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台北市的水利地是否可承租?向何機關申請? - 回收Genevieve · 2006-05-3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台北市的水利地可否承租從事資源回收相關事業?向何機關申請?回收All CommentsIsla2006-06-02請洽各地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按土地法(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 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 、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 堰等屬之。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 林地。二 漁地。三 狩獵地。四 鹽地。五 礦地。六 水源地。七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您的問題:需有提出相關地點地段地號 否則無從查起是否可用於事資源回收相關事業! Related Posts為什麼電腦裡的資料刪除後不會到資源回收筒裡慈濟舊傢俱回收[英文]請問資源回收的英文該怎麼寫吶?何處有在回收報廢CRT螢幕我想要把燒壞光碟回收,但是又怕光碟中的資料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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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
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
、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
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 林地。
二 漁地。
三 狩獵地。
四 鹽地。
五 礦地。
六 水源地。
七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層請行
政院核准撥用。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您的問題:需有提出相關地點地段地號 否則無從查起是否可用於事資源回收相關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