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歲時候父母就離婚,我跟父親,姐姐跟母親,成長過程中很少來往,母親在成長過程中也沒撫養我,最多過年給個紅包,成長過程我也是半工半讀與助學貸款,我今年33歲,一直到前三年開始密集連絡,我父親這裡也跟他再娶老婆感情不好,後來也沒住一起,我獨自出來住,開始與母親那連絡後,發現他們經濟不好,姐姐也欠大筆卡債,所以剛開始我有每個月給我媽3000元,那時我姐工作也不穩定,後來我父親這裡發生問題,我必須也給我父親錢,所以就轉給我父親每月3000元,到現在也是固定匯入我父親戶頭,有時多一點錢就匯多一點,跟母親那幾乎就斷了連絡,因為姐姐那時要我支付母親撫養費用,但我沒辦法,一直到今日收到訴訟文書,才知是我母親提出撫養義務調停,要去調停,我想了解,如果母親沒撫養我,我是不是一定還是要撫養她,因為我姐姐也沒撫養我父親,那是否我也跟我姐提出撫養父親義務,謝謝!
履行撫養義務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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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你母親從小就對你未盡扶養之義務,如今卻向法院提告,你要對她盡扶養之義務,這對你來說,明顯有失公平,因此你可以依上述民法之規定,以你母親小時候未對你扶養為由,向法官提出抗辯,請求法官免除或酌減你對母親之扶養。
如果訴訟不幸敗訴,你也可以請父親,向法院提告,請求姊姊盡扶養父親之義務,如此可以減輕你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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