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侓知識 - 生活
By Ida
at 2009-10-06T00:00
at 2009-10-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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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因9l年妻某某日半夜離家留下兩小孩與小弟我至今末有回家過,這幾年數次打電給妻都不接手機,想請各位大大幫我解決以下問題.
l、這幾年妻有到學校去探視小孩,但從未盡人母義務之責任? 問如何向法院提出何種告訴?
2對於未盡夫妻之義務,請問小弟我能提出法院何種告訴?
l、這幾年妻有到學校去探視小孩,但從未盡人母義務之責任? 問如何向法院提出何種告訴?
2對於未盡夫妻之義務,請問小弟我能提出法院何種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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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9-10-07T08:38
at 2009-10-07T08:38
判決離婚之原因?〈新舊法比較說明〉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將「
二、與人通姦」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改為「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
2009-10-06 00:30:38 補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這是你的情形.你可以提出告訴.
2009-10-06 00:31:59 補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訴請裁判離婚?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所求永久共同生活,繁衍後代,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共同生活,如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強使他方苦苦等待,亦非公平,為解消毫無功能之婚姻,維護他方配偶之權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九款規定:「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實務見解:
2009-10-06 00:32:19 補充:
1、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他方雖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其生死已分明時,他方無再行離婚之必要,其離婚請求權當然消滅,故生死不明之一方,在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由外歸家者,不得仍據以判決離婚(最高法院二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六號判例)。
2、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該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
這也是
2009-10-06 00:32:45 補充:
2、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該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
3、所謂「生死不明」,係指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杳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原告以被告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為理由,而提起離婚之訴者,就被告是生是死之事實,不負證明之責任(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五號判例)。
實務上,若夫妻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且杳無音訊,無從查知其生死,只要有明確事證,即可逕行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這都是
2009-10-06 00:34:11 補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訴請裁判離婚?**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同居一處,相互扶持,故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謂「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非但家庭功能無從發揮,夫妻情感亦將淡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2009-10-06 00:34:27 補充:
●實務見解:
1、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
2、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八號解釋)。...
2009-10-06 00:34:59 補充:
3、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廿二年度上字第九二二○號判例)。
4、妻因不堪其姑之虐待回母家居住,而其與夫同居必將受姑虐待之情狀現尚存在者,不得謂非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廿九年度上字第二五四號判例)。
2009-10-06 00:35:25 補充:
5、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判例)。
6、所謂夫婦互負同居之義務,乃指永久同居而言,要非妻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之住所,即屬已盡同居之義務(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判例)。
2009-10-06 00:35:38 補充:
實務上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之事由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
這都是...
2009-10-06 01:00:53 補充:
樓下的大大說的很對喔.
By David
at 2009-10-10T10:24
at 2009-10-10T10:24
你太太也會判...
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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