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不知情下繼承負債的問題 - 生活
By Thomas
at 2006-12-30T00:00
at 2006-12-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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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我們與父親失聯多年,也不知父親財務狀況是否有負債,只聽說有再娶,而且生了一個兒子,萬一父親有天去世,留下債務,而我們已失聯多年無法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因為不知情,也沒辦法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這種情況下是否就會莫名其妙的繼承他的債務?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Isabella
at 2006-12-31T15:44
at 2006-12-31T15:44
依身為子女的身份
(別忘了親子是自然血親 其關係不因父母離婚受到任何影響 父仍是父 母仍是母)
未來總有一天會遇到亡父繼承權相關的問題;
對此 為人子女必需具備這些基本的法律知識
(在媒體宣導下,有的已成為現代人生活法律常識)
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因為有時效 千萬別讓自己權益睡著
※與父親失聯多年 不知他的動向 怕來不及拋棄繼承 建議一招:
成年子女可持自己身份證件
不定期或定期(每兩、三個月)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自己父親的戶籍謄本
(死亡的話 他的配偶會為他除戶 戶籍資料一定有記載)
由於是子女要調閱自己父親的戶籍謄本 一定調得到
(我就是用這招;
身為子女 我與版主有相同顧慮
於是我有位書記官友人建議我這樣做;
我大約是每三個月 會去戶政事務所調一次我父親的戶籍謄本
關於戶籍等資料 寫得清清楚楚
連他什麼時候換新版身份證 上頭都有記載)
****************************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二) 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2)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四) 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五) 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三、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五、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2.htm%E8%87%BA%E...
限定繼承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3.htm
再有不懂的 可問法院附設的訴訟輔導服務↓
http://tpd.judicial.gov.tw/02-04.htm
By Ethan
at 2007-01-03T16:59
at 2007-01-03T16:59
仍有繼承的權利(義務),若要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後兩個月
內為之.
2.所以第一點,萬一真的發生了(人都會往生,遲早而已),知
道後的悲傷之餘,要先了解他的財務情形,如果不確定可以先
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確定資產小於負債,就馬上去辦"拋
棄繼承吧"
3.拋棄或限定繼承都要在往生者的最後戶籍地的管轄法院辦理,
不論自己或別人代辦,一定要拿到法院的公文說"准予辦理"
才確定是辦好了沒事了.
法條如下: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切記
By Sandy
at 2007-01-02T10:55
at 2007-01-02T10:55
{2}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3}聲明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後2個月內為之!且所有欲拋棄繼承之人都要聲明拋棄!你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但須於上述之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已失聯多年無法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因為不知情,也沒辦法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這種情況下是否就會莫名其妙的繼承他的債務?
答 ︰拋棄繼承之起算點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如果你們能舉證真的不知道父親已死亡!可於知道後2個月內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但限定繼承則需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此項聲明不能主張>>>因為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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