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團訟索賠50億 法院 - 台南
By Odelette
at 2020-08-20T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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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團訟索賠50億 法院判賠近12億元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審理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蔡姓民眾等128人控告林明輝、洪仙汗、鄭進貴、張
魁寶、鄭東旭、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胡家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約50億元,
法院20日上午宣判,相關被告判賠共近12億元。
台南地院庭長林福來指出,原告蔡姓民眾等128人,對被告林明輝(維冠公司負責人)、
張魁寶(建築師,維冠大樓名義上設計、監造人)、鄭進貴(建築師,維冠大樓實質上設
計、監造人)、洪仙汗(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合
公司)、鄭東旭(大合公司技師)及胡家禎(大合公司負責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判決:一、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及鄭東旭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
償准許金額」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大合公司及鄭東旭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128名原告此項
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三、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
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
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四、前三項所命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五、被告林明輝、張魁
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倍懲罰性賠償金」(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
,合計為1億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合議庭指出,被告林明輝原係維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維冠公司)負責人,1992年間擇定
坐落台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7598地號土地,施工興建維冠大樓,並對外進行銷售。惟
台南市於2016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發生芮氏規模5級地震(0206地震),維冠大樓因結構
計算、繪製建築設計圖及施工、監造等錯誤與缺失致發生倒塌。
被告林明輝與洪仙汗(擔任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板面積,指示更改
繪製配筋詳圖及各樓層之結構平面圖,嚴重影響維冠大樓之結構安全;被告鄭進貴係維冠
大樓實質上設計及監造人,被告張魁寶(原名張鶯寶)則擔任維冠大樓名義上設計、監造
人,均領有建築師證書,惟被告鄭進貴與林明輝商定維冠大樓所有建築設計圖均由維冠公
司負責繪製,並由被告鄭進貴負責以被告張魁寶名義簽證蓋章,渠等就結構計算書之審核
有疏失,應共同負實質設計、監造人之責任;被告鄭東旭領有結構技師證照,任職於被告
大合公司結構部,負責維冠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未盡其專業之設計之注意義務,
且其製作之結構計算書有低估靜載重、地震力及配筋時柱斷面不當縮減或弄錯方向等明顯
錯誤之情事;被告胡家禎明知被告鄭東旭並非登記開業之專業結構技師,仍指派被告鄭東
旭負責維冠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明顯違反建築法規定;被告大合公司出具上開有
錯誤之維冠大樓結構計算書,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胡家禎及大合公司因維冠大樓倒塌造成
死傷,應負侵權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分別受有身體受傷所受損害(含醫療費用、減少勞動
能力、增加支出必要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房屋損害、房屋以外財
產損害等有關非財產及財產上損害。原告乃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公司法等規定,請
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胡家禎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共
新台幣8億3328萬5219元,並依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前揭被告應連帶給付懲罰性賠
償金41億6642萬6095元。合計請求金額為49億9971萬1314元,法院判賠約12億元。
據了解,2016年台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
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
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法院一、二審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
、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求償方面,部分受災戶與家屬、消基會、法扶會、台南地檢署已陸續各向林明輝等5
人提起民事求償官司6案,累計約155億多元,相關訴訟審理中。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20/1789218.htm#ixzz6VdLZiD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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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審理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蔡姓民眾等128人控告林明輝、洪仙汗、鄭進貴、張
魁寶、鄭東旭、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胡家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約50億元,
法院20日上午宣判,相關被告判賠共近12億元。
台南地院庭長林福來指出,原告蔡姓民眾等128人,對被告林明輝(維冠公司負責人)、
張魁寶(建築師,維冠大樓名義上設計、監造人)、鄭進貴(建築師,維冠大樓實質上設
計、監造人)、洪仙汗(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合
公司)、鄭東旭(大合公司技師)及胡家禎(大合公司負責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判決:一、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及鄭東旭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
償准許金額」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大合公司及鄭東旭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128名原告此項
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三、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
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
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四、前三項所命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五、被告林明輝、張魁
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倍懲罰性賠償金」(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
,合計為1億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合議庭指出,被告林明輝原係維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維冠公司)負責人,1992年間擇定
坐落台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7598地號土地,施工興建維冠大樓,並對外進行銷售。惟
台南市於2016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發生芮氏規模5級地震(0206地震),維冠大樓因結構
計算、繪製建築設計圖及施工、監造等錯誤與缺失致發生倒塌。
被告林明輝與洪仙汗(擔任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板面積,指示更改
繪製配筋詳圖及各樓層之結構平面圖,嚴重影響維冠大樓之結構安全;被告鄭進貴係維冠
大樓實質上設計及監造人,被告張魁寶(原名張鶯寶)則擔任維冠大樓名義上設計、監造
人,均領有建築師證書,惟被告鄭進貴與林明輝商定維冠大樓所有建築設計圖均由維冠公
司負責繪製,並由被告鄭進貴負責以被告張魁寶名義簽證蓋章,渠等就結構計算書之審核
有疏失,應共同負實質設計、監造人之責任;被告鄭東旭領有結構技師證照,任職於被告
大合公司結構部,負責維冠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未盡其專業之設計之注意義務,
且其製作之結構計算書有低估靜載重、地震力及配筋時柱斷面不當縮減或弄錯方向等明顯
錯誤之情事;被告胡家禎明知被告鄭東旭並非登記開業之專業結構技師,仍指派被告鄭東
旭負責維冠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明顯違反建築法規定;被告大合公司出具上開有
錯誤之維冠大樓結構計算書,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胡家禎及大合公司因維冠大樓倒塌造成
死傷,應負侵權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分別受有身體受傷所受損害(含醫療費用、減少勞動
能力、增加支出必要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房屋損害、房屋以外財
產損害等有關非財產及財產上損害。原告乃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公司法等規定,請
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胡家禎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共
新台幣8億3328萬5219元,並依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前揭被告應連帶給付懲罰性賠
償金41億6642萬6095元。合計請求金額為49億9971萬1314元,法院判賠約12億元。
據了解,2016年台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
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
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法院一、二審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
、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求償方面,部分受災戶與家屬、消基會、法扶會、台南地檢署已陸續各向林明輝等5
人提起民事求償官司6案,累計約155億多元,相關訴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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