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手打人的男人 - 閒聊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1-08-11T16:4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kmanct2001 (呆呆望天空)》之銘言:
: 單就目前戲劇發展階段,跟所現有知道的證據畫面來看
: 如果是這國考的刑法題目的話,女方稱A、男方稱B
: A因語言或是動作上有挑釁到B,B憤而將A怒斥出車外
: A不從!B採取激烈手段將A拖出車外,雙方隨後產生扭打拉扯
: 以上是錄影帶畫面(單就事件來看....別牽拖到人品問題)
: 先就影片方面來說:
: B宣稱A有妨礙駕駛安全之虞,故停車怒斥於A下車,
: 客觀上B為駕駛員,只要他認定有安全上之危害,都可以進行排除動作
: (這跟朋友來家裡作客,主人突然生氣請朋友離開是同樣道理)
: 所以B請A下車並不需要任何證據,除了要"互控傷害"外,
: 但! 不可逾越比例原則,所以B強行拖A下車很明顯該當刑法277傷害罪
: (B請人下車應該還有更好的方法)
: 不可主張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因為他已經將車輛停放好,
: 並不會再產生車輛駕駛危險,危害已中斷。
: 除非有證據顯示A要放火燒車或是有危害B的生命、財產、自由、身體之犯罪行為。
: 至於現在在網路上謾罵,跟道德問題。

我想這邊可以做更仔細的分析

也不用談太複雜的法律名詞

法律也沒有說要保護這位公主

雖然我們的刑法認為輕傷就是傷

但是法律沒有偏袒男女任何一方

如果男方皮膚被女生九陰白骨爪抓破自然也可以提告傷害


女方提供的影片我們看到男方有三個比較大的動作:

1.拖出車外 2.揮肘 3.壓制

我認為2. 3.部分因為兩人拉扯

男方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但拖行出車外就像引文分析一樣沒辦法主張緊急避難

因為停車以後就足以避免行車危險

如果女方在被拖行出車外時有造成輕傷的話

那就構成故意傷害

不過看起來女方牛仔褲很厚好像沒事

但她今天如果是穿一件雪紡紗小洋裝的話

男方還像影片中一樣把她拖出去

我覺得這樣就真的不好



的確在這種狀況下正常人都會很氣

而且女生人品也不好

但為了不要動手

她不要下車又要大吵大鬧煩死人的話

有好方法啊

就是打110

因為女方亂踹亂丟車內物品可能會構成毀損罪

拿出拐杖鎖使男方心生畏懼可能構成恐嚇

可以請警方來處理



: 屬於民法部分,很複雜~XD

真的提民事的話我想也不會那麼複雜

有損害就是醫藥費害和紗布3M膠帶的錢

雖然民事是討論「促成因素多寡」所以男方有責任

但我認為法官應該適用217與有過失

全部免除男方給付義務

done

法律並沒有要保護惡劣的人

: 但是可以互控毀謗跟公然汙辱!!!
: 隱私權部分→非公開之言論、談話、活動或是身體隱私部位
: 眾人皆知的行為並不涉及妨害秘密罪喔!!(你拿了誰的錢出國留學等等之類的)
: 以上!!!
: 大家請冷靜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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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閒聊

All Comments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1-08-12T19:37
要是我就在車上大便 把車窗關起來 我就不信女方不下車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8-13T22:31
高義你這個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08-15T01:26
樓上 good job,而且男方也不用提分手,女生自己就會走了
指一樓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1-08-16T04:21
大佬你在男方拖女生出車外討論緊急避難,請問該緊急危難是女
方的行為嗎?你要不要看看實務通說認為的緊急危難定義是啥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1-08-17T07:16
如果對方先有不法之行為,所主張者應為正當防衛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1-08-18T10:10
就不要女方也在車上解放+催吐......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1-08-19T13:05
不過1F在那種情況你還拉的出來嗎???還沒夾斷就被喇叭鎖打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1-08-20T16:00
請問你討論緊急避難是討論好玩的嗎
引文分析那篇討論緊急避難就是錯的,連條文都挑不出來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1-08-21T18:55
雖然有人說過苟且偷生,但是我真的不想拉大便偷生
搞不好新聞標題就變成:大便哥狂毆女友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1-08-22T21:49
而且車子男方還要開回去家裡看爸爸-.-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1-08-24T00:44
滿身是血會變成滿身屎味、被塗糞青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1-08-25T03:39
先討論阻卻違法層次的緊急避難事由這討論會不會太跳躍了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1-08-26T06:34
科科,那是97年律師考題,我帶過學弟的讀書會解過
基本上該案情形可以根本本案情形類比?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1-08-27T09:28
基本上從監視器影帶可知女方是是先為抗拒之行為男方才拉下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1-08-28T12:23
的...還有刑法19條有其法律上判斷標準,本案情形根本非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不能依其辨識而為行為者,這麼愛講法,又不講精確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1-08-29T15:18
會不會半桶水誤導別人,就跟那群吵七秒摸胸無罪的是恐龍法官
的人一樣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1-08-30T18:13
樓上E大麻煩回一篇吧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1-08-31T21:07
回文也不見得真的能釐清爭議..jingl我記得也是念法的
我只簡單公開我的判斷標準..你參考一下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1-09-02T00:02
第一男方拉女方下車可能該當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男方對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1-09-03T02:57
看到一樓的推文,我笑到翻掉XD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1-09-04T05:52
以腕力強拉女方下車的行為造成女方膝蓋、肘部擦傷屬於破壞
人體機能之傷害行為,而男方對其行為將造成女方傷害結果有預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1-09-05T08:46
見並決意為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均為該當,惟男方為避免女方以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1-09-06T11:41
腕力抗拒實施的霸車行為,應可主張正當防衛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1-09-07T14:36
囧 那一個陌生男人硬上某女生的車不下來 有法可管嗎
儘管那個男的沒要造成危害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1-09-08T17:31
蓋女方不服車主下車之指示並以腕力抗拒之行為應該當於刑法
304條之強制罪,而男方為排除此一不法侵害,所為的拉扯行為
應可認係一有效且足以排除現時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1-09-09T20:25
橫諸男方一排除女方之不法侵害即未再對女方施加不法腕力及
對女方造成傷害之情節輕微應認防衛行為並未過當,從而可阻卻
違法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1-09-10T23:20
另97年律師那題,是計程車司機停車後命醉漢下車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1-09-12T02:15
計程車司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不可
任意拒絕載客,而依雙方成立之旅客運送契約,既未抵達該旅客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1-09-13T05:10
指定之目的地,則該乘客繼續乘坐於車上難認有該當刑法304條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1-09-14T08:04
強制罪..故無現時不法侵害存在。然考量醉客將來乘車可能
對司機駕駛造成之侵害,故該司機命醉客下車似可主張緊急避難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1-09-15T10:59
(注意,這邊會討論到緊急避難就是因為無現時不法侵害存在)
所以本案情形真的可以跟該年律師考題相題並論?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1-09-16T13:54
我想練習考古題是要練習那個思維,而不是背要討論啥
男友載女友是民法好意施惠行為,男方既然拒載,女方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1-09-17T16:49
以腕力抗拒不下車的行為,起碼就構成304強制罪的不法侵害
還需要討論緊急避難?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9-18T19:43
我想本篇原PO應該是不確定不下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要件中的違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1-09-19T22:38
法性,不過這點是我腦補的,跟原PO無關= =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1-09-21T01:33
男方不算防衛過當嗎?男方要保全的是自由或是財產法益
但女方受損的是身體法益 在法益位階上比較高吧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1-09-22T04:28
而且在此情況下 理性第三人會使用相同強度的防衛行為嗎?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1-09-23T07:22
正當防衛不用考慮比例原則(必要性)字面上是這樣,但遇有19條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1-09-24T10:17
之無責任能力人,應先為迴避,再來主張防衛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1-09-25T13:12
被主張正當防衛的一方,法益的權衡不是絕對階層判斷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1-09-26T16:07
因為不法行為破壞整體法秩序,所以主張正當防衛者其法益
在本案是法秩序加財產權,女方是輕微身體權,妥當性沒問題的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1-09-27T19:01
而且現行法的判斷普通身體法益還低於財產法益
此觀刑法321竊盜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277條傷害罪處三年以下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9-28T21:56
有期徒刑可見一斑,刑法要念透呀,這本刑法是資本主義刑法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1-09-30T00:51
再補充一點,社會法益依通說是不能由個人主張正當防衛或
緊急避難的,所以前偏引文我不知道他討論公共危險的緊急避難
是在討論啥,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10-01T03:46
是否防衛過當還是要看審理法官的想法吧
仍是有人認為用其他方法亦可達到逼女方下車的目的 所以手段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1-10-02T06:40
是否顯然超過必要程度 是有爭議的吧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1-10-03T09:35
發律上跟人品沒關係 男來乍看之下就是他扯人 他不對

動手打人的男人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1-08-11T15:44
事先聲明我沒有要戰原事主(鉛筆滑滑)這事件的意思 畢竟已經爭論太久了太複雜 情況大致上是如何也已經有影片佐證 不便再多贅述 只是針對拙拙同學原文章最後一段 有些感想罷了 ※ 引述《w03231987 (拙拙)》之銘言: : 43 : 好精采的夜市人生PTT版 : 潛水很久,但還是想出來講些話,沒有 ...

動手打人的男人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08-11T15:41
讓我來告訴你為什麼會是吧。 以前女主角的帳號不論無名PTT等等都是a2902496500, 所以網拍事件被PO上ES推爆後,鄉民人肉出她的無名照片姓名臉書甚至就讀學校等等。 (帳號都一樣隨便都估狗的到) 然後這次新聞一出來更不用說,照片姓名資料也都報出來了, 根本就是同個人。 這也是為什麼有疑似親友一開始 ...

動手打人的男人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1-08-11T15:35
因為懶人包飄上去了… 所以另外回一篇 許多鄉民要求將網拍外傳加入懶人包 但我不知如何確認 http://ppt.cc/T5!( 中的 a2902496500 是否就是http://www.ptt.cc/bbs/KLSH/M.1221298680.A.5A5.html 所提到的a2902496500 又要如 ...

動手打人的男人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1-08-11T15:28
※ 引述《nico0201 (昭)》之銘言: : 華華小姐 : 你最不可取的一點是 : and#34;你要置人於死地and#34; 對於這點,我弟之前一件事情吃上了官司 至於到底是什麼樣的事情,這裡不方便說明 但是對方錄音蒐證到對我方不利的情況 因為是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無法和解 原本要向我家索取一百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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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1-08-11T14:11
對不起原文恕刪 發表一下我自己的拙見 賺一下昨天被AJ噴光光的P幣 〒△〒 ============以上廢話============== 首先 我一開始看到女方在版上討拍的時候也覺得她很可憐 我看過父親也曾經對母親施暴 所以我知道被男人痛毆有多可怕 我記得當時女方說男方將他拖出車外 ...