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問題要請問懂勞基法的人...
1.因為老闆在大陸有投資另一項產業..所以當初來應徵時老闆是叫我坐大陸產業的會計..可是進來後連台灣這邊的產業的帳也都叫我做..可是現在..老闆說大陸那邊的產業可能要賣掉..台灣這邊也要精減人事..叫我提早準備..那我要請問一下我這樣算被裁員嗎??他有說可以給我緩衝時間....但沒有明確的時間...
2.我從95/12/01做到現在96/11/30...再幾天就滿一年ㄌ...那請問這樣我可以跟公司要求賠償嗎??加上也快過年了..請問這樣我有什麼方法可以求償嗎??而且公司都沒有給特休...
3.如果可以求償的話..那請問我要準備哪些東西呢??
補充:我們公司沒在打卡低...會不會有影響呢??
Update:
我們每次發薪水都是用現金..所以也沒有薪資條跟薪水袋..請問這樣會影響嗎???
1.因為老闆在大陸有投資另一項產業..所以當初來應徵時老闆是叫我坐大陸產業的會計..可是進來後連台灣這邊的產業的帳也都叫我做..可是現在..老闆說大陸那邊的產業可能要賣掉..台灣這邊也要精減人事..叫我提早準備..那我要請問一下我這樣算被裁員嗎??他有說可以給我緩衝時間....但沒有明確的時間...
2.我從95/12/01做到現在96/11/30...再幾天就滿一年ㄌ...那請問這樣我可以跟公司要求賠償嗎??加上也快過年了..請問這樣我有什麼方法可以求償嗎??而且公司都沒有給特休...
3.如果可以求償的話..那請問我要準備哪些東西呢??
補充:我們公司沒在打卡低...會不會有影響呢??
Update:
我們每次發薪水都是用現金..所以也沒有薪資條跟薪水袋..請問這樣會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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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真的會被遣散,請注意是否加勞保吧?
有加勞保,就算沒有薪資條證明,但是加保退單上面也會有您加退保日期,故您也是有"算在這家公司上班的證據"
以照勞基法的條例而言,以您現在的情況可以算是"遣散"(公司有提前告知),以法是可以索取"遣散費"的!(若真的有被遣散的話)
建議可以先打去勞保局問清楚一下您必備的文件要求,
以防到時資方以不同的理由"遣散"您!!
*勞保加保金額,可以當作是薪資證明的一種,但往往實領薪資會與名目薪資(加保金額)差很多...
為求自保,可以先請公司幫您寫一張"薪資證明"及"到職證明",當作是去下一家公司面試時應備的文件,也可以以防到時被"遣散"時的"薪資證明之一"
到職證明也可以證明您到職時的起算,(若是加保日期不準的話!)
投保資料只可以當你到職的證明,但資遺費是公司應該發給你的,算法是月薪*實際工作天數*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新制算法),因為你只要是94年07月01日以後到職都算是新制,資遣通報歸當地勞工局管,像在台北市就要通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跟台北市勞工委員會兩個單位,而且你假如要領失業補助金也是向勞工局申請,你要有離職證明書,公司要在上面備註勞基法第十一條上面五款的第幾款原因,你才可以申請,而且公司必須在資遣十天前通報,否則公司會被罰錢,大原則是這樣,但你們公司太多不符合規定的,所以你可以私下先去蒐集資料,先不要打草驚蛇,自己先去研究一下,多懂一些才不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