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機車停車格種植盆栽算不算違法啊...... - 生活David · 2005-04-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家附近的一戶人家在他家前紅磚人行道的機車停車格內破壞紅磚種植小樹還擺了一個盆栽在那這樣有違法嗎......應向那個單位舉發呢....有沒有法律的依據呢......生活All CommentsRebecca2005-04-14這一定是違法的,可跟市政府路霸清除小組舉發。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 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罪,如被 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 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 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 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 強制罪。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0800022622 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物),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 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2.立即上網檢舉。各轄區分局交通組電話: 單 位 電 話 大同分局第七組 2557-9094 萬華分局第七組 2331-9054 中山分局第七組 2541-4453 大安分局第七組 2325-8475 中正第一分局第七組 2331-9080 松山分局第七組 2578-0849 信義分局第七組 2723-5154 中正第二分局第七組 2375-1883 南港分局第七組 2783-6257 內湖分局第七組 2790-3470 文山第二分局第七組 2932-8002 文山第一分局第七組 2938-1859 士林分局第七組 2881-5307 北投分局第七組 2891-2325Charlie2005-04-14違法,是路霸。交通大隊歡迎民眾多多檢舉,受理對象為「非營業性路霸」,亦即對住戶、商家以機車、腳踏車、花盆、活動市招、廣告物、木箱、拒馬、椅子、鐵鍊、鐵柱等活動物或固定障礙物私佔巷弄停車位,或禁止他人停車的行為等;而民眾檢舉路霸,最晚第二天就會處理。 台北市檢舉路霸專線:2393-7490免付費電話 :080-231655傳真:2394-3754。Thomas2005-04-18這樣算路霸耶快向當地警察局/交通局檢舉不然跟我講地點我去檢舉好久沒拿檢舉獎金了Related Posts新住戶可以告頂樓的既存違建嗎?哪裡有女性高收入行業?不是色情!不要性交易!!更不要傳直銷沒帶手機..被鎖在門外已經4小時了怎麼辦????知識+變成學生們偷懶的工具了菸的盒子是屬於紙類還是鋁箔包??
All Comments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
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罪,如被
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
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
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
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
強制罪。
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0800022622 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物),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
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2.立即上網檢舉。
各轄區分局交通組電話:
單 位 電 話
大同分局第七組 2557-9094
萬華分局第七組 2331-9054
中山分局第七組 2541-4453
大安分局第七組 2325-8475
中正第一分局第七組 2331-9080
松山分局第七組 2578-0849
信義分局第七組 2723-5154
中正第二分局第七組 2375-1883
南港分局第七組 2783-6257
內湖分局第七組 2790-3470
文山第二分局第七組 2932-8002
文山第一分局第七組 2938-1859
士林分局第七組 2881-5307
北投分局第七組 2891-2325
交通大隊歡迎民眾多多檢舉,受理對象為「非營業性路霸」,亦即對住戶、商家以機車、腳踏車、花盆、活動市招、廣告物、木箱、拒馬、椅子、鐵鍊、鐵柱等活動物或固定障礙物私佔巷弄停車位,或禁止他人停車的行為等;而民眾檢舉路霸,最晚第二天就會處理。
台北市檢舉路霸專線:2393-7490
免付費電話 :080-231655
傳真:2394-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