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律師工作,有幸亦住於宏國社區
謹提供粗淺建議供眾住戶參酌
諸位可注意,起訴狀中所請求的管理費,是從幾年幾月開始
因為分棟管理的事件發生至今似乎將近十年(不了解原委,如有誤請糾正)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宏國管理費每2個月收一次,當然是所謂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沒有疑問
所以從起訴時往前推算,超過五年的管理費,管委會是無法請求的
請在訴訟上特別主張這一點
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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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提供粗淺建議供眾住戶參酌
諸位可注意,起訴狀中所請求的管理費,是從幾年幾月開始
因為分棟管理的事件發生至今似乎將近十年(不了解原委,如有誤請糾正)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宏國管理費每2個月收一次,當然是所謂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沒有疑問
所以從起訴時往前推算,超過五年的管理費,管委會是無法請求的
請在訴訟上特別主張這一點
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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