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時薪工條約好亂
規定都不一定
星期六日都算平日時薪
又規定星期日屬於勞工休息日
星期日要勞工上班要加倍薪水
((事實經過))
當初應徵時電子公司說一小時85元(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加班95元(不管加給小時都95元)
又說公司是隔周休制 隔周休是每小時85X1.2=102元(加班也沒變)
等於說隔周休的星期六.日不管做多久.每個小時都是102元
時薪工沒有年終.但公司在過年大掃除完後有發紅包.也沒說明納紅包是年終.老闆只說今年公司沒什麼賺.這是一點心意~就這樣拿一包紅包+一包薪水 給我們員工
(( 問題 ))
一小時85已經違反勞基最低時薪.加班未乘於1.33 1.66
時薪工是沒有分周休或隔周休制.那當初應徵公司自己規定的隔周休制
那薪水是要照當初"應徵所履行的條約"算成勞基法規定的嗎?
(例如:103X2=206/H 加班前2H的話 206X1.33=273.98 後2H=206X1.66=341.96)
年終?紅包? 更本沒說清楚 我現在在跟公司走法院.又要拿回當初給的紅包錢.他在明細上面註明年終追討!!當初應徵公司也有說他們沒有年終的~現在又說是年終
勞工局也沒開罰他們沒給員工最低時薪~只罰他們未保留出勤紀律.....哀....勞工局更本沒保護我們這些勞工
規定都不一定
星期六日都算平日時薪
又規定星期日屬於勞工休息日
星期日要勞工上班要加倍薪水
((事實經過))
當初應徵時電子公司說一小時85元(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加班95元(不管加給小時都95元)
又說公司是隔周休制 隔周休是每小時85X1.2=102元(加班也沒變)
等於說隔周休的星期六.日不管做多久.每個小時都是102元
時薪工沒有年終.但公司在過年大掃除完後有發紅包.也沒說明納紅包是年終.老闆只說今年公司沒什麼賺.這是一點心意~就這樣拿一包紅包+一包薪水 給我們員工
(( 問題 ))
一小時85已經違反勞基最低時薪.加班未乘於1.33 1.66
時薪工是沒有分周休或隔周休制.那當初應徵公司自己規定的隔周休制
那薪水是要照當初"應徵所履行的條約"算成勞基法規定的嗎?
(例如:103X2=206/H 加班前2H的話 206X1.33=273.98 後2H=206X1.66=341.96)
年終?紅包? 更本沒說清楚 我現在在跟公司走法院.又要拿回當初給的紅包錢.他在明細上面註明年終追討!!當初應徵公司也有說他們沒有年終的~現在又說是年終
勞工局也沒開罰他們沒給員工最低時薪~只罰他們未保留出勤紀律.....哀....勞工局更本沒保護我們這些勞工
All Comments
如果雇主跟你算時薪制 那就是每小時103元(這你也很清楚)
加班費你也很清楚 那我不用說明 勞基法有規定勞工每七日中必須休息一日
所以禮拜天是你的例假日 但是常常雇主要你禮拜天工作而時薪卻只有102元?
那雇主就嚴重涉及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班費) 和二十一條基本工資
另外你說得年終勞基法沒強制規定 但是如果你有全勤 雇主應該給付給你 (全勤算經常性給付)
另外你有根勞工局申訴? 沒申訴沒關係 你先去勞動條件科詢問 如果真有涉及到 請蒐證(例如薪水單和打卡記錄) 然後去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外 你為了年終和紅包 就要打官司 現在律師費很貴 光是請律師 你紅包可能就沒了 請三思 有問題再提出吧 勞工局通常是站在勞工這邊的
2012-07-20 06:46:25 補充:
我有回信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