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幫臥病在床的親人訴請離婚 - 健康
By Isabella
at 2012-01-19T00:00
at 2012-01-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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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二哥目前病危,他越南的老婆在去年七月的時候帶小孩出境,期間我們已經報失蹤兩次,第一次有尋獲,並在警察局協調,他說過年前會帶小孩回來,後來就音訊全無,之後我們又報一次失蹤,後來在區公所請我們上法院開協調,我們也做了,開了兩次庭,對方都沒出現,所以現在擔心一旦有所不測,連帶我哥的勞保保險也會由他老婆繼承,所以現在想幫他先訴請離婚,以前不想跟他辦離婚就是卡在小孩沒有回來,現在也沒辦法了,一旦離婚,小孩監護權勢必判給母親,當然最好可以連監護權一起取得,所以我可以幫他訴請離婚嗎?該如何進行,謝謝
已更新項目: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要說明一點的是當初他老婆離開時我哥還算健康(只有憂鬱症病史),這次是這兩天突然中風,所以我不知道可不可以用惡意遺棄來請訴
2 個已更新項目:
另外他目前當然無法行使這樣的權利(辦理離婚),所以可以由我們家人代為辦理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各位的建言,今早與法扶的律師談過,我們似乎無計可施,關於離婚,只有當事雙方可以訴請,因為我哥目前無意識,其他家人也無法代替主張,避免有所謂爭產的疑慮.這當然我可以理解,只是法律就這麼死嗎?!他老婆都已經棄家,當事者也是無預警中風,誰會早知道發生這樣,而無盡早提離婚ㄋ,一旦有何不測,又得讓離家的老婆獲得他辛苦累積的勞保保險,無言.....,法律不是注重情理法嗎?那我們又能怎麼提出證據證明ㄋ?
4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答,我哥從禮拜二出事到現在五天了,發出一次病危,正在加護病房觀察中,因右腦大面積阻塞,即使生命存活,也是無意識也不能言語,後續的復健也是條漫長的路,畢竟他還未滿40歲,有一大半的路要走.若有不幸,我們在意的不是他的理賠,對我而言金額不算多,只是不想讓他那棄家又把小孩帶走的老婆坐享其成.我們原本打算去越南把小孩偷回來,手續全辦好了,真的沒有早知道.....
從這幾天各位的回答,與我四處的詢問,心裡大概有個底了,我們一家人都會加油的,謝謝各位的回答,也祝各為新年快樂!!
已更新項目: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要說明一點的是當初他老婆離開時我哥還算健康(只有憂鬱症病史),這次是這兩天突然中風,所以我不知道可不可以用惡意遺棄來請訴
2 個已更新項目:
另外他目前當然無法行使這樣的權利(辦理離婚),所以可以由我們家人代為辦理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各位的建言,今早與法扶的律師談過,我們似乎無計可施,關於離婚,只有當事雙方可以訴請,因為我哥目前無意識,其他家人也無法代替主張,避免有所謂爭產的疑慮.這當然我可以理解,只是法律就這麼死嗎?!他老婆都已經棄家,當事者也是無預警中風,誰會早知道發生這樣,而無盡早提離婚ㄋ,一旦有何不測,又得讓離家的老婆獲得他辛苦累積的勞保保險,無言.....,法律不是注重情理法嗎?那我們又能怎麼提出證據證明ㄋ?
4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答,我哥從禮拜二出事到現在五天了,發出一次病危,正在加護病房觀察中,因右腦大面積阻塞,即使生命存活,也是無意識也不能言語,後續的復健也是條漫長的路,畢竟他還未滿40歲,有一大半的路要走.若有不幸,我們在意的不是他的理賠,對我而言金額不算多,只是不想讓他那棄家又把小孩帶走的老婆坐享其成.我們原本打算去越南把小孩偷回來,手續全辦好了,真的沒有早知道.....
從這幾天各位的回答,與我四處的詢問,心裡大概有個底了,我們一家人都會加油的,謝謝各位的回答,也祝各為新年快樂!!
All Comments
By Ina
at 2012-01-20T16:01
at 2012-01-20T16:01
一、引用刑法第293條遺棄罪,具狀向所屬地檢署單位,按鈴(需寫狀)提出刑事告訴。
刑法 293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引用民法第1052條之第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以及(同時申請會較快)民法第1001條 前段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唯使用民法大約需自費3000元,且需具狀並以當初請求警方協尋二次的三聯單當證物之一(不是報失蹤 是人口協尋 別弄錯)
如已經上過法院,請將目前程序或相關判決等,將原文如實打字 轉貼本人部落。(可直接引用民法第1001條)訴請判決離婚,走這程序大約只要3~4個月。
直接連絡本人吧!
這只是小案件而已,若方便直接把相關資料影印快遞寄給本人(若無時間打字) 年後 以前 訴狀直接幫您打好 蓋章 簽字既可
全程免費 但 礙於習俗 離婚案件 麻煩自備紅包袋 100元 掛號郵寄 象徵性 既可
收到相關資料後 在替您斟酌使用 刑法或民法 訴請離婚。
2012-01-19 16:04:20 補充:
洽本部落 麻煩夾帶此網址
2012-01-19 17:56:57 補充:
此案件 不論採用刑法或民法都可以
家人代為辦理當然可以,但必須由醫師開具診斷證明,並具狀後簽名或蓋手印
如以無法簽名 可蓋上當是人手印 但簽名處 務必加註 某某家屬代簽
較具合法性
2012-01-19 19:03:34 補充:
律師費 3~5萬
他要是無此經費
你幫他代墊嗎?
請律師就無授權的有效無效上問題嗎?
你的強烈建議 形同自掌嘴巴
2012-01-20 16:23:40 補充:
目前無意識情況
可經過家屬開會後決意
用民事狀方式 然後 蓋上手印 + 圖章
由民事進行離婚程序
基本上他清醒時是否同意辦理離婚?
何且 清醒後反悔 也隨時能撤回 使用民事判求較單純
無意識已經幾日?
時間若超過30日 可以考慮申請禁治產宣告 另由家屬中選一為
禁治產 監護人
2012-01-20 16:26:45 補充:
無意識已經幾日?
時間若超過30日 可以考慮申請禁治產宣告 另由家屬中選一為
禁治產 監護人 就擁有所有權限
2012-01-21 14:00:37 補充:
本人一旦搶答 就是要對當事人有一定助益之解說與方向
最近本人也剛好在寫 禁治產申請監護人狀
大半都是經過文詞修飾後 引用法條既可
需要的話 部落留言告知
請律師 我相信也壓根想不到此招
2012-01-21 14:09:21 補充:
右腦大面積阻塞
是瘀血阻塞吧
醫師若不敢開刀 本人也劣懂岐黃術
如能在鄉下找到數目不少的水蛭
可依據面積 讓水蛭吸出瘀血
快去鄉下或詢問登山客 尋找此物
可救活病患 又不違醫療法
By Kumar
at 2012-01-19T07:16
at 2012-01-19T07:16
給予網友 : 夏逸兒 天下第三大軍師 贊許
感謝 ~ 網友 : 夏逸兒 天下第三大軍師 熱心答覆
敝人非常非常不鼓勵 國人娶越南新娘 婚後問題一堆
By Noah
at 2012-01-21T05:24
at 2012-01-21T05:24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協議離婚。
若您們能平和的達到協議離婚,將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如何支付、探視權如何行使寫明白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分以上由您們和二位成年的證人親自簽名用印後,您們夫妻帶著您們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一起到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換發的身分證,完成兩願協議離婚手續。
兩願協議離婚而非法院判決離婚,孩子誰監護、誰負責扶養,另一方怎樣探視小孩,探視的方式、時間,另一方要付未成年孩子的扶養費,付多少、如何付法和要付到何時,願不願付贍養費,付多少如何付,離婚雙方當事人有達成協議,以協議事項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份,二人具行為能力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會同並帶著此離婚協議書及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雙方戶籍所在地之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登記日起該離婚即生效。
可委聘律師代為辦理!!
By Noah
at 2012-01-20T14:35
at 2012-01-20T14:35
By Blanche
at 2012-01-23T17:15
at 2012-01-23T17:15
關於您貴兄長的狀況,敝人深感遺憾,因為
婚姻之幸福是由雙方共同維持且長期經營的,
但是當事人卻沒有盡到妻子該當的義務,而
根據版大所述的事實,您嫂子似乎有惡意遺棄
你二哥且持續的狀況發生,且兩造雙方二次開庭
和解,對方竟然都不聞不問(有可能未收到傳票或
通知),就算不透過法律上的程序,也應該要有私
法上的照護or探望關係,但都沒有...
敝人在此建議大大:
您可以依照民法§1052條之相關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除上述條文之外,關於版大之二哥的未成年小孩可以一併向法院提起
仲裁,通常會經由家事法庭調解或是審理,如果調解還是不成立,法官
會經由相關資訊及各該方的經濟狀況及扶養能力等構成要件去心證審酌
並做最後的裁決,此裁決具有公法上的強制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後,當事人須持:
1.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
2.身分證
3.戶口名簿
4.印章
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比較要特別注意的是 ,法院判決的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
還有就是離婚的裁判費用:
一審應該是新台幣3000元整沒記錯的話~
祝福您及二哥早日解決此問題!!
新年快樂^^
(以上係我個人見解,參考用)
如有詳盡的問題請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2012-01-19 16:20:07 補充:
版大您好:
關於惡意遺棄的定義,
因為夫妻應互相負扶養義務,而夫妻之一方
如若以破壞婚姻為目的而違反互負同居及扶養
義務,就是惡意遺棄,而且依照您所述的狀況
而論,也係屬於正在持續中的狀態。
現在您二哥的妻子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
也有拒絕同居的主觀事實,當然符合惡意遺棄且持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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