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權益]被資遣和資遣費問題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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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7-1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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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勞基法 , 以及有實際經驗的大大們
近來因和主管衝突,導致主管不悅,要我離職,但會付資遣費,不過名義上是以自動請辭辦理
問題來了,我的年資為2年快5個月,依照新制的勞基法來算大約1個多月的薪資,但目前已快過年了,年終為2個月的薪資,這樣對我而言有落差,且公司不一定會給緩衝的時間讓我去找工作。
不知各位大大對我目前的情況有何建議,或是我目前擁有何種權益,煩請各位大大儘快給予指導,謝謝~
Update:
Frank & mimi大大
公司會以自動請辭來辦理,是想讓我找工作比較順利
雖然這樣不能領失業補助金,
但我有經濟的壓力所以不想失業想儘快的找到工作,
再加上公司既然會以自動請辭來辦理,20日的預告日自動不成立~
Tags: 過年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7-12-03T18:47
公司主管只給您一個月薪資、當做資遣費是不合理的,

新制資遣費( 94/06/30以後到職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
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
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資遣)三十日內發給。
新制部份:94/07/01 ~96/11/30.工作年資2年5個月。
假設您的平均薪資是24000元x0.5除12x29=29000元資遣費。

您在公司工作年資是2年5個月,依規定雇主需20日前預告,
預告時間不足可向公司要求補足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委會勞動2字第05189號函即有解釋,
10日的預告期謀職假為2日,
20日的預告期謀職假為4日,
30日的預告期謀職假為6日。

勞基法第19條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請領失業給付金必需您的勞保年資3年內有超過1年以上。

〝注意〞如果簽了一般離職書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了。
並非所有離職失業事項、都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申請失業補助,需公司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後,
由公司開立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
裁員等事項的離職證明書、
才符合請領失業原因,=非自願離職。
有加蓋公司大小章,勞保專用大小章相同效用,
這樣您才能申請失業補助。
勞保失業補助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申請方式:持非自願離職書正本及影印本、
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印本、印章。
失業補助給付標準:勞工離職前6個月
的平均投保薪資之60%,
最多給付6個月。

失業給付申請中找到工作。
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請領資料: 新工作做3個月以上、
並勞保加保滿3個月符合資格。
資料:由新公司開立勞工在職證明、
並蓋公司大小章、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本人印章、填寫完整之就業
獎勵津貼申請書。
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給付標準:
未請完的失業補助給付金額的50%一次給付。
直接用掛號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
勞保局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勞保局電話: 02-2396-1266


希望這樣回答對您的問題有幫助!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7-12-05T03:16
你的情況有點怪怪的,主管要你以自動請辭,卻願意給資遣費,有沒有搞錯?你很可能會被他"口頭話術"給騙了,你的主管有可能是故意要”最後一次”整你的。
因為一旦你自動請辭,遞出辭呈,公司是可以一毛錢都不給,甚至有權利要求你賠這賠那的,像是合約未到期而離職,或是教育訓練費等等,你得先弄清楚再說,不要一下子就照他的話做, 興高采烈的以為可以拿到資遺費,到最後卻惹的一身腥,不但沒有資遺費,不能請領失業救助金,而且,公司可以完全站在有利的位置。從來沒有聽過那個公司在員工自動請辭的情況下,還給資遺費的 。這種事傳出去的話,那家公司豈不成為笑柄?
而且,你一旦自動請辭的話,你也不能請領失助救助金。以你的勞保年資已經二年快五個月,如果他硬要炒你,你不但可以”名正言順”的拿到資遺費,還可以用”非自願離職”請領六個月的失業救助金. 你要先算清楚或問清楚,公司要給多少個月的資遣費,是不是那主管說了算, 還是必須要呈報公司,決定權根本不在他。如果真是那主管說了算, 那你要那主管在你自動請辭前先以書面(即下條子或公文)明示。
另外,再根據勞保的失業救助金的計算辦法, 看看你可以請領的六個月總數多少。這兩者加起來,我想絕對大於你的兩個月年終獎金。你千萬不要礙於這兩個月的年終獎金,而自投羅網的被那主管給騙了,以為和他妥協待到年底再走,對你會更有利。現在的年終獎金好像是即使你沒有待到發給的月份時,資方也應該依比例核發給你的。至少,現在公家機構對約聘的非編制內人員是這麼做的,照理說,政府應該會依同樣精神要求私人企業比照辦理的,因為年終獎金是用以獎賞其員工一年的工作付出,他們沒有理由不給。
以下是勞保的失業給付辦法,請參考。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給付的請領條件,請注意是必須在失業後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滿十四日後才可以請領。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
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其次,失業給付是以六個月為限,每個月是以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的。請注意是”月投保薪資”(而非實領薪資")。所以你先要把自己的薪水袋拿出來看出清楚,公司到底是為你加保多少的薪資。
第十六條中規定,失業給付的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第十八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現在,你應該知道是不是”非自願離職”有多重要了吧!先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自動請辭”,還是要和他撐到底,反正你只要工作上沒出差錯,諒他不敢奈你何,不然,他就不會以這種”奥步”要騙你自動請辭. 就算不要呆在那公司,也先找到讓自己滿意的工作再說. 何必讓這種人的奸計得逞呢!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7-12-05T23:42
2005/5/3中國時報
資遣費給付 新舊制大不同
勞退新、舊制的資遣費計算方式和請領條件有很大不一樣。《勞基法》下的資遣費,每滿一年年資者,給付資遣費一個月,沒有上限;新制則是折半,每滿一年工作年資給半個月,最高只給六個月。
   但以前如果拿到退休金,就不可能拿到資遣費,新制則是可在六十歲領取退休金,在此之前發生的資遣,如果選擇新制的勞工,還可以先拿資遣費。換言之,如果勞工都在同一企業服務,不考慮跳槽,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二者有一;新制資遣費較薄,但退休金、資遣費都可入袋,兩者相加,總額大於舊制僅有資遣費,可是兩者得分開領,時間可能拉距很遠。
   不考慮新舊制銜接,單純選新制而被資遣者,資遣費怎麼算呢?
   勞工如果選新制,工作滿一年後,不論工作年資多寡,最多都只能拿六個月的資遣費。原因是新制資遣費有上限,最高六個月。例如小李月薪五萬元,今年七月一日選新制,在同一公司工作十年後遭資遣,能領五個月乘五萬元總共廿五萬元資遣費;如果做滿十二年被資遣,那和做十三年到廿四年都是領六個月,也就是卅萬元。
   再舉一例,老張在同一公司工作滿十年,起薪三萬元,目前薪資四萬二千元,勞退新制上路後選舊制和選新制,資遣費有什麼差別?
   如果老張仍選舊制,而現在被資遣,則他可領十個基數乘四萬二千元,也就是四十二萬元資遣費;如他五年後被資遣,資遣前半年平均工資是五萬元,他有十五年年資,就是十五個基數,乘上五萬元,七十五萬元;但如果轉到其他公司,過去十五年年資不能累計,將來也領不到這段年資的退休金。
   一旦老張改選新制,就有差別了,同樣五年後被解雇,資遣費是舊制和新制相加總。換言之,舊制年資依舊制資遣費算法發給,新制照新制算法發給。
   舊制年資十年,十個基數,新制五年乘○.五,總共十二.五個基數,乘五萬元,總共六十二萬五千元。比舊制的七十五萬元少。
   不過,適用新制這段期間,雇主每月提撥薪資六%入個人帳戶,直到他六十歲時領取。即使投資報酬率不佳,也有保證兩年定存利率的收益,不論他何時被資遣,到時間就可領取新制的退休金。舊制就不行,被資遣者以前的年資歸零不計,未來也領不到舊年資的退休金。
   再舉一個年資淺的例子。孫小姐進工廠五年,假設資遣發生前半年平均工資三萬元,如果她現在被資遣,依舊制可領三萬元乘五個基數,總共十五萬元資遣費。
   新制實施後,和她同樣五年年資的勞工被資遣,則可領二.五基數乘三萬元,共七萬五千元;加上雇主為她提撥五年的新制勞退金,( 以勞委會的試算網站估算)計算投資報酬率約可達十二萬六千元,加上資遣費總計廿一萬一千元,資遣費先拿,退休金在六十歲時領取。
   這個例子說明,年資淺的人選擇新制,後續就業時間雇主提撥勞退金可累積的更長,一旦被資遣,退休金加資遣費就更多。但會不會比舊制退休金多,要更精算。
   綜合以上所述,目前國內平均每位勞工八.三年換新工作,企業平均壽命十三年,一位年輕進入職場的勞工選擇新、舊制時,還得算算留在舊制可否堅持到舊制退休金領取的門檻。如果在此之前被資遣,舊制的資遣費相對優渥,但退休金就泡湯了。將來就算再找到新工作 ,年資也重新起算。
   對「中古」員工來說,要回答未來會不會被資遣是充滿未知變數的問題,如果自行試算,記得橫跨新、舊制必須將年資拆成兩段,分別依舊、新制的發給標準計算後再加總。【王超群/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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