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要上班嗎 - 過年
By Callum
at 2010-05-19T00:00
at 2010-05-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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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護理之家上班,規定月休4天,過年期間休4天,其餘國定假日均要上班,沒有休假也沒給加班費,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請問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有哪幾天?
請問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有哪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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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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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0-05-23T19:02
at 2010-05-23T19:02
一、勞基法30條規定勞工工作二週不得超過84小時,意即隔週休二日;即便依據30-1條經過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調整每日工時亦每週不可超過48小時。
二、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工作七日內應有一日為例假。
三、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此條之假日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計有19日)
四、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勞基法第39調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以上綜合觀之,若貴公司未與員工簽定勞基法84-1條約定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則貴公司似乎對於假日及放假規定有違勞基法規定!但因為看護的工作應屬於連續監視之工作,如果,貴公司有與員工簽訂勞基法第84-1條約定書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則應依據約定書實施,84-1條內容如下:
84-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基法第37條指國定、特定及勞動節日如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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