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板友提出以下觀點:
『既然計算土地稅的時候,是用公告地價(遠低於市價)作為計算標準。
那如果徵收的時候用市價補償,這是不公平的。因為稅的繳少,徵收補償卻多,
這樣一來不就等於土地所有人占盡政府的便宜嗎??』
我認為這樣的想法出現了兩個迷思
第一個迷思:【稅款和補償應該是掛勾的】
其實"繳稅"和"補償"是兩回事
前者是國民義務 後者是國家義務
前者規定在土地稅法 後者規定在土地徵收條例
兩者並無從屬關係 如果混在一起談是不正確的
以上白話文的意思是:『徵收補償干土地稅屁事』
我們偉大的政府也承認兩者並不相關
所以徵收補償往例是使用"公告現值"作為補償標準(感謝mybfgf大大提供法源)
在在說明兩者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第二個迷思:【為了少繳稅所以低報地價,徵收時又哀哀叫】
無論是"公告地價"也好 "公告現值"也好
其實都不是土地所有人可以任意決定的!!!!
"公告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
是由各縣市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公告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
也是由各縣市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土地所有人不能私自決定自己的"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
那是政府公家定的
如果有意見也只能透過行政爭訟的方式救濟
結論
說徵收補償以市價計算是占政府的便宜??
此言差矣!!!
政府要我們繳多少的稅
不是我們決定的 但我們盡了義務
政府要徵收我們的土地
也不是我們願意的 但政府也應該盡它的義務
補償必須"盡可能"比照市價(注意用詞 我知道現實還是有現實考量)
這才叫做公平
關於這一點
土徵法早已修法採行"市價徵收原則"了
附上內政部網站資訊佐證
http://ehouse.land.moi.gov.tw/A0/A26/A2600B.aspx?ARTID=3800
馬總統今(2011.8.19)日宣布未來
「被徵收土地依市價徵收補償」及「避免徵收優良農地」等落實「土地正義」重大政策方向。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5801&type_code=&pages=0
立法院今(2011.12.13)日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
規定未來土地徵收應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避免徵收優良農地
以及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市價給予補償等。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