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美髮業的助理,以往的過年紅包都是公司或設計師要給各一份,但是年後公司改成公司給的紅包獎金是要從我們的每一個月的薪水中扣除250元的錢在公司每個月加上250元的錢,等於一個月是500元(500元x12個月=6000元),等12個月後才會領到6000元的紅包獎金,其實公司的目的是怕我們員工領完薪水就跑了不做了,所以才會實施這樣的方法,這樣員工每個月扣除的250元跑了就會拿不回去了,把員工的錢當公司的紅包錢這樣對嗎?
勞基法過年紅包獎金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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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
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等 ,雇主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不能任意變更的。 例如某公司原本有補貼餐費,後來片面取消,這些都是雇主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的「違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和到法院訴訟,要求回應有的權益,可尋求其他公益法律資源(如各地區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援助。
[支付完整薪水]
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雇主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雇主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不可任意扣薪。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公司應該拿另外一筆經費來做獎金,不是從約定的薪資裡面扣。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