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勞基法規定問題??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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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為服務業.工作滿一年才有7天年假.過年除夕到初三有加班費
其餘國定假日未補假~而且要休國定假日視為已休之**假日**(就不能再休周六或週日)
4/4日為清明節.有先詢問過公司是否有補假.
或當天為加倍薪資.公司主管回覆我說沒有.
做服務業本來就是這樣子~
(1)公司這樣有違法嗎?若有想去檢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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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6天其中一天是**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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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12-04-11
有違法
勞基法規定
[國定假日2倍工資]
依據勞基法39條,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 雇主如果沒有給,可以申請勞動檢查,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實施週休二日公司 清明節只休一天
而實施隔週休二日公司 除清明節休假外 隔天也應該補假(因清明節與婦幼節同一天) 也就是說 隔週休 清明可以連休兩天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2-04-11
試試看他的方法
TA777。NET
Robert avatarRobert2012-04-10
有!
輪班制沒有而已
但該日上班仍有加班費
可盡速去勞工局申訴
Joseph avatarJoseph2012-04-10
沒有
勞動契約是雙方議定的
只要工資不低於基本薪資即可
實務操作上假日這一塊如果你要去吵
那誰還敢開服務業對吧....換個角度想想看就知道了
再來只是加班費的問題
服務要要看年度休幾天他給你放幾天下去算
觀念不是說國定假日那種觀念去看的
就看你當初進公司時有沒有簽訂啥勞動契約
檢舉當然可以
因為是模糊地帶但是未必能有效
http://www.lawki.org.tw/phpshop/shopnew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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