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法律知識強者!!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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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0-07-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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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定一個人有無犯罪只靠單一證人的片面之詞能嗎 ?!
而在起訴後地院有人說出實情也說明我不知情
這樣還是被判定有罪..而且判蠻重的 >< (三年十個月)
接著上訴高院一樣的情形
從頭到尾指證我的單一證人說詞有可疑及矛盾處
那無罪機率高嗎 ?!
還是需要爭取緩刑 ?!
一般案子都以常理論斷 !?
那假使有些事情違背常理或巧合時該怎辦 ?!
而照指證我說詞他有很多地方不符合常理
另一個說我不知情的只有一點讓人覺得會不會太巧合
可是從頭到尾我都無法表達什麼
因為我有沒有罪都是他們的說詞影響到我
所以我說在多都沒用 !!
說我知情跟不知情者跟我都有利害衝突
都是被我指證的..
可是這樣情形下其中一人為何要說我不知情 ?!
Update:
律師有請了
但是我想問大家的意見跟想法
此案"槍砲"
Update 2:
跟律師洽談結果就是沒啥結果..
他說打無罪機會不高況且就算無罪檢察官一定會上訴
只會讓你更疲累
他會往無罪方向幫我打
但是會請求如果真要這樣定我罪
能否輕判至緩刑內
但我搞不懂的是
明明這案子看起來很複雜
但是只要細心點看就能發現我不知情機率非常高
可是地院法官卻都忽略我
更瞎的是地檢署時檢察官明明沒有調查完全
就急急忙忙在過年前起訴我
現在我真的很疲累很疲累
明明都跟我無關的事情
卻都要我去承擔
都要推我去當替死鬼 >
Update 3:
我地院跟高院請的律師不同一個
因為地院律師打到我竟然被判3年十個月還要罰金16萬
所以家人改請另一個律師
現今這個律師他提出地院陷害我說詞之人的矛盾點
地檢署訊問時:說我開車箱給他取槍 所以他認定我知情
地院說他有聽到後車廂打開的聲音  所以知道槍放後車廂
結果我地院律師問他有無看到我彎腰的動作  他卻說沒看到。。
當天另一個同案被告<帶槍者>也就是當時坐在我副駕駛座的人也說沒看見我彎腰
所以律師提出質疑 開槍者說詞有矛盾 有說謊嫌疑
Update 4:
然而後車箱要開啟需要駕駛座那開啟
但是雙方都沒看見我彎腰
而另同案被告<帶槍者>地院說他之前借過我車開過,知道我後車廂有關不緊的問題!!
如果要打開只要大力一扳就能開啟 !!
地院當時認定我有罪就是他們說後車廂沒辦法無緣無故開啟
一定是我開啟才能打開,所以我都知情..
現今高院已經要結案了..我再請律師也沒用吧 ?!
Update 5:
已經閱卷完也都看過
我才知道其他人的說詞跟矛盾點
才知道我只不過是這件事情下的犧牲者替死鬼
不過明明沒做的事情卻被要說我知情
那種感覺真的非常的差 ..
Update 6:
高院上訴理由狀:
1.綜觀原審判決,細閱其判決理由,原審認定上訴人共同非法持有土造散彈槍罪,僅以共同被告XXX之證詞,作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但對於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詞,原審卻未置一詞,亦未說明何以不採內之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另外,原審在證據調查上亦有未盡之處,而有以下所述之違法。
2.程序方面:
(1)刑事訴訟法156條第2項及159條第1項。上訴人原審主張;同案被告XXX、XXX警訊筆錄屬於審判外之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並經記明筆錄。但原審判決仍然認為該二人已在偵審中具結作證,故其警訊筆錄有證據能力,並且多次引用作為證明上訴人犯罪之證據。
Update 7:
然而,傳聞證據若無同法159條之1至5所規定之情形者,其本質上已不具證據能力,更遑論該項證據仍具有證據之證明力,故原審自不能將此已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做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證明。因此,原審判決引用不具證據能力之XXX、XXX警訊筆錄,在採證上即已違法。
Update 8:
(2)被告雖無自證其無罪之義務,但被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規定,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者,除顯不合理、現實上不可能或毫無科學根據之情形外,法院有應被告知請求而調查之義務。上訴人在原審抗辯;涉案之自小客車排氣管經過改裝,引擎聲很大,同案被告XXX不可能聽到車子後車廂開啟時有「搭」一聲,而聲請勘驗上訴人自小客車。此因上訴人改裝車子以及後車廂開關卡鎨有接合問題等事實,曾經同案被告XXX加以證實,且上訴人將車開至KTV停車場時未熄火,以當時車子引擎的轟轟聲響及車內音樂(車窗未關),XXX絕無可能聽到車子後車廂的開啟聲,更不可能有XXX所說的「搭」一聲。
Update 9:
此一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雖不至於直接判定上訴人無罪(但綜合其他事證,卻可認定上訴人無罪,詳下述)但因原審判決僅以林XX之證詞而認定上訴人有罪,故只要能證明劉XX之證詞足以令人產生合理之懷疑,即可間接證明上訴人之抗辯可採。無奈原審卻以無此必要,而駁回上訴人聲請勘驗之調查,實有違證據裁判主義。3、原審判決上訴人犯共同非法持有土造散彈槍罪,細閱判決事實及理由,原審將上訴人之犯罪行為分擔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原審認定同案被告劉XX在「XX碳烤」將黑色帆布袋放入上訴人後車廂時,上訴人已知袋中裝有土造散彈槍,而有共同犯意之連絡。第二階段,依照同案被告林XX證詞;我從白色自小客車後車廂拿出散彈槍,
Update 10:
是上訴人開啟後車廂。原審據此認定林XX自該時起,與上訴人、劉XX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而,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屬於主觀上的認知,故採證上,必經過嚴格證明,方能確認。而從下述之理由,可知原審並未採取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只以單一證人林XX之證詞,據此認定上訴人有所謂的共同犯意聯絡。(1)所謂的共同正犯,其成立要件必須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上訴人不否認同案被告劉XX有拿黑色帆布袋放入後車廂,但上訴人至始至終均否認知道帆布袋裡面裝的是槍彈。以共同犯意聯絡來說,證人劉XX於民國98年3月10日在原審亦作證;沒有跟上訴人說陳XX要拿槍的事,沒有告訴上訴人袋子內裝什麼東西,上訴人也沒問。
Update 11:
證人林XX同日在原審亦作證;劉XX沒有說要到XX碳烤要做什麼,(我)只知道要去找陳XX吃東西,(我)不知道散彈槍在上訴人車上。就此一階段(XX碳烤放槍處)來看,劉XX已明白證稱上訴人不知情,上訴人亦確實不知,明顯與劉XX、陳XX沒有所謂的犯意聯絡,自不構成共同非法持有槍械罪,為何原審對於此一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卻置而不論,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顯有違法。再者,在XX碳烤處,同案被告劉XX(劉XX之親弟)亦坐在上訴人車子後座,若如原審判決所述,劉XX當時亦不知車上有槍,由此更可證明;劉XX未告知上訴人及劉XX帆布袋有槍。
Update 12:
(2)另在第二階段之犯罪行為,原審完全採信同案被告林XX之證詞,而認定上訴人對於後車廂放置槍枝是知情的。但是,除證人劉XX證稱;(我)沒有看到上訴人彎腰的動作外(見原審98年3月24號審判筆錄),證人林XX亦同樣證稱;沒有看到上訴人在車內彎腰的動作(見原審98年3月24號審判筆錄)。而上訴人若要開啟自小客車後車廂,在駕駛座上必須彎腰觸摸開啟(後車箱)閥才能開啟後車廂,既然上訴人未彎腰觸摸後車箱開啟閥,顯然後車箱並非上訴人所開。另據劉XX證稱;(在XX碳烤處)後車箱是我輕輕蓋的,不確定有無蓋緊,因後車廂只要大力就可以扳開(見原審98年3月24號審判筆錄)。
Update 13:
這也是上訴人極力主張聲請勘驗自小客車的原因,原審卻不予採納,反而直接認定林XX走到停車場時,是上訴人開啟後車廂讓他拿槍。但上訴人確實沒有打開後車箱,只因案發時檢察官及警察為查扣該車,導致未能勘驗,以證明上訴人之抗辯為真實,這是國家公權力的疏失,原審卻要上訴人負此無法證明之責,實令上訴人不服!
4、證人林XX另證稱;(他)是聽到自己這邊的人喊車上有槍,才知道上訴人車上有槍。林XX所言完全憑空捏造,不能採信,因原審判決認定只有同案被告陳XX、劉XX、林XX、及上訴人等四人知道車上有槍,故為非法持有土造散彈槍枝共同正犯。
Update 14:
但陳XX否認有說過這句話,且他當時遭人持槍圍毆,又離林XX甚遠,不可能亦無法脫口說出車上有槍。而劉XX當時在車上,更不可能說,也無此必要(劉XX亦證稱;未說過這句話),上訴人從頭到尾不知道車上有槍,自亦不可能說。另從現場圖來看,當時在林XX身旁或附近完全沒有包括自己人在內的他人,由此可證;林XX所言有人喊車上有槍,純係憑空捏造!此外,林XX亦證稱(他)早就知道劉XX有這把槍。另根據陳XX、林XX及同案被告劉XX(劉XX親弟)之證述;當時在教堂旁邊,陳XX、劉XX、林XX有見過面聊一下。以當時的情況研判;槍之既是陳XX叫劉XX帶過來,陳XX必是跟劉XX確認槍枝有無帶來,
Update 15:
林XX早在教堂時,既已知道槍枝放在上訴人的後車箱!因此,林XX證述其係在停車場才知道有槍一事,乃是故意卸責之詞。
5、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本案中,原審只以單一證人及同案被告林XX之證述,而認定上訴人對於後車廂有槍一之事係知情。但上訴人確實不知道劉XX所帶帆布袋內是土造散彈槍,此點亦據證人劉XX作證證實,同樣是有利及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詞,原審採信林XX之證述,卻對劉XX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述,未予說明何以不採納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況且,林XX證詞前後矛盾之處甚明,原審故意忽視其矛盾之處,亦未說明理由,實令上訴人不服,故提起本件上訴。
Update 16:
再者,本案雖已無法勘驗車輛,以還上訴人清白,但仍懇請鈞院依證據裁判主義,並基於嚴格證明之要求,在兩位證人(劉XX、林XX)證詞互相衝突不一致下,若無其他更充分之積極證據,即應本罪疑唯輕法則,諭知上訴人無罪判決。
6、退萬步言,即使鈞院仍然認定上訴人犯罪,但請念在上訴人係因證據上之無法調查,以致上訴人不得不接受法律制裁。而且,上訴人並未出手傷人,亦未參與打架圍毆,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上訴人沒想到現場竟完全失控,造成如此嚴重之後果。但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上訴人而言,本件犯罪確實屬於情輕法重,爰請求鈞院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
Update 17:
現今高院快結束,接下來要開結案!影片中內容很簡單就停車場攝影機角度由後往前拍攝(KTV旁為停車場此停車場為一直線),只拍攝到我開車緩緩進入停車場停在另一出口與馬路相接點處,此同案被告林XX從攝影機左前方處直接走到後車廂就打開後車箱(從出現到後車廂很流暢沒停頓也沒大動作,且從頭到尾後車廂都沒動靜,如彈開之動靜)此時副駕駛座走下一位人士(為劉XX)走到後車廂,後來跟著林XX跑到KTV現場(此後車箱沒關)!!接著我急忙開走時的重力加速度後車廂才關上!!
Update 18:
所謂衝突 ?! 此案已經高院審理中,而上訴狀是地院上訴高院時律師所寫,主要針對地院法官忽視的問題!而真的判決書寫的太顛三倒四了。補充進去矛盾點 ?! 這我不懂 ??
Update 19:
疑點再上訴理由狀就有寫明白了
只是他們法官要不要去正視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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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0-07-17T17:22
不了解你的案件狀況所以很難去給你評斷!而既然你有委任律師會幫你想辦法才對不了解你跟律師之間洽談的結果所以不便下定論!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
2010-07-16 01:39:42 補充:
哪你認為律師在開庭的期間的辯護方式讓你絕得如何呢?
律師應該是就案件的爭點進行爭取利益!而不是白白的讓你被判刑吧!那這樣有請跟沒有的差別在哪呢??
建議你必要的話換個律師吧!也許對你會有的結果!
2010-07-16 03:39:22 補充:
我知道你~你再知識_發問過當十我就曾經分析過你的狀況~要上訴你還是要請律師!只是你現在的狀況要贏只有先去閱卷回來才機會!不然什摩都別想談!
我記得當初我回你的問題時有提出一些問題點!而且我記得不只一個!有很多疑點!
本所律師是本著正確的判決就是正義的心態在執業!你的案件要不要在上訴這個你自行決定!如考慮的話歡迎您與小弟聯繫可來信留下連絡方式!
2010-07-16 12:52:32 補充:
那你的律師訴狀內容呢?他沒替你做辯駁嗎?個人覺得你再上訴該是你的權益就要去爭取!不該是這樣讓他門這樣玩你!想想看!關了幾年出來社會是完全變了樣!白白浪費的幾年時間在裡面!
2010-07-17 01:24:01 補充:
你還有多少時間可以上訴呢??訴狀中單就文字的敘述要去證明你無罪有難度~應該要配合影片的一些細節~另外~既然是上訴~其實內容應該是要盡量避免跟法官有正面衝突~這個訴狀的內容感覺上有點在挑法官的毛病!
2010-07-17 01:26:28 補充:
我的經驗是內容不該這樣寫~應該還要補充進去矛盾點~
2010-07-20 03:13:18 補充:
這各要尋找判決書裡面前後矛盾的地方~這樣才有機會去確定法官的判決有誤有重新判決的必要!~
2010-07-20 20:12:21 補充:
所以囉律師的用字遣詞真的很重要!還是要看他怎樣寫才是種點!
2010-07-20 21:42:06 補充:
律師寫狀都沒讓你知道媽?理論上他應該要給你一份備分或是給你看過才對阿!
2010-07-20 23:44:21 補充:
其實通常再開庭十檢察官跟法官都會問你有沒有什麼話要說!再這個時後你就應該要說出你的想法!你要想被判刑的人是你!要被關的也是你!而你卻什麼都不說~那誰能幫你爭取!不過現在說這個也於事無補了!你也被判刑確定了!除非你再請律師幫你申請再審或是非常上訴吧!
2010-07-21 13:56:57 補充:
這樣阿~那你再跟你的律師討論討論~你現在換律師華不來也沒必要!等二審判決確定在想其他的吧!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0-07-15T08:02
建議你還還是請律師吧~~
案情沒交代,無法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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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0-07-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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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7-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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