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客後,不要登記結婚... - 閒聊
By Caroline
at 2011-04-21T15:40
at 2011-04-21T15: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yasauce (醬油)》之銘言:
: 如果原原PO的女友將來真的只宴客卻不登記
: 那你一定要好好保密
: 至少不能讓你的父母知道這件事
: 因為宴客視同雙方合意結婚
: 按現行法律結婚一定要登記才算是完備
還有
: 依民法153條,如果仍看不出來
: 不要求你去念法律系
: 但至少修個法學緒論
: 老師一定可以解釋清楚讓你懂
這邊完全誤解呀,就算退十步,姑且以債權契約合意來論,你的"合意"存在效力嗎?
原文為:
: 「我們如果未來結婚後,我可以宴請,因為雙方父母可能都想要面子。但是我
: 不想登記唷!」我女友說...
也就是說,女方對男方意思表示:「我只能辦喜宴,但不會登記」
而相對人也明知的狀況下,假設他也如你所論,同意了。那他就是同意要演:
「我和你僅辦一個有儀式,但沒登記的假結婚」
那這個「合意」則是「並無結婚之意思表示一致」,為民87條的虛偽意思表示,即: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這個案件而言,這個契約在通謀合意時,就當然無效,
此外按民982登記婚規則,僅婚宴卻沒去戶政機關登記,其婚姻「自始無效」(民988)
故
: 因為宴客視同雙方合意結婚
: 換句話說,有宴客的事實
: 喜帖也印上雙方的名字發出去了
: 如果其中一方拒絕登記 另一方有權就婚禮之花費進行求償
這裏就錯啦,首先「假夫妻」的本身就相互明知,所以你所論的「婚約」是自始無效
何來『宴客視同雙方合意結婚』?
剩下的問題就在於這個雙方通謀欺騙的雙方家屬。也就是雙方明知婚姻無效,卻通謀向
雙方家屬表示「我們要結婚囉,請給我聘金、鑽石、度蜜月費用(伸手)」
而使兩方家屬都相信了這個「虛偽的結婚意思表示」,而給了聘金(定金)、物(財產)
結果雙方家屬很生氣的話,那針對聘金、婚宴費用、贈與物的問題,則可以打
a.婚姻關係不具效力的確認之訴
b.民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
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要求贈與假結婚夫妻的物返還或請求損害賠償
c.民179的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我相信原原PO(男方)不會去求償
: 但是男方父母恐怕不會因此善罷甘休
: 反正都不可能成為親家了還客氣甚麼
這點是沒有錯的,但你的訴訟標的不可能僅限於
: 如果其中一方拒絕登記 另一方有權就婚禮之花費進行求償
因為到時被告的女方可以舉證說『我們當初就談好兩邊一起騙家屬假結婚』
那這個被告就是假夫妻共同虛謀騙家屬,應共同承擔債務,要求假夫妻兩方履行損害賠償
也不是你所謂的「我簽,你不簽,你就要賠」的奇怪論點
: 所以千萬不要誤以為宴客後可以拒絕登記
: 到時高額求償金恐怕會讓妳每個月薪水都被扣三分之一
: (每個月領薪水時都不斷提醒妳這件不愉快的事,直到清償完畢)
不過這點我也必須要提醒,不要玩假結婚比較好,除了在夫妻──親屬之間會有上述問題
外,在所得稅法上,因為稅法規定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但有夫妻之實卻無登記婚姻
則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被抓到則會被罰漏稅的2倍罰鍰。
當然,有原則必有例外,這個小漏洞就是「分居」,也就是說
夫妻有分居事實者,雖應填具配偶欄位,但可利用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分開申報
不然就是乾脆不要辦宴、登記,僅以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共同生活。
不過同居的話因為不是婚姻,也沒有民法上對婚姻夫妻的各種保障。所以風險也是最大的
畢竟同居反過來說,也代表「非永久共同生活」的不穩定型態,對於同居好壞的評估
我想還是男女雙方想清楚再作打算較好。
--
: 如果原原PO的女友將來真的只宴客卻不登記
: 那你一定要好好保密
: 至少不能讓你的父母知道這件事
: 因為宴客視同雙方合意結婚
: 按現行法律結婚一定要登記才算是完備
還有
: 依民法153條,如果仍看不出來
: 不要求你去念法律系
: 但至少修個法學緒論
: 老師一定可以解釋清楚讓你懂
這邊完全誤解呀,就算退十步,姑且以債權契約合意來論,你的"合意"存在效力嗎?
原文為:
: 「我們如果未來結婚後,我可以宴請,因為雙方父母可能都想要面子。但是我
: 不想登記唷!」我女友說...
也就是說,女方對男方意思表示:「我只能辦喜宴,但不會登記」
而相對人也明知的狀況下,假設他也如你所論,同意了。那他就是同意要演:
「我和你僅辦一個有儀式,但沒登記的假結婚」
那這個「合意」則是「並無結婚之意思表示一致」,為民87條的虛偽意思表示,即: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這個案件而言,這個契約在通謀合意時,就當然無效,
此外按民982登記婚規則,僅婚宴卻沒去戶政機關登記,其婚姻「自始無效」(民988)
故
: 因為宴客視同雙方合意結婚
: 換句話說,有宴客的事實
: 喜帖也印上雙方的名字發出去了
: 如果其中一方拒絕登記 另一方有權就婚禮之花費進行求償
這裏就錯啦,首先「假夫妻」的本身就相互明知,所以你所論的「婚約」是自始無效
何來『宴客視同雙方合意結婚』?
剩下的問題就在於這個雙方通謀欺騙的雙方家屬。也就是雙方明知婚姻無效,卻通謀向
雙方家屬表示「我們要結婚囉,請給我聘金、鑽石、度蜜月費用(伸手)」
而使兩方家屬都相信了這個「虛偽的結婚意思表示」,而給了聘金(定金)、物(財產)
結果雙方家屬很生氣的話,那針對聘金、婚宴費用、贈與物的問題,則可以打
a.婚姻關係不具效力的確認之訴
b.民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
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要求贈與假結婚夫妻的物返還或請求損害賠償
c.民179的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我相信原原PO(男方)不會去求償
: 但是男方父母恐怕不會因此善罷甘休
: 反正都不可能成為親家了還客氣甚麼
這點是沒有錯的,但你的訴訟標的不可能僅限於
: 如果其中一方拒絕登記 另一方有權就婚禮之花費進行求償
因為到時被告的女方可以舉證說『我們當初就談好兩邊一起騙家屬假結婚』
那這個被告就是假夫妻共同虛謀騙家屬,應共同承擔債務,要求假夫妻兩方履行損害賠償
也不是你所謂的「我簽,你不簽,你就要賠」的奇怪論點
: 所以千萬不要誤以為宴客後可以拒絕登記
: 到時高額求償金恐怕會讓妳每個月薪水都被扣三分之一
: (每個月領薪水時都不斷提醒妳這件不愉快的事,直到清償完畢)
不過這點我也必須要提醒,不要玩假結婚比較好,除了在夫妻──親屬之間會有上述問題
外,在所得稅法上,因為稅法規定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但有夫妻之實卻無登記婚姻
則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被抓到則會被罰漏稅的2倍罰鍰。
當然,有原則必有例外,這個小漏洞就是「分居」,也就是說
夫妻有分居事實者,雖應填具配偶欄位,但可利用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分開申報
不然就是乾脆不要辦宴、登記,僅以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共同生活。
不過同居的話因為不是婚姻,也沒有民法上對婚姻夫妻的各種保障。所以風險也是最大的
畢竟同居反過來說,也代表「非永久共同生活」的不穩定型態,對於同居好壞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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