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與勞基法問題 - 過年
By Ophelia
at 2006-01-01T00:00
at 2006-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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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線上懂勞基法的人,因為這幾天我們公司老闆公佈年假休假天數,總共只休五天,這五天是除夕,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共五天,但扣掉原本就是星期假日的除夕和初一,其實只有休三天,而且初三就開工,然後再來的初五,初六上班,初七星期六還說要視工作情形決定休不休假,廠內員工看到公告簡直呆住了,在尚未公告前,公司的小老闆口口聲聲的四處說什麼年底工作量少想要來休個九天年假有的沒的,當公佈出來後大家實在不能接受,根本沒時間安排什麼行程出去玩!
而我想問的問題是:
1.因為政府有公佈年假是九天,就是除夕~初八共九天,而我們公司公佈初三開工,初五就要上班,那麼我們可以要求初五,初六上班要算加班嗎?(因為我們有聽說有些公司過年上班薪水雙倍,但因為我不清楚是老闆自己願意給員工的還是勞基法原本就有規定)
2.若是初五,初六以特休下去請可以嗎?如果老闆不願意的話又該怎麼辦?
3.還有一個問題,特休以一年有七天來講,我們公司規定上半年四天,下半年三天,公司可以強硬規定要休特休時一定要一次休完不能分次休嗎?比如上半年有四天,要休就只能一次休四天不能分四次休?
我遇到這個問題時實在不知道怎麼辦,請問有人可以幫忙回答我的問題嗎??
已更新項目:
所以政府公佈年假有九天,而公司只給我們休五天,中間那部份我們可以要求放假嗎?如果他不讓員工放假也不准特休,也不算雙倍薪水,公司是違法的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抱歉!!那再請問,依我們公司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可以要求補休一天?因為我們公司是除夕休到初四,而除夕和初一原本就是假日了?是否可要求初五上班雙倍薪或補休?麻煩您了謝謝
而我想問的問題是:
1.因為政府有公佈年假是九天,就是除夕~初八共九天,而我們公司公佈初三開工,初五就要上班,那麼我們可以要求初五,初六上班要算加班嗎?(因為我們有聽說有些公司過年上班薪水雙倍,但因為我不清楚是老闆自己願意給員工的還是勞基法原本就有規定)
2.若是初五,初六以特休下去請可以嗎?如果老闆不願意的話又該怎麼辦?
3.還有一個問題,特休以一年有七天來講,我們公司規定上半年四天,下半年三天,公司可以強硬規定要休特休時一定要一次休完不能分次休嗎?比如上半年有四天,要休就只能一次休四天不能分四次休?
我遇到這個問題時實在不知道怎麼辦,請問有人可以幫忙回答我的問題嗎??
已更新項目:
所以政府公佈年假有九天,而公司只給我們休五天,中間那部份我們可以要求放假嗎?如果他不讓員工放假也不准特休,也不算雙倍薪水,公司是違法的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抱歉!!那再請問,依我們公司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可以要求補休一天?因為我們公司是除夕休到初四,而除夕和初一原本就是假日了?是否可要求初五上班雙倍薪或補休?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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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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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06-01-02T07:07
at 2006-01-02T07:07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 農曆除夕。
八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依法國定假遇例假,需補假乙天。所以春節只放除夕~初三共四天,但遇2天例假,應補休2天。未補休者應以假日加班計算。第二、同理,每週工作時數,依法(當然是勞基法)不是公務人員的40小時/每週,而是兩週84小時制,除非你們有約定比照公務人員。勞基法第30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第三、年資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所以七天來說,一般雇主可幫你安排3.5天,勞雇各安排一半,至於另一半,雇主應無主張如何安排之權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By Hamiltion
at 2006-01-04T22:28
at 2006-01-04T22:28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老闆還是比較大.因為特休是雙方協商ㄉ.他只要依規定給假.依規定讓你們放完他不會違反法規ㄉ.如你們有工會可以找他們協商
勞基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照規定是要加倍給薪.因為月薪已給當天有薪水.再加班再給當日薪水
如果老闆不給你可以申訴
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要你們配合加班.要和你們協商.但是員工大概會配合ㄅ.因為生死大權還是老闆
我們還是站弱勢.但是法規規定ㄉ要項.我們還是要知道.因為是我ㄇㄉ權益
@0@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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