久很久以前有個故事,
故事中有個廟會活動在加油站前放了快30分鐘煙火,
一個剛出完救護又打完火的菜鳥憑著混身煙味,請廟方主委出來請他停止施放,
後來來了個8+9說要打他可是被現場員警阻止,又說以後不要出們被他遇到,
又有一個議員來分隊詢問是誰去阻止放煙火阻止熱鬧,
後來,
菜鳥跑去買秘錄器,打算好好開單,
菜鳥還特別去翻法條,打算開好開滿,
然後下個月就被調業務了,啊,啊不是拉,
以上的故事都是做夢,然後就醒來吃手手了!
--
: 主要是警察的社違法與交通法規
: 可以開罰噪音擾亂及違反交通規則
: 警察也可對宮廟8+9進行盤查
: 環保局可開罰亂丟垃圾
: 很多人都誤以為消防局可以管
: 但其實效果不大
: 因為消防局只能開罰"違法"炮竹
: 但宮廟用的都是合法的
: 消防局只能去勸導 無法可管
: 所以大家只能期待警察局跟環保局硬起來
看到這邊實在很感慨,以前學長常說:
不舉發、不管事,反正處理好,薪水照領,處理不好薪水也照領,
幹嘛去惹事情;
廟方放的都是一般爆竹,不是專業煙火,我們消防無法可管,問了幾個承辦業務的老學長
,都是這樣回我的,「無法可管。」
還說我們只能勸導,別管太多,惹事上身。
但,
But,
可是,
海賊王(現在翻譯叫航海王)的尾田大大曾說「我們是不是故意找個理由,並欺騙自己認
同這個理由,然後讓自己放棄而已」,
我不是個乖學弟,不是個別人說「無法」就接受的乖學弟,學長說的我並不完全相信,所
以打給更高階的承辦人員,所以去翻了相關法令
最後菜鳥我確立了,只要沒有依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第十七條各縣市政府自治法規,再
翻所在地縣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條例
裡面的未依「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就可以開罰至少3-15萬的結論,
並找了很多關於飛行類煙火的包裝說明,其上周圍都是需要淨空20公尺起跳,要空曠不得
可燃物。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30002300-099060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
)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
自治法規。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
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
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
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將個別
認可不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
五、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一般
爆竹煙火。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
七、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
賣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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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
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違反依第九條第七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之安全作
業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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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所定自治法規中有關爆
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
——————————————————————————————————
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有前項第八款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90200000000100-0930730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四條
本市區外保安林禁止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以上者,應經本府專案許
可。
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處罰。
台中法規: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保安林不得施放、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
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不得超過管制量
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60190000000800-1000906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四條
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等基地內及經本局公告易生危害
公共安全之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第五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及限制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但特殊民俗活動等
依第六條規定經本局例外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受第三條至第五條禁止或限制者,得於施放五日前檢具
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
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例外許可,經本局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前項例外許可申請人,應負施放安全之責。
蜂炮炮城之施放,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並禁止使用主體以塑膠體
製造之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檢查。
台南法規: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不得施
放
但是有後門:特殊民俗活動等依第六條規定經本局例外許可者,不在此限。
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80210000000400-1010628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條
下列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八、醫療機構區。
九、各級學校。
十、林班地。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施放之區域。
前項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於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
此限。
第五條
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等足以妨礙安寧之
爆竹煙火。
前項限制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公告解除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飛行類及升空類之爆竹煙火應
垂直對空施放。
第七條
申請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許可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
火備查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
來源。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四、施放爆竹煙火場地使用同意書(為自有場地者免附)。
五、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照片。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內容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
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須檢具之文件。
申請施放前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許可,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施放爆竹煙火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施放場所應嚴禁非施放所必要之火源。
二、施放前應檢查有無受潮或變質之情況,如發現有不適合使用之爆竹
煙火,應予標示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不得施放非法製造販賣之爆竹煙火。
四、施放場所禁止飲酒之人進入。
五、施放現場不得進行火藥充填作業。
六、有下列情形時,施放人員應暫停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一)與施放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時。
(二)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
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煙火施放安全時。
(三)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或
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者。
高雄法規: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施放有爆炸音、一般煙火依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不得施放
但也是有後門:前項限制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公告解除限制者,不在此限。
可是多了與施放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或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者。應暫停施
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盼順心,愉快
順頌時祺
P.S.
很久很久以前有個故事,
故事中有個廟會活動在加油站前放了快30分鐘煙火,
一個剛出完救護又打完火的菜鳥憑著混身煙味,請廟方主委出來請他停止施放,
後來來了個8+9說要打他可是被現場員警阻止,又說以後不要出們被他遇到,
又有一個議員來分隊詢問是誰去阻止放煙火阻止熱鬧,
後來,
菜鳥跑去買秘錄器,打算好好開單,
菜鳥還特別去翻法條,打算開好開滿,
然後下個月就被調業務了,啊,啊不是拉,
以上的故事都是做夢,然後就醒來吃手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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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8-04-26T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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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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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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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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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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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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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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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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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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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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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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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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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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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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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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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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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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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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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0-04T13:10
By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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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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